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

2016-05-30 15:17张晓楠
时代金融 2016年15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信用

张晓楠

【摘要】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可以说,在当今社会,个人信用水平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消费潜能。发达国家历经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包含信用信息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服务以及、相关法律、监管机制等内容的一整套完整体系。在我国,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萌芽和发展的时间都比较短,因而在很多方面,整个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时下研究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个人 信用 信用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信用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仅是针对企业,对于个人而言,同样如此。很多针对个人的信用产品日益走入人们的生活,例如住房抵押贷款,分期付款,助学贷款等等。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非常完善,信用经济已经完全渗透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据相关资料统计,2014年,在美国,平均每人有8张信用卡。日常开支中有80%以上是用信用卡支付的,现金只占很小的比例。而在英国,2014年持有信用卡的人数超过3100万,这相当于英国成年人总数的60%,使用卡支付的消费总额超过6000亿英镑。相比之下,2014年,我国信用卡新增发卡量6400万张,累计发卡量达4.6亿张,比年初增长17.9%,人均持卡量达0.34张;交易总额为15.2万亿元,交易总额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58%。可以看出,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经济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然而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征信机构、评估方法、法律建设、监管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短板。这些短板具体体现在哪里,如何克服,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二、国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分析

个人信用体系一个有机整体,它是由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信用要素、制度、运行机制和运作模式、管理体制组成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个人信用登记机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信用服务机构、个人信用供求主体、个人信用保证机制。国外在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方面已经做得很成熟。下边以美国和日本举例。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美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高度市场化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为了服务消费者,美国设立了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服务局,这些机构大多数依附于益百利、艾可菲和美国环联三大信用局,或与他们保持业务上的联系,它们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这三家信用局分别拥有近2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可以说,信息数据库能够基本覆盖整个美国。信用局会主动地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他们从各种机构里获取信用记录。

2.个人信用相关法律。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三个类别:信用管理体系类、保护个人隐私类、规范政府信息类。为美国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构建了制度环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平等授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监管机制。专门负责监管信用行业的事务的管理机构在美国不存在,美国的信用管理功能是根据市场发展以及有关法律的执行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相关部门的。民间运作并自愿执行失信惩罚,广泛使用各类信用服务公司的信用产品,失信者要付出很大代价。

(二)日本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日本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采用行业协会主导模式,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日本个人征信体系由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三家组成。当然,三大信用局在竞争中也有合作。三大信用局合资建立了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可以让不同机构间共享信息,从而预防多重借债等个人信用缺失问题。

2.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由于日本的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只负责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并确保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但是,不提供任何主观分析和评价,因此,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需求机构,在获取信用报告后需要通过自己的评价标准和评分方法决定是否授信。

三、中国国内信用体系分析

(一)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诚信水平,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主导”型。征信机制度建设上,我国建立了中央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地方政府主导征信机构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二)个人信用评估机制

我国同其他国家一样,对个人信用评估采用信用评分法。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央银行征信中心只是客观地收集和展示客户的信用信息,不对客户信息做任何评价,因此,各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征信中心获得信用报告之后,还必须依靠自己的信用评分方法来衡量客户的信用度。这无疑给各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增加了信用经济的风险。我国个人信用评分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商业银行内部的个人信用评分;征信机构基于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信息开发的个人信用评分,一般称为信用局评分。

(三)个人信用服务机构

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处于混业经营的状态,信用服务业已经开始发展,近年来有许多民营的信用管理公司出现,但是服务种类不全面,且没有形成规模,尚无建立统一的担保登记机构。

(四)监督机制

根据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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