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2016-05-30 09:51柯韵涵
2016年14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必要性

柯韵涵

摘要:在我国的立法中,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诸如债务偿还等行为的责任承担。那么法律该不该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呢?本文对此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民事责任;必要性

一、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当前立法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国婚内侵权所需要负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5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也对此有所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国外有关婚内侵权立法

英国有关婚内侵权的立法发展也历经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妻子彻底的附属于丈夫的阶段。该阶段女子结婚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丈夫也就不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第二阶段是在19世纪末,《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出台使得已婚妇女获得了一些权利,但只是限于财产上的,人身权则还没有规定,所以该阶段的法律虽然承认已婚妇女有一定的财产权,但是她们依然没有获得人身权被法律保障的权利,丈夫仍然可以不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第三阶段是在 20世纪后期,《已婚妇女财产法》修正法出台使得夫妻相互间提起侵权行为诉讼已经成为可能,这也丈夫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任的开始。

《法国民法典》对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大部分是跟财产有关的,如它规定了一方不能擅自处理对方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若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处理了对方的或家庭共有财产,其需要用个人财产对其已经处分的财产进行补偿等。《德国民法典》则做了诸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不能滥用权利提出过分的要求等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婚内侵权立法,建立婚内侵权民事制度对于保障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保证婚内侵权有法可以,维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应该成为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价值追求。

三、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一)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

中共执政初期,实现男女平等就是其执政目标之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所颁布的《宪法》和《婚姻法》等都对该目标有所体现。《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夫妻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人格混同。如果夫或妻一方侵犯了对方的民事权利,侵权者当然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被侵权人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这些规定在《反家暴法》出台以前大多较宽泛,能具体落实的措施几乎都以离婚为前提。虽然去年《反家暴法》的出台使得这一现象有所好转。但是基于我国诸如“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社会观念,被侵权方除非达到实在不可忍受的程度才会选择诉诸法律。因此,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很有可能得不到及时制止,最终发生诸如夫或妻不堪忍受对方的家暴等侵权行为而投毒将对方杀死等惨烈的社会恶果。建立婚内侵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给受害者提供一条循序渐进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对加害人最初侵权行为的教育、感化到中期侵权行为申请的人身保护令再到后期侵权行为采取的甚至是刑事的手段。这一过程给予了受害人选择的权利,也给予了加害人改正的机会。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繁荣与发展的基石,我国的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是一件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发展的大事。

(二)消除家庭矛盾和维护社会发展的需要

夫妻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都有独立的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但是,在法治社会里,得不到保障的权利形同一纸空文。因此,法律规定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有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对应。当然,夫妻婚内相互侵权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相应的就应该有夫或妻一方侵犯这些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婚内侵权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民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行为经常发生,家暴现象并不少见。男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地位完全平等。我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男权主义思想还普遍存在,再加上男人与女人之间由于天生的体力差异等各种原因使得有的妻子在竞争环境中处于劣势地位。而现代社会随着女权主义思想的兴起,妇女地位出现大幅度提升,有些地方“阴盛阳衰”现象格外严重,女子在家庭中又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因此,夫妻很难在家庭中居于真正平等的地位。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忽视对方的人格权利,“养小三”、“包小白脸”,对弱势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行为,使得配偶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使各类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都能找到有效的救济办法,尽可能的消除家庭的矛盾,维持家庭的稳定。

婚内侵权行为不应该被看做是个人的事情,因为婚姻是家庭的组成部分,家庭又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对于社会的安稳与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国家法律的介入,能更好地协调夫妻双方的矛盾,高效的解决夫妻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安稳。

传统观点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只要感情深,婚姻关系就不会破裂。然而婚姻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男耕女织这种生活只存在于人们的理想蓝图中。更多平凡的夫妻会因为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醋等小问题而产生摩擦,甚至大动干戈。那么,在摩擦中受到侵害的那一方如果并不想离婚或家庭破碎,只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让加害方受到警示、处罚、阻止过错行为,我们的社会就应该为其提供支持。但我国目前还不存在完整婚内侵权制度,致使被侵权人即使不选择离婚,也会因此闹得夫妻关系僵硬,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如果受害者仅仅是为了惩戒配偶方的婚内侵权行为,其最终目的是想要挽救该段婚姻关系,那么婚内侵权制就有必要建立起来。我们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和任意性的民事手段结合起来调整夫妻双方因为日常生活而产生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当前,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没有系统建立起来,夫妻双方彻底摆脱对方侵权行为的唯一途径似乎只有离婚。因此,最近几年来,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法律如果规定了婚内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引导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一步步调节矛盾,那么对于维持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权利是一种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也可以选择行使的权利。对过错方加以惩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只有充分调节家庭的矛盾,我们的社会才能稳步向前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艳娥,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D,河南大学,2011,05

[2]张华贵等,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6)

[3]姚秋英,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J,法治与社会,2010(17)

[4]汪莉莎,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之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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