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刑罚折抵问题研究

2016-05-20 09:45罗维鹏
2016年13期
关键词:对策研究

罗维鹏

摘 要:在刑法裁量的过程中刑罚折抵此制度有这重大的意义及作用,是确定执行刑罚的重要前提。它弥补了关于羁押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弊端,有效地衔接了刑事一体化的制度。但我国刑法学术界关于刑罚折抵的基本理论及实践运用的研究并没有开展全面的探讨,本文通过分析刑罚折抵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刑罚折抵的问题研究。

关键词:有期徒刑;拘役;刑罚折抵;对策研究

一、刑罚折抵的概述

(一)刑罚折抵的内涵

自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刑罚折抵便已经在我国司法中广泛的实践和运用,我国的两部刑法法典及其它的相关司法部门与机关都做出了许多关于刑罚折抵的明确解释及规定,由此可见刑罚折抵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及其自身的适用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但在有关于刑罚折抵的理论研究是很少见的,没有很多有价值的研究阐述,也没有深入的探讨刑罚折抵的基本理论与实际运用。这不利于解决刑罚折抵的相关问题也不利于加深对刑法理论的进一步探究,无法让实际中展现出的问题很好地运用刑罚折抵来维护自己,所以关于刑罚折抵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进行刑罚折抵的基本理论研究或进行实际应用的分析在逻辑上都应先研究刑罚折抵的内涵及概念。刑罚折抵在刑法制度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刑法中有关于其的规定都符合刑罚折抵的自身特征,有着一定的指导性,它体现出了刑法的公正及对人权的保障和人性关怀。

(二)刑罚折抵的制度逻辑

刑罚折抵在学理方面上讲是指因某一件事实为基础而被判定一定的强制剥夺及限制人身自由这一段时期间,抵消或换算所被判决的量刑制度。此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明确出先行羁押与判决刑期间的平衡关系,通过此制度来确定最终形式判决书中的执行完毕的日期。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逻辑关系。形式判决所宣告的日期是刑罚折抵的前提,它的主要类型包括三种自由刑:管制、有期徒刑及拘役,以此为基础执行。但仍存在着对包括区间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应该还包括无期徒刑及死缓折抵为有期徒刑的情况,这种情况适用于刑罚折抵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刑罚折抵还有许多方面值得去研究和商榷。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在主张适用刑罚折抵制度时首先应找到其法律基础,有了基础才能得到刑罚折抵的救济,为法官判决是否适用提供一个依据。犯罪人所犯的危害性及危险性无论多大,只要适用刑罚折抵就必须依法给予一定的抵消。法院判决后所得到执行的具体时间,并不是指一个时间段,计算时可以转换为一种数学公式的形式来计算出执行完毕的日期,达成刑罚折抵的目的。

(三)刑罚折抵的价值构造

法的价值便是在控制社会的过程中追求或增加价值,进而彰显出法的目的及基本取向,也指法自身所具备的价值,在实际中所表现出的实际应用性。刑罚折抵的设计价值便是维护犯罪人的自由及人权,也充分衔接了刑事司法和执行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刑罚折抵的价值应得到充分的肯定。首先,刑罚折抵具有基础性,刑事审判中经常采用此司法技术,也因刑罚折抵的制度价值。犯罪人经常运用刑法来维护自己的人权,刑罚折抵制度的严谨性及刑法公正性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度。刑罚折抵将羁押先前所剥夺的自由考量和计算在量刑阶段里,进一步指出这一阶段与刑期间的折抵关系,给予犯罪人的人权维护及自由保障。刑罚折抵与犯罪人的人权之间有着非比寻常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罪犯人的自由权利及人权保障,避免一事二罚的风险。刑罚折抵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羁押剥夺自由的风险,很好地将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了衔接,以上两点便构成了刑罚折抵的价值结构。

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刑罚折抵存在的问题

(一)刑期计算规定适用方面

现行刑法中三种有期自由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交送到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之前罪犯通常是依法羁押在看守所中的。羁押是指在未判决执行之前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剥夺罪犯人的人身自由,羁押期限包括在刑罚折抵中也是世界各国都在实行的刑事规定。我国刑事司法在实践的过程中,有一些被告人会因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而未能得到相关羁押信息及相关的具体诉求,再加上司法程序人员对刑期计算方面没有足够的认识这就会导致一些失误及差错。总体上而言,虽然在刑事案件中包括羁押折抵在内因为刑期计算错误的案件总比例并不算高,但不可以忽略这些可以被避免的错误,因为这些原本可以避免的错误有可能会对被告人造成很大的伤害,这也会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度。

(二)刑事羁押折抵刑期规定方面

为了减少和杜绝刑事案件中的刑期计算方面的错误,必须培养司法人员的责任心也需要司法人员充分理解和适用羁押刑罚折抵的规定,合理解决其中所存在的困难。首先要知道羁押刑罚折抵制度的相关法律基础,审前羁押是由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功利性需要所制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虽然不可避免地有着一些侵犯人权的嫌疑,但为了防止滥用先行羁押,造成对罪犯人的自由剥夺所制定了刑罚折抵的制度。羁押在我国刑事司法案件中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状况,而有期徒刑和拘役也属于剥夺自由的刑罚,所以在刑事羁押的过程中存在着属于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期间是不能划分在刑罚折抵制度中的。

三、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刑罚折抵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刑事羁押折抵刑期的对策

上述容易导致差错的几个问题,在刑罚折抵的计算过程中可以通过司法人员熟练及细心地运用相关规定就可以得到有效地避免,但仍有一些问题存在,主要因为相关法律阐述的不明确,没有相关司法机关解释及规范性的规定,还有待探讨及研究。根据刑罚折抵的基本概念,因行为事实当事人被先行羁押后被判决有期自由刑罚,行政拘留已经造成了人身自由的剥夺,所以应当运用刑罚折抵制度。而强制戒毒等劳教措施是与刑事羁押等强制措施不同的,并不具备刑事处罚的性质,所以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等劳教措施是不属于刑罚折抵制度中的。

(二)拘役与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方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刑主要是拘役和有期徒刑两种,当同一个犯罪人被判决了多个不同的刑罚时,就需要按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并执行。但我国并没有相关刑法对其进行规定及解释,先存在关于拘役与有期徒刑合并执法方式种类共包括四种形式:第一种,“分别执行说”是指犯罪人同时被判决了不同种的有期自由刑时要根据由重到轻的方法进行分别执行,这种操作方法更加方便并且有司法依据,我国司法实践就是按照此方式进行长期的操作,这种数罪并罚的形式便是我国所主张的“有罪必罚”及“数罪数罚”的精神。第二种,“吸收说”是指当拘役和有期徒刑不同有期自由刑同时合并处罚时,应根据重刑吸收轻刑的方式来执行刑罚,这种处理方法简易可行,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给予了认证。第三种,“折算说”是指将不同种的有期自由刑折算到一起,按照限制加重的规则来决定形成一种较重的有期自由刑,但这种模式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缺乏一定的基础,很有可能加重了犯罪人的处罚刑期。第四种,“折中说”是指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不采用绝对的并罚,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侯艳芳;刘传领.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思考[J].山东审判,2008(02):112-121.

[2] 林国;余如锋.略论撤销拘役缓刑与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从陈静盗窃案看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之缺陷[J].中外企业家,2010(04):134-145.

[3] 石经海.论刑期折抵的若干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06):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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