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中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研究

2016-05-14 07:08何德智贺林波
法制与社会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

何德智 贺林波

摘 要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管理的水平,而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建设情况既是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的内容又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发挥着极其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相关概念,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了解现行公安工作中群体性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策。

关键词 群体事件 公安机关 处理机制

作者简介:何德智、贺林波,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03-02

一、群体性事件的基础理论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对于群体性事件国内学者的定义各不相同,学者们在群体性事件的表述上会采取不同的字眼,包括“突发的集体事件”、“群体事件”、“群体性公共事件”、“群众暴动事件”等,但对这一概念的核心内容相对较统一,是指由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由一定规模的群众参与的通过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方式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定义阐明了群体性事件与集体恶性事件的不同,指出这种事件的事出有因,这种事件的引发要求有着一定的诉求,因为这种诉求而由一个群体共同去找政府或是找某一个部门去要求解决问题或是实现利益诉求,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是因为某一句容易激起公众愤怒的言语而引起的群体冲突事件,所以这一事件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违法性,即在要求解决诉求过程中发生了非法的冲击行为,这个违法性主要指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在冲突过程中的行为有定的非法性,这种非法特性主要指行为对公共的或是他人的人身或是财产安全造成了特定的影响;第三,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相互冲突的过程,即群体性事件并不指简单的殴打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由双方共同引起的冲突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有着一定的责任,体现为群体与行政机关或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

(二)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多种的原因,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从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社会治安类型,主要是指民众对于公安机关处理某一类社会治安事件的结果不服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般包括刑事治安事件、 交通安全和意外事故处理等原因,“瓮安”、“府谷”、“宝安”事件都是这一类型的,这种事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履职不到位或是执法严格引起的;二是生存条件类型,是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推进进程中,由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土地征收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公众生活条件的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陇南”、“丽江环保冲突”等事件都是这些类型;三是经济纠纷类型,主要包括非法融资类、劳资纠纷类和房产纠纷类群体事件,东莞劳资纠纷、吉首非法集资;四是关注社会公平类,主要是由于长期形成的社会问题或是工资、社会保障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二、我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引起群体性事件与行政管理机关有着一定的关联性,但是从国内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机制来看,公安机关占据了主导地位,从我国近年发生了几次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来看,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是政府的参谋助手:

从近年我国国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来看,公安机关出现的时间往往是在群体性事件升级以后,在此之前主要由地方政府、信访部门或是相关的职能部门通过做思想工作、向群众解释的方式来做处理工作,到了事件升级发生冲突后才会通过群众报警、职能部门要求等方式由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地位上处于一个“助手”的作用。

2.公安机关体现了行政的强制力:

现行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发挥的主要功效是“维护秩序”,在群体性事件中冲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或是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害时公安机关承担着制止暴力行为、保护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职责。要实现这一功能更多表现为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制止过激的行为,有时还需要对暴力煽动人员实施人身限制或是通过拘留等方式压制暴力事件。

(二)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是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才得以平息的,毕竟这种治安管理职能是其他机关和部门没有的,但是从几个重大的、矛盾不断激发的群体性事件升级情况来看,现行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安机关缺乏群体性事件处理的预警机制:

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更多的是被动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对缺乏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遇到突发群体性事件再集中调动警力,这样不仅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还可能激发群众的不满情绪,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控制。

2.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的技巧不足:

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主要发挥的作用是“堵”、“阻”、“控”三种方式,“堵”、“阻”就是要限制事件的扩大化,阻止暴力人员对公私财物和人身的损害,对冲突现场进行控制,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害。“控”则体现为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者、主要参与人员的控制,以确保事态得以平息。

3.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对舆情控制力不足:

现行群体性事件控制中,事件升级后主要的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相关信息对公众的公开工作由地方宣传部门或是主流新闻媒体负责,公安机关很少直接通过公开、官方的渠道公众发布消息,引起了很多的误解,甚至由于公安机关不与公众形成正面的信息交流,引发了一些负面消息,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三、完善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对策

由于公安机关在机制建设、群体性事件处置措施及舆论管理中的不足使得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时造成了较大的公共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一些群体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案件激起了公众对政府不满的情绪。针对此应当从机制建设、化解矛盾水平的提升和畅通信息交流途径等方面加强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建设。

(一)加强预警,及时介入处置

“凡事预则立”就是指做任何事件都应当要有谋划、有计划或是有预案,通过这种预先的准备活动来减少事件发生后的盲目和无法应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会在短时间内对公共财产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通过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对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情况做事先的应对,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迅速控制和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要善利用公安机关网络化建设渠道,通过基层民警了解公众的诉求,对于一些影响大、范围广的问题要提前介入,通过下基层走访和与相关部门协调的方式对公众的诉求进行梳导,尽量满足公众的诉求,形成矛盾梳通机制。对于一些群体性的活动要给予足够的关注,一旦采取过激的行为反应诉求,要及时上报,形成区域内公安人员的合力来解决群体性问题。另外,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案制度,形成不同区域固定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队伍,不仅仅要集中发挥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还要发挥社区、街道工作人员、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部门的合力,共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通过分散做工作的方式发挥分散、梳导作用。 将大事化小、群体性集聚活动化成不同的诉求反应方式,还可以综合各方的力量形成一个随时待命的群体性事件处理队伍,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可以及时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及时控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

(二)加强演练,提升现场处置水平

要发挥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最为重要的是提高公安人员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建设并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实现,毕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要求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处理方法也要多种多样。这就需要对公安人员的现场处理能力进行锻练,不断提升公安人员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控制能力。一是要开展经常性演练工作,提应公安人员应当复杂局面的能力,通过不同情形群体性事件的模仿让公安人员了解各种处置方法的最佳切入时机,要结合全国性的案例或是模拟区域性最容易出现的几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让公安人员从不同的时期介入群体性事件处理,使公安人员可以多掌握不同情况的应对措施,提升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二是要学习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系统知识,提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论能力,了解最优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案,并指导实际工作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整体的处置能力。包括掌握一些语言表达、信息公告、与激动群众沟通、安抚一些激动群众的语言沟通技巧,在特别急迫的事情面前稳定群众情绪的技巧、拖延时间的技巧以及一些抑制群体性事件突发的其他处理能力, 这样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将群体性事个把消灭在最初的阶段,既可以控制事态又可以节约行政管理成本。

(三)适应新形势变化,注重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及时处置

本世纪以来,国内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都映入公众的视角,并不是因为以前我国国内没有群体性事件发生,而是因为现代网络信息的发展使得公共信息在短时间内就可以让公众知晓。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才可以第一时间让公众了解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努力。一是要注重日常的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通过提高民众的素质、加强与公众的沟通,通过日常的法律宣讲和沟通活动让民众的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使公众的诉求方式更合法化。二是要主动公开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信息,让公众真正了解事件的始末,公开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采取的措施,结合案例讲法律,使群体性事件成为活生生的教育案例。

注释:

谭和平.近五年来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97-100.

王玉叶.法治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分析.公安研究.2013(3)

温州市公安局调研组.温州市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与处置对策.温州警学.2014(8).

参考文献:

[1]冯雅娴.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大家.2011(7).

[2]吴月丹.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构建探究.学理论.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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