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劳动侵权问题及权益保护

2016-05-14 19:35陈琪赵琪谭羽哲施婷译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侵权

陈琪 赵琪 谭羽哲 施婷译

摘要:校外兼职是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目前我国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其原因在于相关劳动立法不尽完善,行政监管力度不够,大学生所在高校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引导和保护作用,另外,大学生本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也较为薄弱。因此需要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同时还应当加强执法机关对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力度,强化学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责任,从而充分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69-02

作者简介:陈琪(1995-),女,汉族,安徽人,南京农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当今社会,大学生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学生们通过合理分配自己的空闲时间,提供兼职劳务,不仅可以接触社会实际,开阔眼界,同时也可以培养自身社会实践能力,为今后顺利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大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阅历,在劳动关系中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常见。科学分析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及其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的立法和管理对策,将有利于改善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整体社会环境,从而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正常开展。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

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各种陷阱也无处不在,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求职过程中的恶意欺诈

一些用人单位以提供职位为由,欺骗学生们交纳大额的报名费、手续费、押金等,其后又以各种理由搪塞学生,不但不提供工作岗位,就连所交的各种费用也不予退还。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与中介组织相互串通,通过发布虚假的职位信息,骗取学生交纳介绍费用。

(二)随意解除用工关系

有很大一部分用人单位在雇用大学生时未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以至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随时解雇大学生。有些用工单位虽然与大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同时还约定有试用条件,工作一段时间后,企业便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由于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种情况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三)劳动报酬缺乏保障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大学生作为廉价甚至免费劳动力加以使用,仅支付很少的劳动报酬,即使事先承诺的工资,也有很多公司以种种借口加以拖欠。另外,由于大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少,求职渠道狭窄,很多大学生只能依靠中介组织获得兼职机会。而一些中介组织在给大学生介绍职位时往往附有不合理的提成条件,以至学生劳动所得报酬大部分被中介组织所抽取,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四)超时加班加点

一些用人单位则存在违规滥用劳动力的行为。这些用人单位因为学生是兼职人员,而故意延长工作时间,甚至让大学生们连续加班工作,将学生作为工作机器进行剥削,严重的侵害了大学生们的休息权利。

(五)岗位、工种不合理

有些企业在雇用大学生进行兼职时,将一些重体力、条件恶劣、甚至有较高风险的工作分配给他们。另外,目前的大学生校外兼职市场由于管理不到位,招聘单位往往鱼龙混杂。一些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也打着招聘公关、礼仪人员等名义,以高薪为诱惑,欺骗学生从事兼职服务,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六)劳动保险缺失

由于大学校校外兼职并不算正式的就业,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开支,对于兼职的大学生均不提供保险待遇。虽然目前劳动法所规定的“五险一金”对大学生来说并不完全适用,但其中的工伤保险对任何劳动者来说却是不可或缺的。工伤保险可以保护被保险人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伤保险的缺失,无形中就将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置身于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然会给大学生和其家庭带来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之所以容易受到侵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惜违反道德和法律的因素外,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法立法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充分,但目前的劳动法却并未将大学生兼职活动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以至大学生校外兼职已事实上成为不受劳动法管辖“盲区”。这就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和中介组织在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时变得肆无忌惮,甚至将雇用大学生当作规避劳动法律的有效手段。而大学生在维权的过程中,各种诉求也就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撑,以至对于侵权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

(二)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缺失

除了立法上的弊端外,目前对大学生校外兼职在行政管理上也存有疏漏,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形时有发生。目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对企业正式劳动用工的监督,而工商管理部门则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登记情况。至于对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劳动纠纷,执法部门往往以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为由加以推脱,以至大学生劳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常常处于投诉无门的境地。如果向法院起诉,不仅成本高、周期长,且涉及到复杂的诉讼技术,也为大学生们力所不及。而新闻媒体一般则只在有较大危害结果发生时才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因此,行政管理的缺失也是导致大学生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原因。

(三)学校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后援作用

大学生兼职是学校教育的自然延伸,因此学校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应发挥有力的后援作用。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学校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缺乏有效的管理,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一些学校只注重日常教学和研究工作,而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既不能在大学生选择兼职单位和岗位时给予合理的引导,也不能在大学生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至难以真正承担起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监护人”的职责。

(四)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较为薄弱

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在校外兼职活动中往往只是被动的接受用人单位的要求,很少有人能够主动对用人单位的决定提出质疑,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对兼职人员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给付上经常带有较强的任意性。而大学生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不能及时想出有效的对策和方法,很多情形下只能听之任之,自认倒霉,这一状况也在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对策

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其大学学习生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校外兼职环境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保障,而且也会对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塑造良好的校外兼职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针对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劳动立法

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最为根本的途径是必须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特别是应当将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用人单位与大学生间所建立的用工关系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本质上也不因为大学生的身份不同而与其他劳动关系有所差别。然而我国目前在劳动法律上,却并未将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作为劳动用工加以保护,而是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规章,以至于劳动法中诸如试用期限制、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工伤保险办理以及解约条件等相关规定均无法适用于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这样就难以从立法上有效的保护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在劳动法中明确界定用人单位与大学生间劳动关系的性质,从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用工行为。另外,在适用劳动法的一般规定的同时,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特殊性,还可就其岗位、工种安排做出合理的立法限制,并对其所应办理的保险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行政监管力度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监管,是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劳动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在雇用大学生过程中存在的擅定试用期、违章辞退、超时加班以及恶意降低、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加强监管,对违法者及时做出应有的行政处罚。另外,考虑到大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相比,社会阅历较少,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有必要在行政执法中对大学生兼职给予特殊的保护。建议可以在行政监管上建立对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制度,适当提高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门槛,并且可以对侵权的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进行挂牌警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雇用大学生或进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介的资格,从而规范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大学生用工和中介行为。

(三)强化高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管理责任

大学生校外兼职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但目前我国高校对学生兼职活动的管理,仍主要局限于校内的勤工助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校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并不包括“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以致大量的校外兼职活动得不到学校的支持和帮助,这一状况不仅不利于校外兼职活动的开展,而且也难以保护校外兼职活动中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强化高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责任:首先,应当加强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教育和引导。为学生们提供校外兼职咨询和辅导,介绍兼职中的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收集中介和用工单位信息,对于黑中介、违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通报告知,防止更多的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建立法律讲堂,使学生们懂法、用法,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其次,在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建立与有关执法机构的业务联系,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在学生和用工单位及中介组织的纠纷中充当调解人;通过与媒体和社会组织沟通对违法行为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三,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针对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及方法的改进提出倡议。

综上所述,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面临着较多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从劳动立法、行政监督和学校管理等诸多方面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以全面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斯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措施[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01).

[2]姚远.大学生兼职欣慰特征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4(07).

[3]王爽.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大连地区为例[J].企业家天地,2010(05).

[4]唐斯羽.大学生兼职权益侵害现象调查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2007(11).

猜你喜欢
权益保护侵权
超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探讨
试述我国《证券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的几点经验
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流转对农民土地权益影响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