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推广一品多名的品种合法?

2016-05-14 08:53武合讲
长江蔬菜·学术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杂交种销售商美亚

“编者按”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在漫漫岁月长河中,从第一粒种子被有意识地播下,人类放弃狩猎采集,以稼穑农桑获取了食物供应的控制权,由此步入现代文明。时光荏苒,世事变迁,种子之重愈发凸显,种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业增产的内因,是先进科技的载体,是农业价值链的起点,而《种子法》则是指导种业发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背景解读】: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2011年经黑龙江省农垦局审定通过,审定编号黑垦审玉2011003,品种名称德美亚3号,原代号垦丰0824;2012年经新疆自治区审定通过,审定编号新审玉2012年43号,品种名称KWS5383;2013年经吉林省审定通过,审定编号吉审玉2013001,品种名称德美亚3号;2013年经黑龙江省审定通过,审定编号黑审玉2013022,品种名称德美亚3号。

【经典案列】:某种子商店在黑龙江省某县销售该玉米杂交种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包装品种名为KWS5383,该县农业局认为种子销售商不以黑龙江省审定公告品种名称德美亚3号进行销售的举动违反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种子销售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40 000元和罚款32 000元。

【作者观点】:该行政处罚将品种审定与品种名称、不同名称与不同品种混淆了,种子销售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以违反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为依据,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品种审定属于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品种的概念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了品种审定办法主要是品种试验,包括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主要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和验证,而品种名称不属于品种试验范围。通过品种试验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和颁发审定证书。品种审定属行政行为,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品种试验的真实性、品种审定的合法性负责。

品种命名属于民事行为。《种子法》未规定品种审定时应当审定品种名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有适当的名称,也就是说,在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品种审定申请前,品种就应当具有适当名称。因品种名称形成于品种审定前,故而品种名称不属于品种审定的范围。品种的命名权,归品种审定的申请者所有,属于民事行为。品种名称的适当性,由品种审定的申请者负责。而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对品种进行命名,对品种名称是否合法、是否侵权、是否适当不负责。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通告(2013第007号)证明,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属通过黑龙江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依据上述规定,种子销售商有权在黑龙江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其行为不属于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该县农业局依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种子销售商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德美亚3号与KWS5383实属同一品种

《种子法》规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玉米属粮食作物。《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检验方法规定,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测应执行《GB/T 3543.5-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5-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中DNA分子检测方法规定,品种真实性验证或身份鉴定,允许采用简单重复序列(简称SSR)和单核苷酸多态性(简称SNP)分子标记方法。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按照农业部制定的《NY/Y 1432-2014 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采用SSR分子标记法对德美亚3号和KWS5383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检测结果是德美亚3号和KWS5383的差异位点数为0,结论是相同或极近似,证明德美亚3号和KWS5383属于同一品种。

推广一品多名的在用品种,不违反法律规定

种子销售商的行为合法。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继续使用其名称”。依据上述规定,审定编号为黑垦审玉2011003的品种名称德美亚3号、原代号垦丰0824,和审定编号为新审玉2012年43号的品种名称KWS5383的玉米杂交种,属《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种子销售商继续使用其品种名称KWS5383,推广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的行为合法。

农业部未对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前,推广一品多名的品种合法。2012年前,我国无规范品种名称的法规,一品多名现象普遍存在。如本案的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至少一品三名。正因如此,农业部才在《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九条作出特别规定:“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但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的3个名称,未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所以种子销售商在农业部对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之前有权继续使用品种名称KWS5383进行推广。

农业局处罚不当,侵害了种子销售商的合法权益

黑垦审玉2011003和新审玉2012年43号证明,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属在《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垦丰0824、德美亚3号和KWS5383的农业植物品种;依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规定,推广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可继续使用其名称垦丰0824、德美亚3号和KWS5383。黑审玉2013022证明,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2013年已通过黑龙江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可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下限和第三积温带上限推广种植。《种子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根据上述规定,种子销售商有权使用品种名称KWS5383,在黑龙江推广玉米杂交种9F592×6F576。该县农业局对种子销售商的行为予以处罚,不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侵害了种子销售商享有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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