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春节期间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承载能力

2016-05-14 02:39赵晨雪
大经贸 2016年8期
关键词:市场化改革城乡之间公共交通

【摘 要】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城乡之间公共交通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就目前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情况来看,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承载能力犹显不足,特别是在春节期间。本文就是想要从这一事实出发来研究通过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市场化改革来提高春节期间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承载能力。

【关键词】 城乡之间 公共交通 市场化改革 社会化改革

中国实现城镇化势在必行,而想要进一步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提高城市对农村的辐射覆盖能力,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就目前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发展现状来看,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春节期间城乡之间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

(一)承载能力不足导致严重超载

春节期间,人们因购置年货、回家探亲、走亲访友等原因,出行量激增,对公共交通的需求增大。但由于出行时间、客流量变得更为集中,而城乡之间公共客车的数量有限,发车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春节期间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承载能力存在较大缺口,很多公共汽车出现超载问题,常规能载客20人左右的公共汽车在这时可能会超载10人甚至更多。加之,春节期间多雨雪天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公共交通资源分配不合理

农村地区,村庄的分布多分散,人口分布也疏密不均,导致了公共交通资源在分配时可能会有所偏颇。距离城区较近、道路更为方便、人口更为密集的村庄,享受更多公共交通资源。反观那些地处偏远、人口较少、道路不甚方便的村庄,往往车辆较少,发车时间间隔较长,人们出行较为不便,并且他们还要与沿线的村庄竞争公共交通资源,从而造成了这些村庄公共交通资源的更大缺口。

(三)监管部门只堵不疏

汽车超载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历来重视,但一些部门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往往只是罚款、警告或强行疏散超载人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春节期间,一些有关部门甚至设置了罚款目标,通过硬性罚款来减少超载。由此导致了一些相关公职人员往往因私利恶性罚款,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滋长了一些司机的投机行为,以“红包”换取超载利益。

二、提高春节期间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承载能力

(一)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市场化改革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应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外包或特许经营的方式对城乡之间公共交通进行市场化改革。具体来讲,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严格的竞标规则,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向市场购买公共交通服务以满足春节期间人们的出行需求。政府通过与这些企业签订合约,允许其在春节期间开设公共交通服务,增加公共汽车数量,分担客流载量。

(二)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社会化改革

社会化改革鼓励公民社会的兴起,加强民众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春节期间,交通部门可以把有载客能力的私家车登记在案,并在签订一定的协议后,允许他们在春节期间运营载客,以此来实现公共交通的多元化供给,提高春节期间公共交通的承载能力。具体而言,春节期间有管部门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一些私家车进行营利性载客,这种认定许可类似一种许可证的方式,便于人们识别哪些是得到政府承认的可以载客的私家车,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春节期间进行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这种社会化改革可以极大提高公共交通提供方式的灵活性,有助于分担客流负担,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

三、对城乡之间公共交通改革中可能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进行公共交通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也可能有问题存在,如政府有关部门与外包企业的利益勾结,滋生腐败,或是这些公共交通供给方式转出后,政府有关部门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下降等等。由此,在进行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时,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一)制定严格的竞标标准,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

对春节期间城乡之间公共交通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政府公开竞标,与企业签订合约,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公共交通领域,但这要求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竞标标准,只有那些合乎标准,能够达到要求的企业才有资格承担公共交通服务。要求必须对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和登记;要制定严格的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经营范围、营运线路、站点、车况、票价,此外还要明确规定发车频率、首末车时间以及其它服务标准等等。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对于那些希望进入公共交通服务市场的企业来说,他们需要盈利。但基于公共事业固有的公益性质,对公共交通而言,也必须在公益性与市场性之间取得平衡。因此,在选择可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的民营企业时需要考虑到对其公益性的考察,做到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

(二)加强政府监督职能,健全退出管制

对春节期间城乡之间公共交通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不是政府放手让市场完全自行其是,政府仍然需要做好监督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即要求公共部门的行政人员不仅要对其行动过程负责,更要对其行动结果负责,避免“逃避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政府主管部门应成立专职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监督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危害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公共交通的安全。

同时要防止政府有关部门与民营企业利益勾结,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建立健全健康有序的公共交通服务市场。通过市场的优化选择来提高公共交通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们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求。

对春节期间城乡之间公共交通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需要我们做的其实还有很多,我们要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去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周小梅. 重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管制政策体系[J]. 中国物价, 2006, (11):44-47.

[2] 周慧. 公共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公益性与经济性分析——以公共交通为例[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 (24):149-150.

[3] 蒋琴, 王小珊, 陈施丞等. 我国公共交通民营部分现状研究——以成温公交309路为例[J]. 大众商务, 2010, (12).

作者简介:赵晨雪(1990年12月—),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河北邯郸。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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