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机制初探

2016-05-14 19:35李昌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考核机制社区矫正

摘要:《社区矫正法》草案中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机制,然而这一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管制、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惩处措施设置不当;重视行为矫正而忽视了对心理矫正的考核;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欠缺。为此,我们应当完善惩处机制,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明确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服刑;考核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84-02

作者简介:李昌(1990-),男,汉族,安徽宿州人,上海政法学院2013届,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罚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依法治国”为主题,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社区矫正法”。司法部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国务院的要求,在广泛调研论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草案送审稿,这一草案送审稿已经于去年2月份提请国务院审议。草案一共六章六十三条,分别是总则、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附则。可以说涵盖了执行主体、执行方式、执行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等诸多内容,其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制度是本文着重研究的内容。那么,《社区矫正法》草案中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是怎样的,这一考核制度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去完善这一制度呢?

一、《社区矫正法》草案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机制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标准

《社区矫正法》草案第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或者行使政治权利规定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轻的;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因此笔者认为草案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标准具体有以下六类:第一,是否按照规定报到;第二,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第三,是否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或者行使政治权利的规定;第四,是否违反法院禁止令;第五,保外就医人员是否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六,违反上述标准的次数和轻重程度。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惩处方式

对社区服刑人员不符合考核标准的,主要有三种处罚形式:第一,警告。《社区矫正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第二,治安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第三,收监。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鼓励措施

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良好的,主要有三种鼓励措施:第一,表扬。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事迹突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第二,减刑或缩短考验期。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受到两次以上表扬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缩短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刑、缩短考验期。第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相关建议书和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二、《社区矫正法》草案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机制的问题

(一)惩处措施设置不当

本草案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惩罚措施有三种,分别是警告、治安处罚和收监,很明显收监的处罚力度最大。缓刑、假释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而做出的暂于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在狱外观其表现,一方面有利于罪犯改造,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监狱压力。草案中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重处罚为收监,而对管制的最重处罚则是行政处罚,言下之意就是对于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无论违反管理规定程度多大、次数多少都是行政处罚,这显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忽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考核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矫正目的有二:矫正犯罪心理和矫正行为恶习。在具体的考核标准中,我们只是看到了对行为矫正的考核,而没有对心理的矫正效果的考核。在草案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必要的心理咨询、行为训练等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但是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况矫正到什么程度算是成功?以及矫正前后心理状况有什么程度的改变,犯罪心理与非犯罪心理的界限是什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整个《社区矫正法》草案只注重矫正行为恶习,而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考核。

(三)缺少现实可行的治安处罚依据

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但是这个治安处罚是什么样的治安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治安处罚法》并不能涵盖全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比如,某人因为犯有猥亵儿童罪,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其进入幼儿园,而此人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院禁止令进如了幼儿园,那么应当按照哪一部法律处罚?更不用谈应当怎么处罚了。那么面对草案中社区矫正人员考核机制出现的以上三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加以应对呢?在文章的下一部分笔者将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三、《社区矫正法》草案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机制的完善

(一)提高管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惩处力度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不同于缓刑、假释,对于因为判处管制而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多次违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可能收监执行刑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分管制与缓刑、假释的治安处罚,管制的治安处罚上限应当高于缓刑假释。对于那些因为判处管制而在社区服刑的人员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处以更重的行政处罚。这样就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

(二)建立心理测评机构

在草案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必要的心理咨询、行为训练等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各地社区矫正本身都有一个心理咨询机构。笔者认为心理咨询机构除了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康复教育之外,也应当制定一套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标准,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前后的心理状况都要进行测评,达到标准的即为成功,否则就是失败。对于成功者应当如期接触社区矫正,对于失败者应当适当延长矫正期限。简而言之,就是建立专门的心理测评机构和心理测评标准,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

(三)明确治安罚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处理。但是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是怎样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社区矫正法》中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明确规定治安处罚的具体措施。比如对违反禁止令的应当如何处罚。对于判处管制的治安处罚上线,应当高于缓刑、假释,因为缓刑、假释的最高处罚措施是收监执行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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