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比研究(第一辑)

2016-05-14 03:33杨晓峰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种子法许可证主管部门

杨晓峰

“在线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尽管您们分别提出了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问题都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故我欲分三辑给朋友们介绍,所有的观点均是非官方观点,只是给朋友们用作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参考,有些观点还有待证实。

第一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价值取向和原则,第二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和热点,第三辑为朋友们重点介绍新修订《种子法》与原法条款的一些主要区别,本文为第一辑。

先简要介绍一下《种子法》的立法史。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国第一部《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对《种子法》进行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种子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对《种子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种业政企分开,优化行政管理,强化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建设

现在,全国农业种子管理机构近2 700家,90%的涉农县区都有种子管理机构,政企、事企基本分开,但种子管理机构和大型种子企业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的现象仍然存在,解决种业事业政企分开是《种子法》修订的价值取向。不过彻底解决种业政企分开还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

通过法律修订的改革路径,优化种业行政管理,变直接干预市场的计划经济思维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议、引导或倡导行为模式,同时适度强化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建设。

目前中国大陆31个省、区、市建立了种、苗管理机构,国家和地方扶持建设了一批农作物品种改良中心、繁育基地、质检中心和区域试验站(场)。国家实施多年良种补贴政策,设立各类种业专项资金或发展、扶助基金等,支持种企发展,以此帮助国内种企提高竞争能力,做大做强种企,使用种人有更多的选择并找到优良的种子。国家高层已意识到强化种子企业竞争能力不仅事关经济发展、粮食保障,更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精准品种审定范围、完善品种登记制度

品种审定是种子进入市场的“阀门”,精准品种审定范围是业界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新法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范围,取消原《种子法》关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确定1~2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规定,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之前的28种减少到5种。

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对经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允许其对自主研发品种自行完成试验,要求种子企业应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

原《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不登记。这类种子管理实际上处于空白状态,市场有些无序。尤其是进入市场交易的蔬菜种子同种异名、同名异种情况混沌,用种人判断品种真假不易,受到损失追索赔偿取证困难。

新修《种子法》引入品种登记制度,明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需要登记的品种目录,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列入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明确由省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工作;明确登记的内容、程序、办法,包括种子来源、特性、育种过程,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抗性测试报告等;明确登记申请者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一个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实施这样的登记制度,种子市场环境一定会大为改善。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管理制度

原《种子法》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作为两个环节分开管理,不适应种子企业发展需要,不利于种子数量和质量的源头控制。新修法将“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下放由省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明确将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作为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的条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载明事项,许可证应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明确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在30日之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禁止转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及种子样品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明确“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明确销售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明确种子标签应标注种子品种审定或登记编号、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代码,明确销售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必须标注植物新品种权证号。

完善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质量检验办法;将没有标签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监管平台和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明确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品种审定、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许可、市场监管等种业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和转基因品种监管制度

新修《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设专章保护,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和原则;规范植物新品种的命名;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原《种子法》对转基因种子管理只作涉及性立法引入,且是原则性规定。新修《种子法》要求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完善种业发展、扶持和保护制度

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对从事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种子生产保险。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对异地繁育种子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完善种子执法制度

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的相关工作。

积极进取与平稳过渡相结合

循序渐进地优化种业管理制度和不断完善强农、惠农举措是本次修法的基本原则。种业法治化必须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和利益平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强化和细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种业管理做法,立足于国内实情和成熟做法,对种业管理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加大管理力度,同时在管理操作上又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是本次修法的一大特点。

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监管和政策扶植一起上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市场决定种业的资源配置,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政府在种业中的作用重在监管,主要做好市场准入、市场秩序、质量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鉴于中国的种业现状,在财力容许的条件下,加大扶植力度,实行重点扶植、精准扶助。

支持种企发展与保护用种人合法权益相结合

中国的种业现状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人才积聚松散、推广能力差,用种人对种子性状的捕捉、认识、判断能力不够,种子质量纠纷的评判平台、依据、程序和标准严重滞后。

解决这些问题,没有大而强的种企不行,所以必须大力发展种企,使他们具有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能力和经济条件。鉴于现阶段用种人主体是农民的实际情况,他们确系弱势群体,种企应该悉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可能做大做强,所以国家应平衡好双方的利益关系,实现双赢和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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