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6-05-14 22:34屈宇亮
财会学习 2016年5期

屈宇亮

摘要:广播影视服务业的“营改增“不仅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产业的整体税负,而且在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产业专业化分工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本文首先从促进行业产业专业化的发展和降低了产业整体税负两个方面肯定了“营改增”对于影视服务的重要意义;接下来,又从单一企业的角度,具体分析了影视制作发行服务和播放服务两类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并且分析了部分企业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与此同时, “营改增”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控制纳税风险、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与沟通系统两个方面提出了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广播影视服务业”;“纳税风险”

根据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财税〔2013〕37号文件,广播影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通知明确了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三个环节。

一、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的意义

(一)营改增促进广播影视产业链的发展

营改增实施以前,企业所承担的购进服务的税款是不能够抵扣的,为了避免重复纳税,依据需求企业通常会在内部增设提供相关服务的部门,这样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会影响企业自身的专业化发展。

举例说明,影视公司在影视剧发行中会经常涉及到宣传版面的设计,为了节约开支,公司在内部增设了宣传设计部。但营改增之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所购买的设计服务的税款是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同时,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相对公司内部的设计部门则更有专业优势,因此影视公司自然会选择专业的设计公司来提供相关的服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增值税的抵扣纳税模式促进了影视服务行业专业细分的发展,企业可以集中精力发展自己的强势板块。

(二)营改增降低了广播影视产业的整体税负

1.从影视产业链的角度分析

营改增之前,广播影视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放映)环节都不涉及增值税,都是按照“各环节征收,全额征收“缴纳营业税,这对于整个产业链来说,会造成很大程度的重复征税,加重行业的税收负担。实行营改增以后,彻底解决了产业链各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只对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2.从联合摄制的角度分析

由于影视剧投资规模较大,大制作影视剧的投资会超过亿元。因此,为减少资金压力,规避投资风险,常由多个投资者联合投资一部影视剧,并根据双方协商来确定各方对影视剧收益的分配,这就形成了联合投资模式。

在联合摄制模式下,投资方可分为执行制片方和非执行制片方。执行制片方一般主要负责影视剧的摄制及发行工作,通常也作为影片的财务核算方对影片的资金使用进行统一的核算。

举例如下:某 A 影视制片发行公司与B影视制片公司联合摄制一部影视剧,总投资为8000万元,其中A影视制片发行公司投资6000万元,为执行制作费,B影视公司投资2000万元,为联合投资方,拍摄完成后卖给某电视台,取得节目款收入12000万元,由A公司与电视台结算,并开具发票,投资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分成,B公司收到分成款3000万元。

A影视制片发行公司和B影视制作公司“营改增”前后应缴纳的流转税对比见下表:(其中X是指A影视制作发行公司投资成本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Y是指B影视制作公司投资成本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A公司“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为12000*5%=600万元;营改增之后,销项税为12000/(1+6%)*6% =679.25万元,进项税为X+3000/(1+6%)*6%= 169.81+X,那么应交增值税为509.4-X。

B公司”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为3000*5%=150万元;”营改增“之后,销项税为3000/(1+6%)*6%=169.81万元,进项税为Y,那么应交增值税为169.81-Y。

由此可见,“营改增”实施前,A、B影视制作公司共计应缴纳营业税750万元,其中联合投资方的分成3000万元在A、B公司都缴纳了营业税金,形成了重复缴纳;“营改增”实施后,A、B影视制作公司共计应缴纳增值税679.25-X-Y,其中联合投资方的分成3000万元,在B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款,在A公司实现了抵减扣除,因此对于联合投资方的各方,总体上看减轻了税负。

二、具体分析广播影视服务各链条企业的税负变化

(一)影视制作、发行服务

营业税制下,广播影视业中的“制作、发行”服务无论销售额大小均按照“服务业”缴纳 5%的营业税。实行营改增以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影视制作发行企业按照3%征收增值税,其税负从5%下降到3%,下降了40%。切切实实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影视制作发行企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实行纳税抵扣。下面以影视公司的某个电视剧制作项目为例,对其制作成本以及是否可以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进行分析:

1.劳务报酬

制作成本中演员工作人员等的劳务报酬一般占到总制作成本的60%左右,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影视公司向演员工作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负责代扣代缴演员及工作人员的个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影视公司和演员签定劳务合同时大都是税后劳务合同,这意味着影视公司要负担这部分税款。

2.剧本版权费

目前公司取得剧本版权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直接从作者手中购买,对于自创剧本,主要为剧本创作人员酬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剧本版权题材好的作者大都要求签定税后合同,税款由购买剧本版权的影视公司负担。公司不仅要替作者交纳个税,还因为无法取得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而加大税收的负担。第二种是直接从拥有剧本版权的影视公司购买,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是由于优质的剧本一直是各家影视公司争先抢购的资源,因此第二种情况也比较少。

3.设备的租赁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场租费、车辆的汽油费等

这部分费用支出大部分可以取得发票,是电视剧项目制作支出中最易取得发票的支出。

由上可见,影视制作发行企业由于人员劳务支出占比过大和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可能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对此提出了几点建议:1)关注各地的财政补贴政策。2)最大限度地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3)企业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专业化程度,可以将舞美、道具、化妆等业务外包以获得更多抵扣项,这样也能促进广播影视企业作品质量显著提高。

(二)播映(放映)服务

营改增之前,“播映(放映)”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实行 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对于年销售额不足 50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征收 3%的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纳税,税负保持不变;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 6%的增值税率,实行抵扣纳税。

虽然该行业税率由3%的营业税改征6%的增值税,税率有所上升,但一方面由于广播影视播映企业处于产业链条中的下游,播映企业从节目制作、播映权采购、播映每个环节都能获得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播映企业对新的播映设备和播映技术需求较大,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支出比较大,“营改增”之前,固定资产的采购只能够影响到成本的增加,不会涉及到税款,“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对播映企业形成利好。因此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播映企业实际税负会有所下降。

三、“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纳税风险以及如何应对

“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实现了结构性减税,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鼓励了广播影视服务业向专业化、细致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增值税税制相对营业税来说相对复杂,是税务风险较高的税种。“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风险将会增加。因此要做好“营改增”的应对工作。

(一)做好纳税筹划,控制纳税风险

面对营改增政策,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各种政策信息,利用税收政策中有利于企业业务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控制涉税风险。

1.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做到分开核算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未能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因此企业涉及到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时,应当做到①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应明确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各自的单价及金额;②按照相应的税率分别开具发票;③财务核算方面,相应的收入、成本及费用等要分开核算。并且合同、财务核算以及发票必须内容一致,这样才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否则就需要从高计征增值税。例如某影视制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影视剧制作的同时,开展了影视器材的租赁服务,影视剧的节目款收入应按照6%计征增值税,影视器材的租赁服务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计征17%的增值税。那么按照营改增的要求,该公司在财务上需要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予以分别核算。

2.注意区分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的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不能从增值销项税额中扣除。

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财务部门需要有纳税筹划意识,在相关业务开展的筹备期就介入,根据情况做好纳税筹划。比如公司计划装修新办公室并采购一批办公家具,行政部提出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将办公家具的采购费用也一并计入装修费用的预算,承包给装修公司,那么装修公司开具的建筑安装费用是肯定不能够抵扣的;第二种方案将采购办公家具的费用与销售公司单独签订采购合同,那么办公家具的采购款的进项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公司的财务部门依据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财务部门会支持第二种方案,达到优化税收的目的。

(二)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与沟通系统,防范与控制税务风险

由于“营改增”出台时间不长,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有针对性的出台了大量的补充文件,导致公司的税务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出现纳税风险。

为了防范与控制纳税风险,一方面,公司内部要及时汇编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公司的所有人员进行学习,并建立税务法律法规的收集、更新系统,确保企业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消除由于会计工作不到位而带来的纳税风险。

另一方面,公司应该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保持有效、及时的沟通,主动咨询并快速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以消除新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四、结论及建议

结论:

(一)一方面“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产业整体起到了结构性减税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单一的广播影视制作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后,企业的销项税率从5%增长到6%,企业的应交增值税主要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之后,企业要更加关注自身的纳税风险并且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建议:

做好纳税筹划和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与沟通系统等措施来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 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05-24.

(作者单位: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