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反腐的目标取向和路径选择

2016-05-30 18:10郭兴全张鹏飞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郭兴全 张鹏飞

摘 要:法治反腐是反腐败主体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各个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种新的反腐败思维和方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反腐必将成为新时期我国反腐败的新常态。确定建设廉洁政治、推进廉洁发展、把腐败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的反腐败目标体系是法治反腐的前提。在科学判断反腐败形势的基础上,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高效的廉政法治实施体系、培育廉洁法治环境、持续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是实现法治反腐目标体系的科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反腐;廉洁政治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3-0034-07

反腐败法治化水平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法治反腐是我国继运动反腐和制度反腐之后,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新阶段。法治反腐,既强调反腐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强调反腐的实际成效。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反腐败目标取向不清晰、定位不聚焦,造成反腐败路径偏离核心目标,虽经多年努力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明确法治反腐的目标取向,选择一个法治反腐的合理路径,是实现法治反腐成效的重要基础。

一、法治反腐的内涵

我国治理腐败问题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尽管也出台了一些防治腐败问题的法律法规,但更多是采取“整风整党”、“三反”、“五反”、“反特权”等群众运动遏制了腐败滋生蔓延,这一时期属于运动反腐阶段。改革开放初,邓小平提出,解决腐败问题,克服官僚主义和特权现象,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制度反腐成为邓小平反腐败思想的核心内容。江泽民提出要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确立了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明确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胡锦涛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决策,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形成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这一时期,基本属于制度反腐败阶段。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通过制度的废、改、立,立德立规的反腐制度更为缜密。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不断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法律体系成为腐败治理的新任务,开启了法治反腐的新阶段。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实践表明,我国对反腐败规律的认识不断成熟,基本实现了由运动反腐到法治反腐的转型。

法治反腐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反腐败主体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各个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种新的反腐败思维和方法。在腐败预防环节,通过廉洁教育营造廉洁政治生态,通过完善廉政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行使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构建公正、公平、透明的公权力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腐败惩治环节,腐败案件线索的发现、腐败证据的搜集、腐败案件的侦查、腐败案件的起诉以及腐败案件量刑各个环节均于法有据,且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坚定的反腐决心具有道德优势,确立法治反腐具有路径优势。法治反腐不受领导人变化和领导人注意力转移的影响,能够形成稳定的预防和惩治腐败长效机制,是降低社会风险、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根本之策。法治反腐基于平等性原则能够实现公平反腐,没有特权和例外,任何腐败者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对于树立法治意识、维护法治权威、营造法制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法治反腐的目标取向

目标就是方向,没有目标的行动就是盲动。公共管理目标其实是一个目标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众多子目标,各子目标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主要目标在众多目标中居于主导、战略、长远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作用,对其他目标具有引领作用;次要目标则服从、服务于主要目标。从时间约束上进行划分,目标可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短期目标的实现通常有明确的时间期限。科学设定分层的反腐败目标,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反腐败实效、最终实现中国梦的最重要基础。法治反腐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治反腐本身并不是一个终极目的,而是实现一个目标体系的方式、方法和路径。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败目标虽不断清晰,但引领作用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的不同时期,我国都针对腐败问题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反腐败目标任务,这些目标任务能够反映某一阶段的反腐败目标内容。改革开放初,邓小平同志就针对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明确提出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用反腐败和打击经济犯罪这一手来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1],很显然,邓小平同志把反腐败作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手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针对腐败问题呈现的阶段性特点,认识不断深化,实践不断创新,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作为保证党的先进性的三项重要工作任务[2],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针对腐败问题的严峻形势,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了具体的反腐目标,即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改进党风政风,进一步遏制腐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对反腐败规律的认识,把建设廉洁政治作为反腐败的具体明确目标提了出来,并细化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个方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十八届党中央领导集体,针对腐败问题极为严峻复杂的形势,用道道禁令严反“四风”、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以强化制度约束严管干部,形成干部敬畏制度、群众监督干部、权力运行不越轨的高压态势,为建设廉洁政治,改善政治生态,促进廉洁发展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十八届中央纪委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将今后五年的反腐败目标确定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

