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提供了劳动却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16-05-04 15:39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刘阿姨劳动法合同法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争议,有时会被仲裁或法院判定“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这是为什么?

在校学生兼职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014年元月初,在校大学生小魏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单位兼职,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元月底,单位突然通知小魏领工资走人,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小魏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单位无权将自己赶走,还必须视为已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结果却驳回了小魏的请求。

【评析】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小魏的身份属于学生,因而不在前述权利主体之列。

退休人员返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013年,肖先生因年满60周岁从一家公司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元月,公司返聘肖先生担任技术顾问。同年12月初,肖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先生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遭到公司拒绝,就分别提起了仲裁和诉讼,但均被驳回。

【评析】肖先生的确不能获取工伤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只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013年元月,一家工厂与何女士签订了《工业废物处理协议》,约定由何女士负责工厂工业废物的清理、运输、填埋,工厂按月支付费用,人员、时间、工具等由何女士自行负责,期限为2年。合同于2015年元月到期后,何女士要求工厂给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遭到工厂拒绝,何女士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何女士的请求。

【评析】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所指的只是劳动合同。而《工业废物处理协议》只是承揽合同。因为 《合同法》 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何女士自行负责人员、时间、工具,工厂只是支付报酬,无疑与之吻合。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014年3月,郭女士聘请刘阿姨为家庭保姆,负责照顾孩子和父母、料理家务等,期限为一年。合同于2015年3月到期后,刘阿姨表示,自己在这一年里经常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故郭女士应补偿其加班工资。郭女士以已给付高工资为由拒绝。尽管加班属实,法院却没有采纳刘阿姨的诉讼请求。

【评析】虽然《劳动法》第44条规定,雇主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应支付多倍工资。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也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所以刘阿姨无权根据《劳动法》索要加班工资。

(资料来源:《农民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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