中国保险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研究

2016-04-26 08:46苗子凯
当代经济 2016年27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壁垒保险产品

苗子凯

(北京化工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中国保险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研究

苗子凯

(北京化工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本文以产业组织理论为研究基础,通过实证与规范相结合和文献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保险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察。主要围绕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进入壁垒进行分析。发现,虽然保险市场集中程度正逐年下降,但是保险产品差异化水平较低和保险市场的高进入、高退出壁垒,致使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还是低寡占型。

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进入壁垒

市场结构,是指“在市场内,特定主体相关要素之间的联系和要素自身的特征” 。产业组织理论认为是相关产业市场的主体集中度、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和进退难易程度这三方面影响了一个产业的市场结构。

其中市场集中度反映了“在某一行业内,由其占主导地位的主体对市场份额的控制程度和经济的支配能力”。这也是判断某一市场垄断程度的指标。即如果在市场中,同一性质的公司数量越多,则每个公司在总市场份额中所占有的比例可能越小,近而单个公司对整个市场的影响能力也就有限,市场垄断也就不易产生。

对产品差异化,“可将其划分为主观或客观的产品差异” 。前者主要受卖方自身特性的影响,包括其行为、素质和管理范式等等;后者主要受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特性的影响,包括产品的功能特点和所提供服务的方式渠道。如果在同一市场内,保险产品的差异化程度越高则表明在彼此之间的不可替代性也就越高。

市场进入壁垒,“主要反映了在位者与潜在进入者之间的关系,即前者具备对后者的隐藏性优势,可体现在产品的价格、市场份额和发展前景等方面,以降低其他主体对在位者产生威胁的可能性” 。市场的退出,不单单是主体表层含义的撤离,而是“企业从某一领域中退出,并完全停止或放弃其向市场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一、中国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

保险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划分为相对和绝对这两个考察对象,本文对这两个考察对象的测量方法采取的是赫芬达尔指数,即HHI指数,“是指同由各市场主体组成的同一行业中各自在市场总收入和总资产中占有比例的平方”。通过该指标的计算可形象地通过保险企业规模分度来显示其市场集中程度状况。指数越大,则表明市场主体的规模越大,集中程度也就越高。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n是产业内企业的总数,X是产业内企业的销售总额,Xi是居于市场第i位的企业销售额。以HHI指数为依据的市场结构分类方法如表1.1所示:

表1.1 以HHI值为基准的市场结构分类

表1.2反映了以HHI指数为基准,对我国2006-2014年保险产业市场集中度的测量情况,可看出,自2006年以来保险业HHI指数呈现递减趋势,已由0.3降至0.2以下,按其分类标准可将我国当前保险业划分到低寡占Ⅱ型。

表1.2 2006-2014年中国保险业市场集中度HHI指数一览表

截至2014年底,在中国保险业寿险方面占据前六名的公司分别是人寿、平安寿、新华、太保寿、人保寿和泰康,下面对这些公司在2012-2014年这三年的市场份额进行调查,如表1.3所示。

表1.3 2012-2014年主要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市场份额

根据对表1.2和表1.3的分析,可看出从总体上讲,我国保险产业市场仍处于寡占型,尤其是寿险方面,中国人寿、平安寿、新华、太保寿这四家家公司成为市场份额的四大巨头,体现了寡占型的特点。但是从表中也可以看出几大领先型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有下降的征兆,一些曾经落后的保险公司呈现追赶之势,保险市场竞争的多元化正逐步明显化。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曾连同其司法部发布过一份公司并购指南,指出,“只有低集中度的市场,其兼并不会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

二、中国保险市场产品的差异化

影响保险产品差异化的因素有很多,例如,产品的价格服务、类型和性质等诸多方面,但是鉴于篇幅限制,本文主要通过对保险产品的寿险和财险这两个险种的结构进行分析和比较,来揭示当前我国保险产品在市场的差异化状况。

1、当前中国财险市场上多是侧重于诸如,机动车险和企业财产险,这些收益较高,操作相对便捷的传统险种。但是其他如货运险和信用保证险较为特殊的险种等重视程度较低,其投入力度也大有不同,如表1.4所示。

表1.4 2014中国主要保险公司财险险种结构对比

以车险为例,各大保险公司仍处于旧瓶装新酒阶段,主要对于车险的主险、附加险等自行制定费率,而对其他诸如车险范围方面并没有进行创新,只是沿袭以前的保险服务。

虽然寿险由于其发展历史较长,相对于产险的种类、条款较为繁多复杂,但是各险种比重并不平衡,仍然主要围绕养老险、儿童险和重大疾病险等传统险种发展展品和服务,其业务范围重复率过高,无法提高市场产品的差异化程度。

2、中国保险产品差异化低的成因。我国当前保险市场产品差异化低主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首先,产品条款与费率管制过于严格。直接影响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的因素是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行政行为,对保险公司的发展规划的政策,对保险公司产品和费率的规制,使得保险公司的拓展产品方面所受的限制较大。

其次,金融体系结构不健全。金融体系的繁荣与保险产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而且,金融越发达,对保险业发挥效用的需求也就越高。但在当前金融体系中,我国保险业水平提高正面临种种困难:“缺乏长期投资渠道;在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角色不突出;保险资产在居民资产配置中比例偏低;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困难”等困境致使保险业整体水平落后。

最后,市场竞争不充分。产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源泉是良好的竞争环境,但是中国的保险业市场从整体上看还是出于寡占型,并未完全过渡到竞争型,保险市场并未形成激烈的市场竞争以迫使其经营主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以守占并尝试开拓新的市场份额。同时,产品差异化与市场竞争又是双向关系,趋同化的产品束缚了市场的发育,保险公司追求市场的占有率而不是寻求深化经营之道。

三、中国保险市场进退壁垒

1、保险市场进入壁垒类型分析

保险业市场进入壁垒主要揭示在位保险企业与潜在进入性保险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影响这一关系的因素。主要通过《保险法》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挥效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许可证壁垒。2007年5月1日颁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由保监会或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派发的保险许可证”。除了有保险许可证的规定,相关机构在审核保险公司准入时也会兼顾保险市场的容量和对其进行监管的承受力。

第二,资本金门槛。2009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且为货币资本”。同时赋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与《保险法》不相违背的前提下,针对所申报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等特殊情况调整注册资本的权利。

第三,组织形式。《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主体的组织形式也做出了规定,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法律地位,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集体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同时新《保险法》也保持了以往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审慎态度。自保公司当前并未实现合法化,可看出要促进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还需做出更多努力。

第四,经营范围。新《保险法》对产险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充,第九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其可将业务扩充至短期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业务自由度正逐步提升。

由上可看出,我国当前保险市场的进入壁垒虽有所降低,但整体上还是比较严格的,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开放,需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2、保险市场退出壁垒影响因素分析

保险业市场主体的退出行为主要受退出的程度和退出的速度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前者是指在同一时间内由主体退出行为而导致其放弃原占有的市场份额,后者指以什么样的速度放弃,这一行为主要受其所处的政治、经济、政策等相关因素联合作用的影响。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各主体发生退出行为的案例较少,原因是市场规律对于保险业各主体并不起支配性作用,政府才是关键性因素,在保险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方面还存在较大空白。

四、总结

本文借助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保险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和保险主体进退影响因素这三项指标对我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探讨形成当前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特点的原因。虽然保险市场集中程度正逐年下降,但是保险产品差异化水平较低和保险市场的高进入、高退出壁垒,致使当前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还是低寡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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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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