在反腐败实践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反腐败目标也在逐步清晰明确,然而一些过于具体的反腐败目标的提出尽管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也制约了反腐败长远目标的实现。十八大以前的若干年,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基于反腐败形势的变化提出了不少具体的反腐目标,比如:针对一个时期经济领域不正之风和犯罪势头难以遏制的实际,中央曾经提出一定要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等非常具体明确的反腐败目标;为了推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事业,又提出反腐败要为改革开放护航、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保障等服务性目标。显而易见,这些反腐败目标的表述或者只是具体的工作方向,或者过于笼统,没有聚焦反腐败斗争自身长远目标的具体阐述。

反腐败目标理应是分层次的,战略目标是具体目标的引领,具体目标有助于实现战略目标。反观此前的反腐败目标,有些地方有一段时间曾经仅仅把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了多少个级别不同的腐败案件数量,组织了多少人次参加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宣传活动,探索出台了多少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廉政法规制度等等这些具体的预防腐败工作内容,作为一个地方、一个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判标准。客观地说,这些反腐败的具体工作任务尽管也不同程度包含着反腐败的目标内容,但大多难以体现反腐败的长远战略性目标,更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反腐败目标体系。在反腐败斗争战略目标缺失的情况下,往往会对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产生不利影响。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反腐败具体目标并未服务于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追求查办案件数量而查办案件,为追求教育活动次数而进行廉政教育,为追求制度数量而制定廉政制度,很显然这只是反腐败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二是南辕北辙,没有聚焦反腐败实效本身的反腐败目标甚至会和反腐败战略目标之间产生一些逻辑矛盾。比如,如果不考虑腐败的预防而将查办案件数量作为反腐败目标,那当然意味着查办案件数量越多成效就越大,而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案件多发说明预防腐败成效不大,这是一个悖论。三是容易对反腐举措、成效和问题产生误判误评。由于具体的反腐败工作总会有一些新的进展、新的成效,在反腐败战略目标不明或者缺失的情况下,评价反腐败成效时容易看到显性的程序性工作进展,而忽视了产生腐败问题背后的原因,错失反腐败的最佳机会,其结果不是接近了而是远离了反腐败战略目标,出现腐败越反越多的误区。[3]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改革开放前30多年,特别是十八大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这一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从总体上来看,居于较低的层次,强调服务性和保障性,缺乏战略性和前瞻性。

(二)制定法治反腐败目标的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法治反腐目标的制定既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能离开廉政这个核心,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推动社会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不断夯实。与此同时,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成果就有可能得而复失,党就会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这就需要我们党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调整为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廉洁政治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只有确立这样的发展战略,反腐败的目标才能在更高的层面得到确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多方面内容,涵盖了腐败源头治理的主要领域,对于建设廉洁政治的国家发展战略,具有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意义。[4]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制定法治反腐的战略目标,必须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更高层次的目标来思考,把法治反腐的目标内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

(三)设置法治反腐的三个层次目标

建设廉洁政治是法治反腐的第一层次目标,也属于宏观目标。建设廉洁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有效途径,对于修复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态、化解政治风险、凝聚民心民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把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中国共产党人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追求目标,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把建设廉洁政治细化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个方面的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腐败刑法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实际上,以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主要特征的廉洁政治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和目标要求。建设廉洁政治的目的就在于政府依法实现包括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利益分配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价值,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干部清正是廉洁政治的基本要求,依法避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对其代表的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各种形式的抵触、违背或侵害,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干部清正问题的核心。政府的清廉程度和廉价状况是衡量政府能否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准。政治清明是廉洁政治建设的高级阶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能否从理念追求到政治现实,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生态以及权力运行机制能否处于廉洁的框架内,各类权力主体的政治主张、政治追求和政治举措能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是判断一个社会政治是否清明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因此,廉洁政治作为法治反腐的第一层次目标,直接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服务于实现中国梦的大局。

推进廉洁发展是法治反腐的第二层次目标,也属于中观目标。法治反腐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保障,而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夙愿只能走廉洁发展之路。[5]廉洁发展,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国家、地区或者社会的发展过程、发展措施和发展环境都遵循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在廉洁的环境下全面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方面,腐败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扭曲市场结构、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导致经济运行脱轨,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成为发展的新常态、经济稳中有进健康发展、社会财富依据市场规则公平分配才是廉洁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腐败是公职人员对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利益的非法掠夺,腐败污染了政治生态、侵害了群众利益、离间了党群关系、扭曲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动摇党的执政根基,而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扩大、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才是政治廉洁发展。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面,腐败文化消解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严重毒害广大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的廉洁思想、污染社会廉洁风气,而当崇尚廉洁、追求廉洁成为社会风尚和共识,才是文化廉洁发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腐败威胁社会公平正义、背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阻碍社会和谐稳定,而当人民群众利益得到公平实现、普遍维护和充分保障,社会发展才能够和谐稳定,这才是社会廉洁发展。

