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骗子文化

2016-05-26 21:33南方朔
南风窗 2016年10期
关键词:白领阶级骗子

南方朔

以前的中国将骗子称为“棍骗”,意思是说骗子乃是一种“光棍骗子”,指他们乃是一种狡诈的混混型人物。

多年前,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大卫·赛门(David Simon)出版了一本畅销书《精英份子的偏差行为》,那是本研究白领犯罪的经典著作。他在书中开宗明义就指出,近代的犯罪学乃是有着很强阶级偏见的领域,对于蓝领阶级的街头犯罪,如偷抢打杀,就会判得很重,并关进监牢。至于对大公司的经济性犯罪,如乱排废弃物,以及贩卖伪劣商品等,则会判得很轻,而且可罚钱了事,罚不及罪。这就是犯罪学里的阶级偏见。

由于对经济性的白领犯罪有着阶级上的偏袒,以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盖瑞· 贝克(Gary S.Becker)遂认为美国对经济性的犯罪处罚已违背了司法正义。他认为经济犯罪不能根据他们犯行所造成的伤害来定罪,而必须由他们想要图取的利益乘上他们犯罪被发现的或然率来定罪,加重其刑。对经济性犯罪,为了符合法的正义,它的论罪标准已需重来,罪和罚才可以相当。

于是我就想到了中国的“骗”这种智能犯罪。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骗子”及“棍骗”这种社会角色。在古代的笔记小说和稗官野史里,对这种人的行为都有很多记载。例如在徐珂所编的《清稗类钞》,就收集了许多骗子的故事;明代万历年间的浙江人张应俞写了一本《杜骗新书》,那是本小型的骗子百科全书。由这些骗子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很早就有了一种骗子文化。

这些骗子都很鬼灵精怪,会动歪脑筋,以取得别人的信任而行骗。对于这种古代的智能犯罪,古时候都是既恨又佩服,这也显示了古代中国对这种犯罪的暧昧态度,一般人虽然讨厌骗子,但也认为被骗的人是笨,笨人才会被骗,因而对骗的受害者并不是那么同情,反而有一点幸灾乐祸的歧视情绪。正因为中国以前对骗子文化态度暧昧,所以对“骗”这种犯罪看得并不严重,只是当成一种街谈巷议的话题,所以古代就有“白贼士”这个著名的骗子故事。以前抓到骗子,也不怎么重罚,大概都是打几下板子交差。

因为中国以前有着重要的骗文化,所以智能型的骗犯罪,遂被受到鼓励,普遍都视之为一种轻犯罪。台湾的犯罪观就深受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对骗犯罪的惩罚并不重。以前的中国将骗子称为“棍骗”,意思是说骗子乃是一种“光棍骗子”,指他们乃是一种狡诈的混混型人物。正因为司法控制不严,所以台湾的电话及网络诈骗才会兴起,由于现代的银行转账容易,所以诈骗行业的发展遂能“日新月异”。但诈骗虽然伤害极大,一个受害人可能辛苦一生的积蓄一次就被骗光,但这种骗案却显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白领的智能犯罪和蓝领的街头犯罪不同,它多数都是隐密的,别人看不见,而街头犯罪打得头破血流,人人都可看见,这乃是诈骗这种行为不能及早就被人重视而受到制止的最大原因。

诈骗这种犯罪,由于都是发生在电信及网络空间里,不是肉眼所能见到的;而且骗徒自设机房,很容易销毁诈骗的电讯资料。一种新型态的犯罪,在惩罚行为上也应与时俱进,才可使罪与罚能够相称。我的见解是:

首先,这种诈骗应设定基本刑及加重刑。如果逮捕到一个诈骗机房及在该机房伙同的一群人,这些人不一定要有其他证据,就可判基本刑。这是针对犯意的实行所作的惩罚,也可防止犯人销毁记录拒不认罪的狡赖空间。私设机房就是犯意的正式实行,它已构成了犯罪的要件,这是基本刑。

其次乃是根据广泛而细部的搜证,尽量去找出受害人及诈骗的全额,这些乃是加重刑。由于电话及网络诈骗非常容易销毁犯罪证据,因此诈骗案应以基本刑为主,加重刑为辅。如果能在搜证上有突破,则可透过国际压力向赃款集中地要求退款及赔偿。当罚的行为重建,则诈骗始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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