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2016-05-14 13:01李琨薛述强
时代金融 2016年5期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挑战大数据

李琨 薛述强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步入迅速增长的快车道。这一新兴业务的发展,使外汇监管面临着诸多挑战,亟须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大数据 跨境电子商务 外汇监管 挑战 对策

随着互联网、电子支付和跨境物流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开始跨越国界的限制,发展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贸易模式。尤其是2008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正逐渐从“集装箱”式的大额交易向小批量、多频次的跨境电子商务转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并进一步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异军突起,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的对外贸易产业链布局,也对这一新兴业务的外汇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从2006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逐渐突破国界的限制,跨境电子商务在国内市场崭露头角。2008年,金融危机使得欧美市场消费能力下降、消费心态谨慎,传统的海外进口商出于缓解资金链压力和控制资金风险的考虑,倾向于将集中采购变为零散采购,长期采购变为短期采购。同时,传统外贸的模式制约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依赖传统销售、买家需求封闭、订单周期长、汇率风险高、利润空间低等问题更加凸显。在此背景下,凭借国内制造业的强大优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全面进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

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同时带动了金融、物流、互联网和软件等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面对跨境电子商务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效益,2014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从战略高度推动出口升级,增加国内短期产品出口,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一时间,跨境电子商务被视为中国外贸增长新支点,数十万家中小企业尤其跃跃欲试,各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涌现。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国外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也开始重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例如,2014年8月20日,世界第二大电子商务企业美国亚马逊公司落户上海自贸区,除了亚马逊中国网站上的2500万种商品,中国客户在支付相应的物流费用和行邮税后,可以“同期、同款、同价”购买亚马逊美国、欧洲等境外网站的货品。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试点

2013年2月1日,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五个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尝试开展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项下的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同时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和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2013年8月21日,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大数据时代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机遇

在大数据时代,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更加高效深入地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更加快速便捷地实现客户沟通和支付结算,有效整合商户境内外资源,减少中间环节,优化运营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大数据的深入应用,将彻底改变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通过商户和客户相互共享的数据,可以挖掘出对他们最有效的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采集和更新境内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被授权人信息和主营产品等关键信息,逐步提升整个平台以及买卖双方的信息度;电子支付机构最大的优势和资产就是客户数据,凭借积累的客户交易记录、经营情况、资金流向等,并运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将用户行为模型化、企业信用数据化、数据资产化,形成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交易数据闭环,从而可以为商户叠加更多增值服务,让商户获取多方位的效率提升。

其次,以海量异构数据为基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得以整合各产业集群地的优质境内商户,然后根据客户的采购需求快速匹配,有利于有效缩短寻找商户周期,使客户个性化、精细化的需求满足的同时,也将客户的需求同步给了境内商户,让境内商户根据市场需求主动调整自己的生产计划和产品,甚至联合实现供给;电子支付机构通过支付跨界叠加类业务平台,借助大数据的互联网技术,对用户的行为特点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在支付的基础通路上发展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理财服务、融资服务。

最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利用海量数据,了解到全球市场客户的采购偏好以及国际贸易格局发生的变化,然后将这些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后,定期根据平台需求发布对于国际贸易趋势的预测,从而帮助商户更好地选择合适的产品和市场进行发力,并逐步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体系,让更多的商户和客户受益。

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面临的挑战

相比于传统的货物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存在诸多独有的特点,从而使外汇监管面临全新的挑战。

(一)数据采集存在缺陷

2009年以来,随着外汇管理手段的不断优化和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的逐步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职责不断扩大。为了有效保证银行代位监管的作用,外汇局已经开始规范采集与外汇业务相关的银行电子数据。然而,由于电子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居于核心地位,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中发生的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数据的采集,以试点电子支付机构自主报送为主。实际情况中,数据采集存在质量不高和范围不全两个方面的缺陷。

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诸多特殊性,交易信息缺乏规范和标准,支付机构报送数据的质量往往无法保证。例如,大量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主体实际为客户代理商,造成在还原申报环节,支付机构只能还原申报至代理商,而非实际最终客户。由于很多跨境电子商务中仅可获取客户护照号和姓名拼音,造成支付机构无法还原至个人结售汇系统。

另一方面,除了电子支付机构及其合作银行,跨境电子商务还涉及跨境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两大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对物流和仓储数据尚未采集,严重影响了对跨境电子商务整体业务情况的判断。

(二)业务审核难以把握

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真实性审核的责任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由银行转变为支付机构。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中业务审核存在较多新的困难。

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的特征,客户实名制在实际交易中难以保证。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自有商户规模,对注册商户普遍缺乏严密的审核程序。大多数银行尚未建立完善的商户准入和管理机制,并未进行适当的运营组织重构和业务流程再造以切实控制新生风险。

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的特征。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单证形式实现传递,电子单证可被轻易修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失去抓手。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商品的多样化,其中不乏虚拟电子物品,相比普通进出口贸易,对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更加难以把握。一旦交易真实性无法保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的异常流动资金尤其是恐怖融资资金将很容易失控。

(三)监测分析缺乏抓手

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以来,来自海关的进出口报关数据成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抓手,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提供了强大的系统功能。但是,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测分析尚缺乏有力的抓手。

一方面,缺乏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报关数据。为配合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于2014年2月10日增列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海关监管方式,将电子商务独立出来监管,并启用了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但是,外汇局目前尚未共享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报关数据,从而导致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核查管理无法正常开展。

另一方面,缺乏跨境电子商务监测分析的系统功能。目前从支付机构和银行采集的交易数据分布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情况报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及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及其他系统都未提供适合跨境电子商务的监测分析功能。

三、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数据多口径采集体系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多口径采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支付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现状,应该密切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按照“渠道统一,标准一致,管理规范,共享使用”的原则,增加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采集,制定并发布针对支付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统一数据采集规范,尤其强调对物流和仓储信息的采集力度,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数据采集的治理力度,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中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数据的高效采集。

(二)增强各系统监测分析功能

在外汇管理从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测的大背景下,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关键在于利用各系统现有数据实施深入地监测分析。应该尽快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情况报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及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整合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数据,建立相对完整的主体监测分析框架,增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及其他系统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测分析功能。

(三)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涉及到外汇、工商、税务、海关、商务、公安等多个监管部门,落实交易真实性的审核,需要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海关总署于2014年7月23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应该尽快协调海关总署,将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数据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范畴,加强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同时,应该定期向税务部门调阅境内交易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对外支付产生的税务信息,从而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对涉及恐怖融资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遏制可能的社会危害。

参考文献

[1]王杏平.跨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管理研究[J].南方金融,2013(12):54-56.

[2]蔡思隽.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盛宴[J].中国外汇,2014(13):44-46.

[3]张末冬.跨境支付:第三方支付萌出“新触角”[N].金融时报,2014-08-08(2).

作者简介:李琨(1987-),男,甘肃民勤人,工学硕士,工程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薛述强(1984-),男,甘肃民勤人,工学硕士,工程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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