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辞,准妈妈的职场路何去何从?

2016-05-06 04:24曹文虎
恋爱婚姻家庭 2016年5期
关键词:旷工服装厂张伟

曹文虎

高龄准妈妈“孕”途坎坷,怀孕3月,因先兆性流产,无奈住院保胎。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她又因莫名“旷工”被辞。一边是公司“令行禁止”的明文规定,一边是“设计”之下的无尽委屈,谁能为准妈妈的职场路保驾护航?

【案件回放】

孕期请假or无故旷工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张伟出生在安徽阜阳的一个农村家庭,和许多村里孩子一样,初中毕业后她就踏上了外出打工之旅,在上海的一家服装厂上班。2000年,21岁的张伟经同村亲戚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邻村小伙刘创。出嫁那天,妈妈红着双眼坐在床头对张伟说:“伟伟,刘创是个老实孩子,你们俩要好好过日子,争取早点生个孩子……”

日子一晃就到了2003年,结婚3年来,夫妻俩的日子虽然过得清贫,却也和睦,唯一让他们烦心的,只有一件事——孩子。这几年夫妻俩一直在努力备孕,却始终不见动静。经不住家里老人的多次催生,无奈之下,两人来到了上海的大医院。一查方知,丈夫刘创因为精子活性较低,想要孩子很不容易。得知问题出在自己身上后,刘创像失了魂一般在沙发上坐了一整夜,第二天一早,他满眼血丝地对张伟说:“咱们离婚吧,我不能害了你……”看着丈夫憔悴的面容,张伟心疼极了,哭喊道:“我们一定能有孩子的,一年不行就两年,两年不行就10年,我都没有放弃,你更不能。”

为了好好治病休养,一番考量之下,夫妻俩回到老家,在县城里找了份工作。时间在漫长的治疗和等待中一点点流逝,在这期间他们不知用了多少方法,寻访了多少名医,但12年过去了,那个他们期待已久的孩子却始终没有降临。

2015年2月的一天,下班后,张伟像往常一样为丈夫准备晚饭,突然感到一阵恶心。最近这段时间,她经常感到头晕乏力,一闻到油烟味就恶心,又加之一向很准时的经期也迟迟没来,张伟觉得可能这次“天使”真的降临了。或许是经历了太多次失望,当看到验孕试纸上的两条红杠时,她怎么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终于如偿所愿的两人,激动得抱头痛哭。刘创更是捧着妻子满是泪痕的脸,动情地说:“老婆,谢谢你给了我一份这么珍贵的礼物,这么多年苦了你了。”

然而,高兴之余,保胎的日子却显得格外惊心动魄。张伟是高龄产妇,又是第一次怀孕,所以风险较一般孕妇要大很多。尽管二人生活中小心又小心,意外还是出现了。2015年4月10日,吃完早饭后准备上班的张伟,突感小腹坠胀,下身也出现了轻微出血。这可把夫妻俩吓坏了,急忙赶到医院。一番检查后,医生严肃地告诉他们,张伟的身体状况并不理想,有先兆性流产的危险,需要住院治疗并静养。

当天下午,躺在病床上的张伟依然心有余悸。自己历经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怀上这个孩子,无论如何,一定要保住他。可是,按照自己的情况,短期内肯定回不了公司了。于是,张伟拨通了公司部门主管张博亚的电话,将自己的情况如实进行了汇报。张博亚在电话里告诉张伟,公司有规定,部门主管只有1天的请假权限,2天(含2天)以上,必须经领导批准并附上医院病历等证明。

久入职场的张伟心里很明白,虽然国家明文规定保护怀孕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公司最近两年效益一般,自己最近因为怀孕检查,也没少请假,如果再请长假的话,难免会引起领导的不满。这两年,看病吃药几乎花光了夫妻俩的所有积蓄,眼下她又怀上了孩子,无论如何都不能在这节骨眼上丢了工作。思来想去,当天下午,张伟就让丈夫到公司补办了请假手续。即便如此,张伟在住院后的第五天,便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毅然选择出院,准备回家静养两天就回单位上班。

“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就在出院的第二天,张伟突然接到了公司人事部主管的电话,对方称由于她旷工3天,单位已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了停缴社保的手续,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此外,对于张伟请假期间的工资也不予发放。

如果不是手机里原本就存有公司领导的电话,张伟一定会认为这只是个玩笑。按照单位给出的解释,公司做出这个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第一,她入职1周后的公司行政会议上,全体成员都传阅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会议纪要上也有她本人的签字,说明她知道单位纪律。第二,公司章程里规定,因疾病或重大事故,须于请假当天向主管电话通知,并于上班3天内销假。请假1天的,由主管核准;请假2天(含2天)以上,由公司经理级别领导核查、审批。因此,张伟的请假流程不合规章制度,属于旷工,解除合同并无不妥。

听到这些张伟彻底蒙了!当初,经朋友介绍,张伟进入了现在这家服装厂做制版工作,并在2013年7月份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而今合同期还未满,自己明明就是按照规定,先是通过电话请了假,后又在期限内补办了请假手续,为什么还会被开除?难道丈夫提交给公司的请假条凭空消失了?就算自己真的违反了规定,公司为什么不提前告知或者提醒一下?退一万步来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即使自己违反规定被开除,社保不是应该要续交一段时间吗?无论从以上罗列的哪种情况看,张伟都无法接受自己被开除的事实。

