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票、助选是换届时易发多发的非组织活动行为,是对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藐视和挑战。拉票、助选的方式有很多,如宴请、安排健身及娱乐等消费活动、私自发放宣传材料、举办联谊活动、电话游说、上门拜访、授意中间人办事、打招呼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贿选,就是采取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选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直接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二十七条,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尚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纪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