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版初中古代散文中“之”的用法统计

2016-05-30 07:05王心祎
现代语文(教学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中心语助词代词

据统计,在苏教版初中语文课本的古代散文中,“之”字一共出现了257次。按词的用法来分,“之”主要被分为动词、代词和助词三大类。从“之”的语法功能来看,“之”字用作为动词、代词、结构助词、语气助词等。此外,“之”字还可以起调节音节、取消句子独立性等作用。以苏教版七年级至九年级的语文课本为基础,“之”字用法统计如下:

由上表可知,在整个七至九年级语文课本的32篇古代散文之中,“之”作为动词的使用情况相对较少,只占了1.2%;与此同时,“之”作为代词和助词的数量相当,作为助词的数量相对较多,占了57.2%的比例。

一、动词

在《说文解字》之中是这样解释“之”的:“之,出也。象草过彻,枝茎渐益大,有所之也,一者地也”。 “之”用作动词,有着“适”和“往”的意思,这是“之”的本义。

在《郑人买履》这篇课文中“至之市”的“之”就是到某地去的意思;《陈涉世家》中“辍耕之垄上”和“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也都是表示“某人去某地”的意思。事实上,“之”作动词都可以解释为某人去某地。在“之”的后面一般都会有一个地点名词,前面都会有个人名,当然人名在这里很明显是可以省略的。

而从现如今对于“之”的统计来看,在257个“之”字当中,仅仅只有3个这样的用法。在《郑人买履》与《陈涉世家》这两篇课文中,出现了三次“之”作为动词的用法。可见,“之”字在秦汉时期还是有所使用的,然而“之”的用法在后来有了很大的演变,动词的这种用法渐渐减少,逐渐被代词、助词等用法所代替。

二、助词

在统计中,不难发现“之”作助词的数量最多。在257次“之”字的用法之中,有147次都把它当助词来使用。于是,笔者将助词“之”分为以下几种用法来具体分析。

(一)用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

“之”位于定语与中心语之间,基本上都可以解释为“的”,其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

1.方位关系

“之”字在定语和中心语中可以起到引导方位的作用,一般是“之”前面是个地点名词,后面则是表示方位的方位词,其表示“某物在某物的某个方位”的意义。在《愚公移山》的“本在冀州之南,河阳之北”一句中,这里的“之”就是表示方位的意思,它可以说是“一个在冀州的南面,一个在河阳的北面”。除此之外,《马说》中的“骈死于槽枥之间”也是如此。

2.领属关系

“之”位于中心语和定语之间往往要起到领属关系,保证“之”后面的名词要从属于前面的名词。“愚以为营中之事”(《出师表》)中的“之”就是表示“营中”与“事”的领属关系;在《晏子使楚》中也有这种用法,“得无楚之水土使民善盗耶”,这里的楚国和“水土”有着明显的附属关系。

3.修饰、限制关系

“之”前面的定语往往修饰或是限制着后面的中心语。其实,它的界限与以上两种关系无法分得很清楚。例如《以虫治虫》中的“方为秋田之害”,这其中的秋田与害虫就既可以说成是前后词语的限制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是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的领属关系。

(二)用于谓语和宾语之间

“之”字位于动词和宾语之间可以作为宾语前置的标志,是为了起到强调宾语的效果。在《陋室铭》中,就有“何陋之有”的用法,前面的宾语原本应该位于“有”这个动词的后面,但可以将它提前,在谓语和宾语之间加个“之”就起到了强调“何陋”的目的。然而,这里的“之”不表示任何意义,只是一个标识。这类句子中的“之”都是位于动词之前、宾语之后,而“之”只是起到强调的作用,无实际意义。

(三)用于主语和谓语之间

“之”字可以用于主语与谓语之间,从而形成“之”字结构。“之”字结构既能够作句子成分,当然也可以作复合句中的分句,甚至有时还可以独立成为一个句子。

在初中课本中,也有不少此类的用法。“悍吏之来吾乡”(《捕蛇者说》)里的“悍吏”是句中主语,而“来”是谓语,要是没有这个“之”,“悍吏来吾乡”是一句完整的有主谓宾的句子,为了取消这个句子的独立性,在主语和谓语之间加个“之”字,来使得这个句子变成了“之”字结构的短语。

(四)用于中心词和后置定语之间

当“之”字位于中心语和定语之间时,这是作为定语后置的标识,是为了起到强调定语的目的。

在32篇古文之中,像“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岳阳楼记》),后面的定语本来是位于中心语之前的,但为了强调“千里”、“高”和“远”这些定语,将它们后置到中心语之后,而“之”字就是定语后置的提示,没有实际的意义。

(五)用作语气助词

这一类的“之”字事实上与句子本身的结果并没有太多直接的联系,“之”字仅仅是表示一种语气的舒缓,是没有任何语法功用的。而这一类“之”大多被用在表示时间的词语或是动词的后面,只是为了凑足句子的音节,没有实际意义。这个“之”字往往位于句中和句尾两个位置。正如“望之蔚然而深秀者,琅琊也”(《醉翁亭记》),这句子当中的“之”字不承担任何语法成分,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只是为了语气的缓和。而位于句尾的“之”,像“公将鼓之”(《曹刿论战》)中的“之”,也是为了表示这种语气的舒缓,大概和休止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吧。

当然,这个语气助词“之”,笔者认为很有可能只是前人在抄写背诵的时候,根据自己的习惯加上去的,可能原文中并不一定存在。而这个“之”,应该是贯穿在古人平日的说话习惯之中的,其性质应当看作与现代汉语中的“啊”、“呀”相当。

三、代词

代词“之”在古代散文中,也是非常常见的。据统计,“之”作为代词这个用法占了所有“之”字用法的41.6%。对于这些代词“之”,依据《古代汉语语法学》的归类,笔者将其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具有替代作用的,另一类是起有指示作用的。

(一)替代作用

“之”作为它前面动词的宾语,替代前面已经出现的人、事或物,“之”的前面大多为一个动词。这种用法在文言文中是极其常见的,在初中语文课本中亦然。正如“录毕,走送之”(《送东阳马生序》),这里的“之”,是替代了前文中所出现的书。

(二)指示作用

“之”作指示代词,一般会统称地解释为“这”,对前面所出现的名词起到指示作用。这种用法在初中课文中也是出现过的。就像“其上以松脂、蜡和纸灰之类冒之”(《活板》)、“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桃花源记》),由于这里出现了“类”和“属”,所以“之”和后面“类”、“属”一起翻译为“这类”。当然,除了有这些特殊词,还有很多时候也是作为指示作用的。如“曾不能损魁父之丘”(《愚公移山》),这里虽然没有什么标志词,但这里的“之”是起到对“魁父”的指示作用。

四、结语

以上是对于苏教版初中语文课本中的古代散文中的“之”字做的统计、归类与分析。由于课本中的篇目较多、较杂,因此这也为统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与此同时,还在很多方面有不足之处。笔者想通过研究,一方面是对于初中语文课本有更多的探索与研究,换个语言学的角度看教材,另一方面,是对于古代汉语中的常用虚词有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

注:以上所举的例子都出自于洪宗礼主编的苏教版《语文》书中。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587.

[2]王力.《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1962:343—350.

[3]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5]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6]洪宗礼.《语文》课本(七上至九下),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

(王心祎 常熟理工学院中文系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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