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义赈会河南农村合作赈灾与建设事业述论(1927—1937)

2016-05-20 17:03李晓周毕苏婕
2016年13期
关键词:赈灾合作河南

李晓周++毕苏婕

摘 要:本文通过对华洋义赈会1927年至1937年在河南农村开展的合作赈灾和建设事业的考察,简略分析了华洋义赈会和河南农民、华洋义赈会与民国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面对特殊的省情,华洋义赈会在河南开展的合作赈灾与建设事业逐渐体现出了政府“自上而下”式的强制性色彩,因而改变了华洋义赈会与农民合作“建设救灾”的良性互动关系。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华洋义赈会在河南开展的事业对家庭(宗族)功能向其他社会制度的迁移起到了一定历史推动作用。

关键词:华洋义赈会;河南;合作;赈灾

我们传统文化意义上的慈善事业是指政府或社会团体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回首我们民国时期的慈善事业,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等民间慈善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国慈善事业的现代化发展。正如周秋光所言“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民国时期的慈善事业可以说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发达和突出……”

清末民初以降,中国近代的社会机构已有完全隶属于政府的官办机构向较为独立的民间组织演变的趋势。河南作为华洋义赈组织救济的受益省份之一,河南华洋义赈会也积极组织参与了“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成立筹备工作,时任河南华洋义赈会会长的河南圣公会主教怀履光(W.C.White)被推选为总会的副主席。1922年,河南灾区的华洋义赈会改组成中国华洋义赈会河南分会。在华洋合作搭建的新的平台上,该分会在河南农村开展的合作赈灾与建设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我们从今天视角反观当时河南现状,某种程度上,带有慈善性质的国际性民间社会组织越是发展,恰恰反映当时基层社会的畸形与异变,但合作赈灾与建设事业能够稳步发展,也足兹说明当时作为整个社会肌体有机组成部分的河南社会,有其一定程度的自我联合调节机制。

一、华洋义赈会与河南农民合作赈灾与建设事业

华洋义赈会在赈济农民的实践经验中,逐渐认识到赈济性救灾不如建设性救灾。1933年华洋义赈会第六届年会上制定了五条救灾原则,其中两条就很好地反映了这种救灾理念的转变:“……(2)本会办理急赈,应尽量采用以工代赈,从事建设工程及短期低利贷款办法。(3)本会主要事工,即为继续提倡及实施各种预防灾害计划,计分以下两类:(甲)筑路、灌溉、修堤、掘井、开垦、水利等建设工程事业。(乙)举办信用运销供给各种合作社,改善农村经济,改进农业办法,提倡家庭工业,使农民逐渐脱离困境……”

“建设救灾”首先就体现在以工代赈的防灾举措上。以工代赈,即“举办工程,兴水利,造公路,从而改善排灌及便利交通,”其最益之处在于“事关实惠,款不虚靡,防患恤灾,一举两得”。即既可减轻华洋义赈会筹赈的压力,又可使灾民有自尊地获得就业机会。表1是河南1928—1930年大灾荒时,河南华洋义赈会的部分工赈统计:

表1 河南华洋义赈会部分工赈统计表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二年度赈务报告书》,1933年。

“建设救灾”的第二大表现突出体现在“农村合作社”的救助形式上,这是华洋义赈会的首创。章元善曾指出:“急赈不如工赈,救灾不如防灾,而防灾的意义,就是要从农村经济方面,培厚农村的根本同实力,于是即开始办理合作。”从全国范围来讲,华洋义赈会与农民合作开展的各种合作事业很多,如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农村合作教育事业等,这些合作事业中做的很有特色的要数农村合作金融事业。

河南民国时期,由于天灾兵燹,农村呈现衰落之势,突出的表现就是农业投资严重不足,从而使农村高利贷问题比较严重。面对农村高利贷等社会“次生”问题,华洋义赈会“设法建立一种互助性的制度来,壮大贫苦农人的经济能力,从而摆脱高利贷的残酷剥削。”且章元善认为这种“合作社是农人自己的组织,有其独立性,在这个问题上,不但合作社成员有足够的认识,赈会的工作人员尤应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合作社。尽管赈会为了合作社的利益,出人出钱,但会与社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华洋义赈会兴办的股份式无限责任制信用合作社与农民一起开展农赈,向受赈对象(即合作社社员)收取低息激发社员的责任心去从事于生产建设。这样,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资金短缺问题,减缓资本外流趋势,而且可以吸引城镇资金流向农村,加快农村建设步伐,提高农民防灾能力。正如虞和平所言,这种合作社,“既不是福利组织,也不是互助组织,而是带有一定现代性的企业组织。

