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刍议

2016-05-20 08:16曹鑫磊
2016年1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曹鑫磊



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刍议

曹鑫磊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经济的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仍在建设之中,需要在时间的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健全的征信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本文将通过探究个人征信的含义,明确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探究完善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征信;法律制度;信用经济

一、个人征信的含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和流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的经济关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根据通过承诺作为偿还条件,以资金借贷和赊销等行为进行过度,来获得另一方的产品或服务能力。二个人征信则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依法成立的个人信用机构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查询和评估服务,并将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环节,从而为了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而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在征信活动中需要遵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则称为征信制度。

二、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置事前审批权利过于集中

通过对个人征信信息使用的法学审视,可以明确征信信息的使用只能作为私权保护手段,国际上的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分为私营个人征信和公共个人征信,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组建起全国征信系统,并且还包括部分城市组件的商业化信用系统。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第七条也规定了经营个人征信业务,需要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从业资质证明和征信申请,并且需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第四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经营者进行集中审查,从而实现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者在进入征信市场前的监督管理。但正因为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置的过程中,事前审批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高效便民的行政原则,也阻碍了个人征信经营者的从业申请时间,阻碍了我国个人征信业的长期发展。

(二)企业董、监、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个人信息未明确界定

个人信用征信是信用征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将了解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为目的,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统计,并最终整理成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从而构成消费者的信用征信。但采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必须有采集者本人明确同意后,个人征信机构才能进行采集个人信息,但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却并未明确规定出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这也导致了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出先履行职务的信息不纳入个人信息的情况,这也就使得《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失去了操作性,个人征信机构对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相关信息,可以免去获得本人同意的环节,直接进行职务信息采集,而个人信息的未明确确定,也造成了个人征信行业的混乱和复杂,不利于个人征信行业的长期发展。

(三)个人征信行业自律缺乏引导

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征信行业经营者的行业自律,只有实现行业自律监管,才能有效地保证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个人征信机构引导向合法合规的经营渠道上,还能够有效的增加个人征信行业的内部交流,不断提升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我国个人征信的法律制度方面,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并未对个人征信行业自律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个人征信行业自律规定的缺失,需要由每个个人征信行业经营者进行共同组建,并加强对个人征信行业自律组织的组件、法律地位、职能赋予和组织权限,加以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引导我国个人征信经营机构能够合法经营,提升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水平。

三、完善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

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历史文化中,诚实守信不仅是主流文化,更是备受人民推崇的美德,但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信用经济起步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仍处于不发达的阶段,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我国征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却是,也造成了社会信用缺失行为越来越严重,许多个人和单位都没能明确认识到信用关系的重要性。挽回社会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首先需要完善个人征信的相关法律制度,将良好的信用体系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两种制度体系,分别是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制度体系,以及促进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的外部制度体系。将自律作为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根据长期契约关系中的互利关系和声誉机制,约束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经济。加强个人征信行业的规范性,首先应当制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条例》,将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作为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基础内容,并且对部分属于隐私领域的信用信息,对于征信主体而言不愿为外人所公开,因此应当强化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明确认识到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认清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天然冲突,通过制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条例》赋予征信机构应有权利,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征信主体的隐私权,从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具体建议,通过对三种不同个人征信模式优缺点的比较以及现阶段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状况提出我国个人征信模式选择的建议:在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初期,国家应予以一定的扶持和引导,此时这种模式类似于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待到征信业充分发展后,国家适时地退出征信业,使其向市场征信模式发展。

(二)个人信用征信机构需要符合法定标准

对于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国际上主要存在欧洲国家为主的公共模式,以及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化民营模式,两种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都具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公共模式能够有效保障征信主体的个人信息权,通过较为广泛的信息来源,在短时间内形成覆盖范围较广的信用征信市场,但由于没有竞争和发展空间小的因素,也导致公共模式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服务范围较为狭窄,无法满足大众对信用信息的多元化需求。而市场化的民营模式能够给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基础上,降低更大范围的信用交易风险,但对于个人信用行业起步较晚的国家而言,很难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市场,并且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也会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同水平的重复投资,造成了社会信息资源的浪费。

(三)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监管制度

促进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长期发展,首先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监管机构,从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金融机构不仅是征信主体信用信息的最大需求者,也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监管制度可以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的监管机构,并在促进个人信用征信业整体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在保证征信主体隐私权的同时,加强对信用报告使用目的的监管。并且信用征信监管部门还可以设立相应的投诉部门,当征信主体发现自身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向信用监管机构的投诉部门进行直接投诉,在保证征信主体隐私权益的同时,还能够节约了诉讼程序的司法成本,实现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目的,促进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长期发展。(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晶,刘艳红.浅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框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05).

[2]刘松涛,王俊帆,曾云阳.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5(08).

[3]谭明强.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J].企业导报,2015(03).

[4]王泽良.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研究[D].首都经贸大学,2012.

作者简介:曹鑫磊,男,汉族,江苏人,研究生在读,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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