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维权意识增强与学生管理工作法制体系的构建

2016-05-14 13:03孙利
中国科技纵横 2016年5期
关键词:学生管理

【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频发,究其根源在于高校传统管理方式与学生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之间的矛盾。面对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现实, 如何通过学生工作法制体系的构建,避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忽视、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等法律问题出现,完善高校管理制度,疏通权利救济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成为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学生维权意识 学生管理 法制体系

1 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多样性频发

自田永一纸诉状将母校告至法庭后,因学校管理行为失范而使学校被诉至法庭的案件日益增多,大学生维权及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律审视成为全社会及教育界关注和研究的焦点。学生与高校之间矛盾纠纷所涉及的权利类型也越来越多,中国政法大学2011级硕士生因新生奖学金金额减少未在招生简章中公布而提起诉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大一学生小顾因不满校方设置转专业门槛,把学校告上了法庭;2015年1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郑清患血友病被取消学籍,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诸此种种。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已从过去的那种单纯的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生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

2 高校学生管理中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行和法制教育的深入,高校和学生的法律意识都日益提高,高校越来越注意遵循依法治校,学生则越来越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均对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权利,而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也主要是围绕以下四类权利的侵犯而产生。

2.1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甚至对学生的教育参与权作了相关规定,即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对学校的教学计划、管理政策、软件设施等方面加以审视。

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学历、学位证资格审核等事务中,往往因处分依据不明、处理程序不当造成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典型的案例就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因此高校在遇到处理学生时一定要做到,理由充分、证据明确、程序正当合法。

2.2人身权

我们常说“天赋人权”,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往往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利益等;后者主要指因为法律身份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高校在涉及学生处分、贫困生认定、学生的疾病、心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往往会存在因程序失范而带来的对学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因环境、宿舍、公共设施、食堂餐饮等环节,管理不当或疏于管理造成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监管不利造成的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权;以及涉及大学校园暴力引起的侵权责任问题。

2.3财产权

学生的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依法享有获得奖助学金的权利、在寝室中,学生有权使用电脑、电视等。高校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主要表现在:学校擅自动用、挪用学生的奖助学金,少发不发各项资助补贴,学生不能公平共享学校的师资、教学设备、图书馆、学生宿舍等。

2.4救济权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在赋予学生诸多权利之后,同样规定了学生在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依法享有通过一定的保障机制获得救济的权利。

3 搭建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体系避免学生管理中的侵权

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作,既要通过学生工作者“人治”的方式去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又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实行“法治”的管理,依照国家和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然而在两个环节中都需要学生工作者法治观念的增强。

3.1强化法治观念,营造法治氛围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特别要熟悉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关法律条文、规章制度,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同时,要加强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养成良好的学法、守法和执法习惯。在高校营造和谐的师生、校园环境和良好的法治氛围。

3.2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做到法制管理与人文关怀并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单纯的依靠高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虽然能够对于建立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实现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显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学生管理工作的育人需求。我们的学生工作者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同时,还要考虑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提升育人绩效。

3.3加强法制化建设,完善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已经有《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各高校自行制定的校规,在高校内部也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因此,高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同时在制度的施行过程也要做到程序合法和完备,通过送达制度的确立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申诉权、通过学生听证制度保障学生管理过程的公开、公证性。

3.4建立完善的高校大学生管理申诉裁决机构

高校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申诉机构,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维权意识,了解正确的权利救济渠道和程序,提高法律素质。避免因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而选择依靠媒体等制造舆论压力或直接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方式解决。

4 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是教育立法之后的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需要诸多条件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教育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监督的统一,只有具备相应的主客观条件,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张辉,张德琦.试论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民事责任[N].中国教育报,2000-02-20.

[3] 孙葆森.教育法学基础[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孙利(1981—),女,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讲师、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学生教育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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