当天晚上,张伟就把自己莫名其妙被开除的事情告诉了丈夫。刘创仔细回想了当天的经过,因为是周五,所以当时公司基本上没有什么人。而且在办理补假手续的时候,公司经理就以请假单用完了为由,让他手写了一份简单的假条。忠厚老实的刘创急着办完手续去医院照顾妻子,没有留下什么能证明自己请过假的证据。

那一夜,夫妻俩焦虑得彻夜未眠。想到自己平日里勤勤恳恳地工作,现在因为怀孕了,就被无情地踢出公司,张伟心中的愤怒与委屈油然而生,“不行,必须让公司给自己一个说法!”

【法律援助】

山重水复未必无路

下决心讨说法的张伟,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鼓起勇气再次来到了曾经工作过的服装厂,希望能跟厂方谈谈,将事情弄清楚。但当她找到部门主管时,对方的一席话彻底让她寒了心,“公司不养闲人,你现在这样还能干活吗?大家都是聪明人,这事你就不要再折腾了,没有什么意义,找谁都没用。”

满腹委屈的张伟流着泪回到了家。当她失魂落魄地坐在沙发上时,丈夫的话顿时惊醒了她:“伟伟,虽然我没文化,但是我知道,凡事都要讲一个‘理字,实在不行,咱们找律师问问去。” “对啊,自己不懂法,可律师懂啊!”在黑暗中徘徊着的张伟重新找到了方向。通过亲戚介绍,张伟来到了安徽省妇联权益部,找到了长期在妇联做法律维权援助的吴雪狂律师,向他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听了他们离奇的遭遇后,吴律师决定一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他们讨回公道。

“现在不是法治社会吗,用人单位怎么可以这样瞒天过海?我事前打过电话,然后也补办了请假手续的,怎么到头来却因为‘无故旷工被开了?”张伟无奈地问。

“从法律上说,如果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你请假的事实,用人单位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上对于旷工的明文规定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你的情况有点特殊,我们可以就你的特殊身份、住院期间的电话记录和厂方提供的材料着手调查取证。”律师耐心地向张伟解释。

针对此案的特殊性,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寻找证据,证明张伟绝非无故旷工的证据。为此,吴律师经过多次的走访和调查,先后取得了张伟2015年4月10日至4月15日的住院记录、病历单、通话记录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张伟当时请假的确是因为身体原因,并且本人也无法亲自到单位请假。

紧接着,吴律师又在用人单位出示的材料上发现了漏洞。因为按照服装厂出示的“关于对当事人张伟的合同不再续签的决定”,文件上对张伟旷工累计3日时间的认定是从2015年4月10日至4月12日算起的,而当月的11日和12日正是法定节假日周六和周日。休息日难不成也包括在请假范围内?如果正常休息的时间也按照工作日计算的话,岂不是每个周末都算是加班?这样一来,张伟完全可以依照厂方的说法讨要自己近两年以来的周末加班费。听到律师如此发问,厂方代表顿时哑口无言,之前口口声声说按法律规则办事,此时不得不红着脸搁置争议,同意协调。至此,准妈妈的无奈维权路,这才划上了句号。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经过阜阳市颍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张伟和服装厂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补偿款共计10000元整,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给申请人。

2.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产生的所有争议就此终结,今后不再有其它任何劳动争议。

如今,判决已生效,张伟一家在经历了重重波折之后,迎来了属于他们的美好生活。

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吴雪狂律师

(安徽省妇联志愿维权律师 2015年合肥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

【维权提示】

职场准妈妈,请对歧视勇敢说“不”

随着二胎政策的公布,不少人都准备着再当一次妈妈,然而准妈妈的请假难问题,却成了摆在大家面前的一道坎儿。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在这里提醒各位准妈妈,切记:孕期仍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以本案为例,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准妈妈请假事实的认定。相信很多人看了这篇文章都会感觉有点疑惑:不是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规定,用来保护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吗,为什么还会出现上述离奇的事件呢?

诚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些规定也是建立在一定的原则和规定之上的。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张伟无故旷工3天的事实,而这点在客观上是符合规章制度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虽然张伟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是其本人和相关人员无法证明其已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请假手续,所以被解除合同。而后来,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得知,用人单位在事前没有采取任何提醒措施的情况下,单方面地解除合同、停止社保的做法显然也是不合适、不客观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这也正是本案调解成功的逻辑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完全没有顾及张伟已有身孕的事实,且在通知张伟被辞退和后期补偿方面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一旦当找到其证据漏洞时,自知理亏的用人单位才会如此爽快地达成调解。

事实上,对于孕期女职工,考虑到其身体情况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早已作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但相关权益的享有仍需以正常履行请、销假手续,遵守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为前提。若孕期女职工一味强调自身权益,怠于履行基本的请假手续或手续履行不完善,轻则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重则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

所以说,孕期职工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更应该慎重和细心,必要情况下一定要保留请假底单和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责编/谢玉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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