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引入合理使用机制探讨

2016-05-14 12:58李金倩
青春岁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网络小说保护措施

【摘要】伴随着以互联网为中心的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小说潜在的巨大经济利益不断地被挖掘,但同时相应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加,而停留在只对纸质版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已经不足以应对日益增长关于网络版权的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引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对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小说;合理使用;保护措施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互联网+”时代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统纸质化产业面临着数字化产业冲击,从“油墨香”到电子化阅读,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阅读,而时下成堆的网络小说成为了年轻人生活中的重要休闲方式。如今,当网络文学不在仅仅停留在以“码字为生”,在这后面是可以变成启动文化娱乐产业的钥匙。

网络文学在最初的起步阶段,对抄袭现象是保持的是比较冷漠的态度,因为那个时候大多数人是出于兴趣进行小说的创作,它并不能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因而发现对方抄了自己的作品,大多数人都比较宽容。但是到了2005年以后,在互联网的推波助澜下,网络文学呈爆炸式发展,尤其这两年当网络小说不断被改编成影视作品,除了带来惊人的收视率之外,也带动了身后整个IP产业的发展,如此巨大经济利益怎么不会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呢?关于著作权的纠纷大战也拉开了序幕。

随着网络小说不断被改编成电视剧或电影,收获了不错的收视率和票房,不堪的抄袭现象不断被人挖出,也正被不断地暴露于大众面前。尽管网络文学圈内抄袭现象层出不穷,可无论是文著协,还是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至今从未接到过网络作家的维权投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目前文著协还没有一名会员是网络作家,“网络作家的作品版权归于文学网站,有网络作家告诉我,网站不允许他们加入文著协。”从现行的运作来看,网络文学的所有版权都由网络平台方占有和代理,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没有发言权,相当于签定了绑定合同。而平台方过于强势,合同签署条件往往过于苛刻,网络作家能过获得的收入大部分都被平台方给剥削走了。在这种畸形的模式下以及网络版权的复杂性,小说的作者话语权非常少。此外,作者维权势力单薄,发现其的作品被人侵权,只能投诉到平台方,但平台方通常会把事情压制下来,常常通过私下方式来解决,最后不了了之,作者的权利就这样一次次被侵犯。

究其缘由,便是文学小说网站上的小说具有类型化的特点,即其在作品的情节、故事、叙事方式等大都是模式化的。因为在信息无限共享的网络上,为了迎合读者市场,为了获得读者的点击量,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作者彼此之间抄袭现象严重,原创能力薄弱,常常出现几部作品故事的情节内容相似度高达百分之九十。就目前的实务来看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许多商业性网站继续提供这些类型化作品。但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各种侵权纠纷案件来看,这些案件所针对的对象常常是一些出名的作家和一些受欢迎的作品。这些作品往往能给权利人带来很高的经济收益,而一些不出名的作家或写手的知识成果是得不到保护的。但若是一位网络作家的网络小说被改编成影视剧或是一夜成名,那么这部网络小说卷入著作权的纠纷之中概率就很高了。

为什么要引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条探索之路。网络技术本身的困境就注定了网络维权的道路艰辛。司法实务中,法官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有抄袭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看作品的故事情节之间的相似度,那么有没有可以文学借鉴合理使用的可能存在呢?这个量的度在哪里?文字的数量是有限的,穷极搭配,也可能会出现重的地方;同样,发生在社会上的故事和个人的体验也是可以穷尽的,就像我们现在读名著里的故事一样,有的情节就是很平常很眼熟的,不管是出于创作目的还是经济目的,既然无法杜绝,就应该合理引导。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中重要的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它创始于英国判例法,成就于的美国判例法。英国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创制了允许后来的作者未经前面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随后,美国法官对其进行了发展,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判断合理使用应考虑以下三要素: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使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使用作品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的价值。此后,法院又通过判例形成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原则,即:使用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潜在市场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这一制度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如今,合理使用制度已被各国普遍采用,成为保持著作权法上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仅对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别在法律条文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有关具体明确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却尚未涉及,而只是在著作权法律条文中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形。由于合理使用的事实本身具千壤之别的状况,那么每一情形是否“合理”,对合理性判断标准的高度概括不利于实务中的维权和司法实务。传统纸质时代的合理使用制度与判断规则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中心的网络时代的到来的环境下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在数字技术网络环境下,仅复制一份,也可令使用人获得不合理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束手无策。著作权人面临着自己作品不断被侵权的严重威胁。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在“合理使用”制度的掩盖下,肆意大量复制权利人的作品却不用支付任何报酬。这使得仅仅停留在纸质版时代的合理使用规则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从而导致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之间的平衡被破坏。合理使用规则许多规定己经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了,对此,人们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这一制度,各国相继进行了数字时代背景下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的改变。

文化在未来不仅仅会是扮演着输出一个国家文化的角色,同时更承当起国家软实力的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言而喻。如果我们还不加强对于知识创作的保护,让盗版复制侵权行为肆意横行,这是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为使我国本土文学作品能承担起更好传播思想文化的重担,在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下,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网络市场走向合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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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OL]. 2016-01-22.

【作者简介】

李金倩(1995—),女,瑶族,湖南湘西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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