华洋义赈会在其它省份办理农赈及合作事业,多则几十县,少则十几县,相比而言,华洋义赈会河南分会在河南与农民一道为“防灾”而开展的农赈只有几县,信用合作事业似乎没有开展。其中的原因值得探究。河南华洋义赈会在1934年的赈务报告书中指出:“值灾患频仍,多难之豫省农村早经破产,在需要急工各赈或贷款合作事业救济方法虽多,非款莫办。而开封市面萧条,经济恐慌,无款可筹。”除了自身经费筹措困难外,也与华洋义赈会的救灾工作方针、南京国民政府“统制经济”政策、以及河南政局动荡等因素有关,“1928年以后,中共在湖北、河南、江西的活动,对华洋义赈会地方分会推广农村合作与维护工赈计划造成更大的影响。”上述因素使得河南华洋义赈会与农民的信用合作事业步履维艰,在随后几年河南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开展过程中,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色彩逐渐地浓厚。

二、华洋义赈会与民国政府合作赈灾与建设事业

国民革命胜利后,全国形式上统一,南京国民政府在“自治”思潮的影响下,一度把全国合作化作为国策。从理论上观之,合作主义不啻为稳定乡土社会秩序,整合基层组织资源的一剂良药。从实践中看,成立不久的南京国民政府也亟待解决“合法化危机”,即新政府如何有效地联系农民,整合乡村,平稳地渡过民众对新生政权的“认同危机”。同时在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大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又不得不应对“合理性危机”的挑战。

华洋义赈会在救荒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既要努力搞好与农民的合作事业,也要与政府搞好合作关系。如果没有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会带来很大的问题,至少是很大的阻力。鉴于自身赈济能力的有限性和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对统合赈灾救济体系的非专业化,华洋义赈会对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引导、竞争与合作态度。以河南1928—1930年大饥荒为例,能够很好地体现华洋义赈会与政府的合作关系。而且,河南华洋义赈会和河南地方政府在合作赈灾过程中又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河南兵燹匪患的动荡社会生态环境上。

1928年11月13日,以冯玉祥为委员长的豫陕甘赈灾委员会成立后,“请政府令财政部发行赈灾公债一千万元,以便三省实行筑路凿井开渠三种工赈。一面呈请通令产粮各省,奖励商运米粮前往售卖,运入三省粮米,一律免去各种捐税,国有铁路运粮亦一律半价。并派员赴津向华洋义赈会及电请海内外名人暨公私各团体担任劝募赈款,以资救济。望特别注意平粜,奖励商运,严紧囤积盘利居奇。”冯玉祥致电华洋义赈会,向其介绍包括河南在内的四省灾况,提出凿井、开渠、修堤、筑路四方面的工赈计划。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和河南华洋义赈会面对河南动荡的环境,也向冯玉祥提出“要求保障工赈与合作运动人员在当地的安全”,尽管经历“中原大战”的洗礼,华洋义赈会和河南各届政府最终仍在工赈筑路方面成绩颇为显著(见表1)。

在“移民就食”方面,华洋义赈会在政府居间协调下也曾帮助河南其他民间赈灾组织。譬如民国1928—1930年大饥荒,河南省赈务会限于自身能力,曾将遣送灾民赴边就食的任务委托给了以李敏修领导的旅平河南赈灾会。旅平河南赈灾会因募款短缺曾向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发请赈函电,尽管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回复说“此次九省灾赈,刻正向国内外设法募捐,成效如何尚不可比,倘能集有成数,则豫省赈灾自当交由敝会河南分会相机办理,以副雅望”,但仍积极协济旅平河南赈灾会,如1928年12月至次年12月捐给旅平河南赈灾会82642元和50吨小米等。最终,在包括华洋义赈会、开封华洋义赈会等团体和个人的帮助下,旅平河南赈灾会出色地完成了向东北地区进行了几次较大规模的移民救灾活动。

