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调查研究

2016-05-14 07:38武雪萍
法制与社会 2016年8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法治观念民族地区

摘 要 在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化进程中,如何卓有成效地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意义重大。本文以四川民族学院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研究与分析思考,阐明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其原因,以期探索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的有效培养路径。

关键词 民族地区 大学生 法治观念 契约精神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项)(项目批准号:CJSFZ15-15)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武雪萍,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30-02

公民法治观念的树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契约精神倡导平等、尚法、守信。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是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契约精神是法治观念形成的基础和重要来源,法治观念是契约精神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延伸和实践,公民树立应有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贯彻实施,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以及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因此卓有成效地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意义重大。为了深入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这一问题的研究,笔者做了一次调查问卷,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四川民族学院部分藏族非法学专业大学生。

一、 调查概述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问卷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民族和性别。由于此次调查的对象排除了法学专业,故没有再设置专业一项。第二部分为问卷主要内容,涉及知法、守法、用法和法律评价四个大的方面。第三部分采取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问卷方法,了解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的途径,为本次调研结论的形成奠定基础。总之,本次问卷的设计力求涵盖法学多领域,从多角度了解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与契约精神。

本次调研中,笔者共发放问卷115份,回收113份,回收率98.3%。在本次被调查者中男生占42%,女生占58%,且被调查者都为藏族。由于四川民族学院的少数民族学生以藏族学生为主,且该校的定位就是为藏区培养人才,所以被调查者都为藏族更具代表性。

二、 调查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知法”现状及原因分析

问卷通过六个题目对被调研对象的知法情况进行了解,通过题目反映的数据可总结出如下特点:第一,基础法律知识总体掌握情况较好,但权力、义务意识有待提高。被调研的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情况是令人满意的,如78%的被调查者都认为我国效力最高的法律是《宪法》,83%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最主要的作用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69%的被调查者对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清楚的认知。但是只有6%的被调查者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非常熟悉,74%的人只是了解一些,剩余的20%为了解很少或根本不了解,这说明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第二,学法热情高涨,但学校在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观念方面所起的作用仍需加强。高达76%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都认为学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该课程是四川民族学院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的重要途径,故而这一数据反映出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法律知识较高的学习热情。同时,问卷反馈的数据也表明目前少数民族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是多样化的,其中83%的学生通过电视、報纸、网络等媒体来了解法律,是少数民族大学生了解法律的最主要的途径,而只有51%的学生是通过学校法律课程来了解法律知识的,这反映出的目前学校在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知识方面作用的缺失不容忽视。

(二)“守法”现状及原因分析

本部分笔者通过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考察被调查少数民族大学生是否能判断一个行为违法,明知是违法的情况下被调查者对该行为的态度和看法,以此来了解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守法现状。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守法意识总体较好,但个别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守法观念淡薄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84%的被调查者都认为同学自己丢了手机就偷他人手机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并劝说他归还;81%的被调查者都能劝说自己犯法的亲人投案自首;和别人发生争执,对方大打出手,68%的人选择正当防卫并报警,以上这些数据都说明大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有较好的守法意识。但是统计数据中反应出来的个别少数民族大学生守法观念淡薄的问题也较突出,如面对别人出手挑衅,13%的被调查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选择了回击并打到对方不能还手为止。同时,当监考老师离开考场,只有42%的被调查者不会作弊,而其他58%的被调查者则不同程度存在作弊的可能,其是否会作弊则取决于是否有便利条件或其他人是否有作弊行为等,一般的考试作弊行为虽算不上违法犯罪,但却是严重违反校规校级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应了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守法守规的意识不强。由此可见,少数民族大学生总体守法情况虽比较令人满意,但是部分人的守法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用法”现状及原因分析

本部分笔者主要从当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如何维权,能否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的角度来设计题目,从而了解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运用的能力。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少数民族大学生在运用法律方面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人能做到冷静对待,继而采取符合自己个人情况的途径去维权,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不在少数。如,在公交车上看见小偷偷东西,61%的被调查者选择提醒被害人,22%的被调查者选择报警,这说明少数民族大学生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在勤工俭学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78%的被调查少数民族大学生会请求学校帮助处理,11%的被调查者会选择打官司,只有9%的人选择了到侵权单位大吵大闹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另还有3%的人选择忍气吞声,这反映了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在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理性对待,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其中也包括法律维权。

第二,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存在厌诉情绪,运用法律能力普遍不强。从问卷题目反馈的数据来看,被调查者中只有11%的人在勤工俭学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只有4%的被调查者会在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进行诉讼维权,这些数据都说明诉讼维权在少数民族大学生中运用较少,厌诉情绪不同程度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与对法律的认知不够深入以及诉讼成本较高有关。同时,当遇到法律纠纷时,42%的被调查者选择调解,44%的被调查者选择协商,只有12%的人选择诉讼,2%的人选择仲裁,这不仅反应了诉讼维权使用范围有限,调解适用比例之高更不容忽视,这与藏区的民族习惯息息相关,调解是藏族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适用范围广且调解结果被普遍遵从。22%的被调查者从没有使用法律维权的经历,47%的人几乎没有,27%的被调查者偶尔用法律维权,只有4%的被调查者经常使用法律维权,这一数据再次说明少数民族大学生运用法律能力普遍不强。

(四)“法律评价”现状及原因分析

少数民族大学生对现行法律的态度、评价及情感与我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贯彻实施息息相关。从笔者的调研数据中分析可知,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评价比较积极,这说明我国现行法律运行效果良好,得到了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认同。如,12%的被调查者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充分信任,65%的人比较信任,46%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用显著,促进社会公平。但是也有少部分被调查者对我国法律的公正性有不同的看法,如9%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0%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公正。笔者认为这是部分少数民族大学生受到一些社会不良现象如腐败问题的影响,使其对法律产生了不客观的评价,诚然这与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和其年龄阶段也是息息相关的。

三、 结论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现状整体上是令人满意的,存在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如多数被调查者法律基础知识掌握情况良好,守法观念较强,对现行法律的评价是积极的、肯定的。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第一,民族地区大学生总体而言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强;第二,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第三,个别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基础薄弱,法律观点存在偏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感不强;第四,民族地区大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相对单一,学校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远的规划和安排,需要国家、社会、学校三方形成合力,打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中高校作为民族地区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高校应重视法制教育。大學生应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不仅是学生个人素质的提高,对高校的规范化管理也是大有裨益的。其次,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作用,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法律内容的讲授时间,通过案例教学、庭审视频等实践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学知识学习的兴趣和掌握程度。再次,丰富校园法治文化,形成校园法治环境。以高校的学生组织为平台,组织一系列普法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法律讲座、组织旁听法院庭审、开展法律辩论赛、拍摄法律微电影等,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提升法律对民族地区大学生的影响力。最后,充分发挥高校法学专业的优势,使高校法制教育更加深入广泛。在高校法学教师的指导下,以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主体成立高校法律咨询中心、法律诊所等法律类组织,这既是法学专业开展实践教学的方式,更能为全校师生提供法律服务,普及法律知识,形成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

四、结语

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民族地区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正是形成“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刘方博.法治社会下的契约精神研究.成都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3.

李春斌.藏族大学生法律意识实证研究——基于478份问卷的调查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刘顺峰.甘肃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报告——以兰州市回族大学生为例.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8.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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