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专车服务研究与治理

2016-05-30 10:24陈凌浩
2016年14期
关键词:市场治理

陈凌浩

摘要:自2014年8月各大专车软件纷纷上线之后,在满足细分市场消费者需求、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表现得让人眼前一亮。但作为新生事物,专车在个性化服务和市场运营中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在专车高端、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背后,越来越多的人对专车营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营运执照等方面存有不同看法。国家对当前专车服务行业的规范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专车服务;私家车专车;市场;治理

一、专车服务的概述

(一)专车服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

专车服务是刚刚兴起的一项服务,它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全球定位技术和可视化数据收集整理,为顾客出行提供服务信息和促成交易的平台服务,是各大专车软件推出的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产品。

1、我国专车服务的种类。目前我国专车市场的第一梯队,背后均有中国互联网巨头的身影。2014年,腾讯投资滴滴打车“滴滴专车”,阿里巴巴投资快的“一号专车”,百度战略投资Uber,海尔产业金融则投资最早开拓专车市场的易到用车。

2、专车软件的营销策略。专车通过交易平台连接,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喜欢乘坐的车型等,把需求推送给对应的司机。同时,采取发放红包、优惠券等奖励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社会影响,以优质贴心的服务将客户吸引到身边。

(二)我国对专车的定性尚处于模糊阶段

专车软件运营商认为自己本身只提供一个约车平台,专车服务是乘客、租赁公司、劳务公司通过约租车平台达到用车目的的服务方式,是租赁服务与代驾服务的结合,其关心的重点主要是乘客的需求。但在具体实现方式上,专车服务的行业属性不明晰,如果定义为汽车租赁,则违反了不能提供驾驶员的规定;如果定义为出租汽车,又不符合国家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准入、运行等方面的规定。

二、私家车专车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家车主以其私家车从事专车运营服务属于未取得运营资格擅自从事非法运营,与传统意义上的“黑车”并无差异,故而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私家车不能用作专车,而各大打车软件平台目前力推的“拼车”业务,其车辆来源则明确为私家车。如果车主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条件下,拼车双方又存在金钱交易的情况,这就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因此,实践中需要打车软件平台进一步明确“拼车”业务的操作模式,再来判断具体个案是否涉嫌私家车非法营运。

三、专车服务模式的优势

从流程上看专车服务与出租车基本类似,都是可以电话预约接客,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估价,并在服务结束后及时结算。所不同的是专车服务的品质相对高端,更加商务化。另外,专车服务实行考核和末位淘汰机制,以保证专车服务的质量。

专车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将闲置的租赁公司车辆和大众出行需求进行了精准的匹配。节省了候车的时间,提供了更加便利、个性化的服务。相较传统出租车服务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专车收费公开、透明,司机欺客的现象在专车服务中不会发生。

四、专车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滋生了“黑车”生长,安全性难以保证

随着专车服务的出现与快速发展,众多的“黑车”进入了专车服务的行列。专车服务的车辆和司机有多种来源,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机制,且这些车辆的保险手续不一定齐全,安全性能也不确定,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和事故,责任不明,会使乘客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对专车服务安全保障的归责不明确

按照专车软件公司给出的说法,专车服务是一个多方关系,甲方是乘客、乙方是汽车租赁公司、丙方是劳务公司、丁方是专车软件公司。乘客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汽车租赁关系,劳务公司派遣司机为乘客提供专业代驾服务,劳务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专车软件为乘客、汽车租赁公司以及劳务公司提供信息沟通服务,专车软件与乘客、汽车租赁公司以及劳务公司形成信息服务关系。这样一来,专车软件公司只是一个信息平台,负责提供租赁车辆和劳务公司驾驶员的相关信息,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从形式上而言,专车软件公司避开了各种监管。而没有监管,就会导致责任的不明晰。作为专车服务对象的用车人承担着诸多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和过重的法律责任,这会极大挫伤其使用专车服务的积极性。

(三)容易引发出租车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一直以来,中国出租车行业由国企垄断,出租车公司垄断经营,出租车司机收入可观。而当专车以其优质的服务介入到客运市场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微妙变化,随着专车司机收入持续走高和出租车司机群体的整体收入锐减,出租车与互联网专车的矛盾日益激烈。种种不安定因素让专车背负着“黑车”的罪名,并承受着管理部门和同行上下看法不一造成的误差。

五、关于专车服务治理的建议

(一)完善约租车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没有专门法律对出租车行业进行规范,所以面对出租车行业目前的管理和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地方政府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政府规章无法应对,有必要针对目前的情形,针对性地制定新的出租车管理办法,规范各地出租车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出租车经营权归属、经营资质管理、客运管理、相关法律责任、公司和司机的权利义务等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二)鼓励道路运输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法律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总括性,这在专车问题上同样适用。对于专车这样的新生事物,从其发展轨迹以及在广大民众中受欢迎的程度,一概加以否定或者处罚,并不是理性的,在保障了质量和满足安全标准的前提下,政府应当鼓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多元化发展,合理配置资源,为广大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将专车纳入正轨,寻求互联网约租车和传统巡游出租汽车共存、均衡协调发展,对我国现代交通新模式的形成具有不可估量的促进意义。

(三)规范专车软件平台管理

目前,专车软件平台不接受也不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擅自给不具备出租汽车、租赁经营资格的人员及车辆发放软件。因此,加强对专车软件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已势在必行。应当明确平台运输主体责任,平台与乘客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根据不同模式再与合作单位分清责任,以有效保护乘客利益,并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运营,从源头上规范专车服务。各专车服务的参与主体应规范市场准入机制,遵循运输市场规则,树立品牌意识,明确各方的责任,共同营造安全、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

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及时出台和实施规范互联网专车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上,要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服务社会的观念为前提,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出科学、合理及具有可行性的制度,监管部门还应该作好宏观调控的工作,对不同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确保行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五)充分尊重市场在专车服务中的决定性作用

当前我国客运交通的需求量大,供给受到限制,这就要允许市场开放专车这一新模式。互联网约租车平台已经可以实现有效率地管理配置车辆资源,因此,在制定相关监管法规时需要考虑到约租车更强的市场化特征。市场不应否认监管,但同时应呼吁监管的合理、透明与包容。为了保障基本的服务安全,对于约租车的管理应侧重于司机准入和质量监管等方面,而价格和服务则可以相对市场化,运力数量也主要由市场调控。(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敏.“专车”服务模式的利弊分析和发展思路[J].现代妇女,2015,01:202.

[2]蔡恩泽.滴滴专车或颠覆出租车业垄断模式[J].产权导刊,2015,04:10-11.

[3]许高峰.专车正遭遇法律壁垒[J].信息化建设,2015,02:51-52.

[4]李庶民.合乘、拼车与专车[J].法律与生活,2015,01:1.

[5]黄月梅.关于“专车”服务问题的探讨[J].交通企业管理,2015,05:6-7.

猜你喜欢
市场治理
社会参与美国社区学院治理及对中国应用型本科高校治理的启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浅析网络舆情治理
手机报面临的发展困境及纾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