进入30年代,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国内地位逐渐稳固,但世界经济危机对中国影响加深,特别是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中国的入侵,从外部加剧了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危机。“统制经济”的口号逐渐成为政府和工商学界的普遍共识。国民政府也有意地加强对民间慈善、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管理与控制。

华洋义赈会作为国际性民间组织,对此次经济危机更为敏感,首先体现在筹款经费日拙上,而且政府通过《监督慈善团体法》等相关法律对慈善团体的各种业务管控,华洋义赈会不得不重新定位自身与政府的关系。华洋义赈会章元善1933年在天津《大公报》上就希望“有更多的社会团体——尤其是政府——能拿雄厚的力量来扶持这方在萌芽的合作运动”。1933年,黄河中下游地区水患成灾。国民政府组织黄河水灾委员会,主要负责办理急赈和工赈。国民政府原本在包括河南在内的受灾省份设农赈局。鉴于经验、人才等原因,后来将农赈实际工作委托给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代办。在河南灾区,华洋义赈会把赈款贷放给兰封、考城、长垣、滑县等,随着河南灾情严重化,受灾县份增多,华洋义赈会扩大了农赈县份范围,一年后把收回的农赈款项转为合作基金,用来发展河南农村合作事业。

华洋义赈会考虑襄办农赈事务,不仅考量到依靠政府力量较易推广赈灾业务等,更重要的是急赈或部分工赈的赈款是单向流动的,而农赈及其实施组织互助社、合作社的款项是双向互动的。一方面更能激发农民之间互助精神,另一方面减轻华洋义赈会自身的财务压力,增强自身再生能力。而国民政府选择华洋义赈会办理农赈,除了肯定华洋义赈会在这方面的专业经验外,更重要在于政府在以往赈灾中屡屡发生腐败现象,弊窦丛生。因而双方都有相互需求合作的意愿。

华洋义赈会和南京国民政府合作日益密切,“甚至牺牲部分组织并入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也鉴于国内外时局日危,考虑若能与像华洋义赈会这样具有国内外双重背景的社会团体达成某种共识,“进而将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拉入体制之内,那么日后在推行相关政策时就会顺利得多。”1935年9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增设合作司,并任命章元善担任合作司司长,至此,“华洋义赈会开展的各项合作事业的很多方面与政府所推行的合作事业融为一体”。在河南,省政府和华洋义赈会共同推动下的农村合作事业也卓有成效,到“1935年底,全省共有合作社1775处,社员总计为94331人。”但这种快速催长下的农村合作社的质量着实令人堪忧,有的合作社业务经营辗转迟缓,有误事功;内部的组织管理、财务风险管理等弊病百出,严重违背了华洋义赈会原有的与农民合作的良性关系。

三、结语

本文通过对华洋义赈会1927—1937年在河南农村开展的合作赈灾和建设事业的考察,分析了华洋义赈会和河南农民、华洋义赈会与民国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黄宗智认为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第三领域,该领域“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通过该领域,国家政令得以贯彻、社会问题得以协调解决。如果华洋义赈会归类于“第三领域”,那么面对特殊的省情,它在河南开展的事业相比其他省份而言,似乎又具有自身特殊性。在华洋义赈会与南京国民政府合作的大环境下,随着河南省政府权力的增强,政府挤占河南华洋义赈会公共空间,特别是华洋义赈会后期开展的农村合作事业,无不体现了河南省政府浓厚的“自上而下”式的强制性色彩,改变了华洋义赈会与农民合作“建设救灾”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正如特里·N·克拉克所言:“在过去一个世纪里,社会完成了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伟大转变,其动因是家庭功能向其他社会制度的迁移。”从某种意义上讲,华洋义赈会在河南开展的事业对家庭(宗族)功能向其他社会制度的迁移起到了一定历史推动作用。华洋义赈会在解救众多的灾黎难民,缓和失范社会的矛盾方面,成为了协调推进河南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之一。(作者单位:1.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2.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 周秋光:《民国时期社会慈善事业研究刍议》,载周秋光著:《近代中国慈善论稿》,人民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107页。

[2]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征募股》,《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概况·弁言》,上海图书馆藏,第9—10页。

[3]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95页。

[4] (台)黄文德:《非政府组织与国际合作在中国——华洋义赈会之研究》,台湾: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版,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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