遏制腐败滋生蔓延是法治反腐的第三层次目标,也属于法治反腐的微观目标。法治反腐的微观目标能够体现反腐败主体权责体系的合理化,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反腐败成效考核标准。从微观方面来看,法治反腐的目标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预防和惩治把腐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而且这个低水平是可以持续的,使廉洁的政治生态成为权力运行的新常态。确立反腐败的这个微观目标后,表明反腐败本身既是一个目的又是一种手段。相对于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能力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最终实现中国梦这样的宏观目标而言,反腐败其实就是一种手段、工具或者保障;但相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廉洁社会,净化政治生态而言,反腐败斗争成效本身就又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实体性目标。把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确定为反腐败的微观目标其实包含两个基本的前提性认识:一个认识是腐败本身并不能被彻底消灭,而只能被控制在一个可容忍的范围内。严重腐败是一种犯罪,具有像其他偷盗、抢劫、强奸、欺诈等等各类犯罪一样的一般特性,也就是只要有人类社会就会存在这些问题,既不可能被完全铲除,在某些条件下还难于预防。另一个前提是腐败水平的高低虽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在理论上是可以有具体的、可供测量的标准,人们也正在尝试建立这样的标准。确定法治反腐的这个微观目标定位,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人们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评判的难题。

三、法治反腐的路径选择

法治反腐的目标确定以后,正确的路径选择是实现法治反腐目标的根本保证。选择正确的法治反腐路径,需要在科学判断反腐形势的基础上,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强化司法惩治腐败,培育廉洁法治环境,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一)科学判断形势是选择法治反腐路径的前提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为我国法治反腐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条件。一是法治反腐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追求。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注重制度建设,是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在反腐倡廉建设上形成的重大共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把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作为反腐败的根本性方式方法,而科学有效防治腐败就是法治反腐。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法治反腐的具体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近年来,一些高官腐败案件依法公开审理,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好评。这表明,法治开始融入国家治理全过程,特别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方式。二是反腐败的法制条件不断成熟。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制度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基本确立,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实现了从主要依靠运动和权力向依靠制度反腐败的转型。三是权力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法治反腐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深化,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群众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尤其是随着新兴媒体全方位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推动党内民主监督、人大法律监督、群众信访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共同形成监督合力,为法治反腐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在看到法治反腐条件不断成熟的同时,还要看到法治反腐是治本的策略,尽管我国总体上的法制建设取得进展,但是,就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比如,我国反腐败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就是一个突出问题。尽管我国公务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具体的国家法律,发挥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但这些反腐败法律与腐败不断出现的新形式、新特点相比,还不配套、不完备,还需要不断修订完善。[6]我国业已出台的一些党内廉政制度,由于缺乏上位法的强有力支撑,或者缺乏相关基础性制度的配套衔接,不仅合法性受到社会诟病,而且难以有效发挥制度效力。在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的同时,廉政司法、执法和制度的落实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是法治反腐的基础

加快反腐败立法是法治反腐的首要任务。一是加快完善反腐败国家法制体系。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国家反腐败法,就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机构设置、惩防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反腐败的重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同时,结合我国实际,以防止利益冲突为立法目的,不断完善国家反腐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配套反腐败法律法规,形成反腐败法制体系。二是加强反腐败领域刑事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国家反腐败法律尚未正式出台之前,当前急需完善客观公正的腐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侦查、法庭审判、依法公开的法律和制度,加强对腐败问题的依法惩治,使司法反腐于法有据。三是不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是反腐败的制度力量,尽管党内法规渐成体系,但是面对腐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现行党内廉政法规体系还存在针对性不强、宽严不合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当前要增强党纪和国法双轨反腐的法治新思维,做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以严于国家法律的标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适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成熟管用的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夯实法治反腐的法制基础。

