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2016-05-20 09:50谈笑笑
2016年1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策

谈笑笑

摘 要:知识产权判决的执行是案件得以最终解决的关键,但在现实中由于知识产权判决的被执行主体、判决的内、执行判决的有关机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判决落实增加重重困难。对此应该找到相应的对策,确保知识产权判决落到实处,被侵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对策

知识产权内容不断丰富,权利数量不断增多,相应法律不断修改完善,案件纠纷频繁出现,其判决执行也成为焦点问题。

一、知识产权判决的执行

知识产权案件特殊性决定了判决的特殊性,且判决执行专业性与技术性极强,这表现在许多方面:

判决的被执行主体。知识产权案件原告通常包括著作权人、注册商标权人、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及专利权人等;被告通常也是知识产权判决的被执行人,可能是所涉知识产权主体,不一定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可能是知识产权受让人,不一定是所涉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一定是某个或某些自然人;可能是特定知识产权局外人,不一定是特定知识产权权利人。

判决执行的内容。知识产权是专有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就是判决执行的内容。实践中,不同案件,原告请求不同,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人身权,还可能二者兼而有之;可能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也可能要求赔偿损失,还可能二者兼而有之。

判决执行的有关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对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院,知识产权判决以财产为执行内容的占据多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与普通民事判决执行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判决执行除了有财产执行,还有如撤销商标注册,宣告专利注册无效等内容,这些判决的落实需要工商行政部门的配合。所以说,知识产权判决的管辖内容超出了普通民事判决中以人民法院为执行主体的范围,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

二、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问题

从知识产权判决特殊性来看,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难题:

被执行人方面看,知识产权判决被执行人多数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也有自然人为被执行人。如判决消除影响,即要求侵权主体在本地区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致歉,这样的判决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有很大的困难。当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时,查人找物困难就成为另一大难题,对自然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下,知识产权判决就不能得到执行。

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请求为停止侵权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即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由于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替代,没有强制执行的可行性。消除影响,要求在某地区范围内登报声明,其中地区范围很难确定,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影响大,范围广,执行难度加大。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期待利益,这些损失可计也可证明,但现实执行中会有很多问题,以至于判决很难落到实处。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与一般民事判决执行不同,该判决执行需要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甚至依赖于其他部门。但法院的判决约束案件当事人,无权约束工商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的注销、核销以及审核等工作,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执行判决结果停止对原告商号的使用,工商管理部门也没有采取积极的方式协助法院的工作,法院的判决结果将难以得到执行。①

三、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对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同时最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提出,要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表明了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明确态度,那么应对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一系列的纲要和规范等执行政策、法律规范的要求,对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对策。

设立拒执行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月25日的新闻通气会,公布六起拒执行罪自诉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2规定了构成拒执行罪的两个条件,并明确该罪按自诉程序进行立案审理。在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可以引入该罪,但对该罪构成要件应作出区别于一般案件的规定。比如,申请执行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即符合第三条规定要件的第一款。通过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为的刑事追诉,丰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手段,增加法院工作的强制性,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网络执行查控。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涉及的地域范围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点,这也是判决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建立相互联接完整的网络体系,有助于判决执行中了解被执行人的行为以及财产状况等。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两部门通过政法机关某工程专线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络查询包括对被执行人身份、车辆、住宿、出入境证件等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人及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布下天罗地网让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无处藏身。

加强法院与银行业的沟通。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等。要求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建立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控措施。在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采取这些措施一方面有利于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掌握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被执行人的行为进一步侵犯其他人的财产权益。

构建相互协调的执行机制。知识产权判决的执行需要人民法院的强制力,更需要其他如工商行政部门的配合协调。因此,在判决执行中建立对外相互协调的判决执行机制成为必要,除此之外还应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尤其是法院内部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沟通交流。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执行部门其所掌握的与执行密切相关的信息,尤其是被告的财产状况等方面。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主动与审判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判决执行的落实做好铺垫。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及相应的部门间建立联合查控体系制度等措施的实施,判决执行越来越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知识产权判决是区别于一般民事判决的特殊性民事判决,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重重障碍。要解决知识产权判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政策结合相关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判决执行对策。只有这样才能使知识产权纠纷最终得以解决,才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最终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 程晓文,乔国炜: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查与执行[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3年第1期,总137期。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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