(三)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反腐的关键

严格依法依纪反腐有赖于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一要完善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各级领导干部是捍卫宪法尊严的先导者,只有这个“关键少数”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逾越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模范遵守法律,模范依法办事,依法用权履职,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才能确保宪法法律真正起到规制全社会行为的标准。二要在反腐败司法中强化公正司法。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司法以法治的最高权威确保了反腐的成果,司法以程序正义确保了反腐的严肃性和正当性。强化司法惩治腐败是法治反腐的核心。在我国反腐败过程中,司法审判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7]我国目前的反腐对涉嫌贪腐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是先经由党内程序查清基本犯罪事实后运用党纪予以查处,然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反腐“路径”虽然符合中国实际,但是制约了司法反腐的积极作用。当前,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在司法反腐中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新的反贪总局组建后,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对司法反腐活动的监督,规范司法反腐行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各项正当权利,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把每一起腐败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三要完善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机制,把依规管党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履行党章义务、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当前,既要认真学习党章,也要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负面清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四是反腐败干部队伍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反腐败专职干部是否遵法守法是法治反腐的重要标志。当前,要把提高反腐败专职干部队伍的法治意识作为一个培训教育重点,把法治反腐的成效纳入反腐败专职干部队伍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遵守法律、依法反腐的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反腐败专职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

(四)培育廉洁法治环境是法治反腐的重要保证

徒法不足以自行。实现法治反腐目标,不仅需要公职人员遵法、守法,而且需要全社会形成一个崇尚廉洁、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环境。一要探索制定《公职人员伦理道德法》。政治腐败实质上是公职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双腐败,这其中思想腐败是本,行为腐败是末。反腐败法律制度同其他制度一样,其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这就需要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出台符合中国实际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主要目标的《公职人员伦理道德法》,规范约束公职人员的用权履职行为,净化政治生态。二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廉洁意识。当前,要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学习、宣传和践行作为重要的任务,培育廉洁精神,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三要进一步明晰反腐败体制的法治化进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就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了初步部署,比如探索实行纪检监察体制相对垂直管理的具体形式、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不断强化巡视制度、加强公务人员伦理道德、作风建设制度等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有一些改革的举措已经变为反腐败的实践,但是这些体制改革举措的法制化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究的现实问题。[8]

(五)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是法治反腐的必要延伸

腐败问题是全球治理的共同难题。随着腐败犯罪呈现国际化蔓延趋势,仅靠一国的反腐行动难以彻底治理腐败问题。治理腐败和治理其他全球性问题一样,都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尽管遏制腐败滋生蔓延是各国政府的共同目标,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历史发展的阶段不同、法律制度各异、缺少合作协调机制等原因,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一直未能形成有效合力,外逃腐败分子引渡难、抓捕难、追赃难成为我国跨境打击腐败的最大障碍。[9]2014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APEC部长会议上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宣布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为追逃追赃搭建了平台,对于加强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打击贪官外逃和非法资金外流方面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同年11月16日,在澳大利亚召开的G20第九次峰会上,与会成员领导人同意,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2015年的天网行动公布了全球追逃追赃的100名嫌疑人名单,缉捕人数不断翻新。至此,我国由中央主导、地方跟进的国际追逃追赃态势基本形成。这些国际反腐的努力,必将使中国的法治反腐取得更大成绩。当然,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与这些国家存在差异,不仅给双边的贪官引渡、追逃、追赃带来障碍,也给我国法治反腐败的国际化提出了迫切要求。这就需要我国的廉政法制与国际通行的反腐败制度、机制相对接,并充分利用国际反腐合作渠道追逃、追赃,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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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马怀德.法治反腐将成为四中全会关键议题[EB/OL].(2014-10-19)[2016-02-20].http://news.qq.com/a/20141019/011438.htm.

[9] 李斌.推进协同治理,让腐败无处可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11-18(2).

责任编校 王学青

Target and Path Selection of Chinas Rule of Law Against Corruption

GUO Xingquan1,2, ZHANG Pengfei1 (1. Research Centre of Clean Governance, Shaanx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Xian 710065, Shaanxi, China; 2. School of Marxism, Xian Jiao 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Shaanxi, China)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against corruption is a new phase in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which makes use of the mentality and methods of ruling by law in every ring of an anti-corruption entity in its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orrup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mprehensive governing of the country by law, fighting corruption through ruling by law must become a new normalcy in our country in this new era. Assur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lean politics, facilit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honesty, restraining corruption at a relatively low level is a prerequisite of anti-corruption. Based on a scientific judgment of current situations in anti-corruption,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for anti-corruption, finding an implementing method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clean governance, cultivating a legal environment for clean and legal government and continuously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s a scientific choice of ours in realizing our goals in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Key words: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rule of law against corruption; clean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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