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档案馆馆藏契约文书介绍

2016-05-31 03:14
浙江档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文书民国契约

光绪二年三月(1876年)叶首道田产典当凭据

光绪年间李献银卖田契并附民国三年十二月(1914年)验契执照

永康市档案馆收藏有一批珍贵的契约文书,包括地契、田契、分家议约、借据、租佃议约、借贷凭据等。这批契约文书的起止时间为明天启五年(1625)至1956年8月,时间跨度达332年,主要集中在清康熙之后和民国时期。这批契约文书的时间跨度大、种类丰富、数量众多,具有重要的史料研究价值。

这批契约文书原为市政协教文卫体文史委办公室主任章竟成所收藏,后被市档案馆发现,从其手中购买而得。现存于市档案馆的273份契约文书纸张古旧,有些有破损,但大体不影响阅读,字迹基本清晰。

契约文书分为红契和白契,红契指加盖了官府印章、具有官方效力的契约,红契须向官府缴纳契税;白契多为买卖双方商定、由中间人作保的民间契约。市档案馆保存的契约文书多为白契,即不具有官方效力的民间自发性交易契约。由此可见,当时民众在交换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多不经过官方渠道,倾向于私下以中间人作保生成契约。这是因为签订红契需要向官方缴纳一定的税费,签订白契则可以规避这一项支出,而且白契的签订不通过官府,更加便捷。

在馆藏的273份契约文书中,有明天启年间1份、清康熙年间6份、清乾隆年间10份、清嘉庆年间14份、清道光年间26份、清咸丰年间29份、清同治年间25份、清光绪年间71份、清宣统年间9份(包括1份黄帝纪元4609年的契书)、民国时期68份和新中国成立初期7份。除此之外,还有清乾隆至咸丰、清乾隆至同治以及清宣统至民国的3份连体账簿页,以及4份日期不可考的契书。由此可以看出,这批契约文书多集中于清光绪和民国时期,这两个时期的契书交易内容大多以卖田契为主,其次为卖山契,再次为是卖地契。光绪年间民众出卖土地的原因多是由于“缺钱”和“缺用”;到了民国,卖地除以上两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亲人离世需要用钱,如“父乏故缺用”“丧下缺币”。比较典型的有三份民国三年(1914)3月的卖田契,卖主都是同一名妇人,名为周岩妹,其第一份卖田契是由于“父故丧”而签订,第二份是由于“祖婆丧”而签订,第三份则是因需要“坦(壇,即祭祀之意)”而签订。

市档案馆所藏契约文书种类相当丰富,除了比较常见的田契、地契之外,还有出当股权凭据、祭祀分子分配议约等比较少见的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一是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二是订立契约的理由;三是买卖主体的界定;四是立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五是第三方“中人”的参与;六是立契的时间与时效。

光绪三年三月(1877年)朱庚寅追加卖田银凭据

这一批契约文书大都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促成交易的原因则多是“无银”“缺钱”“缺食”或者“父亡”“母故丧”等合情合理的客观原因。大多数契书是从“本家有佃皮田”或者“本家有地”等介绍土地数量之语开始,将自己需要交易的土地位置与界定范围写于其后,紧接着写准备将土地以何种价位交与何人,并且大多点明“随契交清”。由于许多契约都是由于生活所迫而定,但从古至今土地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因此许多契约文书上会加上“不论年月,原价取赎”这一类话语。契约文书中对于订立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基本都有记述,如,在咸丰七年(1857)4月的《徐大田卖地契》中有“自卖之后,其田任听周迮物业耕种便用,两相情愿”的说法。

契约文书订立的当事人以男性和长辈为主。不过在市档案馆的馆藏契约文书中,也存在妇女进行交易的情况,但通常会加上母亲或亲戚叔伯的签字画押。这与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宗法等级制度、宗法关系和妇女地位有关,虽然到了民国以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一定解放,但是对于农民来说,等级观念和男尊女卑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如,民国三年(1914)3月的《周岩妹卖田契》中,卖田人是妇人周岩妹,但是她需要“凭亲戚叔伯想(相)议将口粮田三坧”卖与他人,在契约结尾处也有其叔兄签字。

我国对契约的交易物边界界定一向比较详细。从西周开始,契约中便出现了对东西南北“四至”的描述,东西南北或上下左右“四至”的说法一直沿用下来。在这一批契约文书中,民国时期甚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契约文书都有提及“四至”。如,民国二年(1913)8月的《朱廷斋卖田契》中提到“上至兄田,下至坦,左至路,右至叚田为界”;1951年7月的《徐留岳赠坟地契》中提到“上至路,下至金炳南坦,左右本家坦”。

由于当事人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契约文书多为他人代笔而成,少有亲笔书写,在契约文书正文后都有主动交易人、见证人和代笔人的签字画押。在这批馆藏契书中,清代契约文书多是笔画繁杂的秘文花押,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中出现了个人私章押印,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现了指纹押印的文书。

市档案馆馆藏契约文书大多属于白契,见人则基本是当地村民中具有较高信誉的人,并不属于官方机构。“见人”即中人,其见证行为交易双方都能够接受。见人通常不追求经济利益,他们追求的是对自身身份及信誉的肯定。这也体现出在以农业为主的、相对闭塞的生活环境中,传统的“德”“礼”等宗法观念对人的影响非常深刻。馆藏273份契约文书中,仅在一份民国三十二年(1943)2月《章克干田掉宅基地凭据》中出现了官方的保长签名和印章。

还有两份比较特别的地契,一份在光绪年间成契,另一份成契时间已不可知。这两份地契附上了民国时期的验契执照,验契执照是民国政府对房屋进行验契、换契以确认产权所使用的执照,经过验契后的产权所有者按国家规定纳税后,由房产部门发给产权凭证。从两份验契执照上看,当时验契执照的发布单位是浙江省财政厅,所署时间之后还有县知事的签名盖章。

契约文书对于研究历史上一个地方的土地政策、土地流转及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有很大的作用。对契约文书的保管和利用十分重要,市档案馆在征购进馆后,按照契约文书的生成时间进行了清点分类,制作清单,以便于保管和研究者利用。这批契约文书在购得之时有些许破损,市档案馆及时对破损的契约文书进行修复,并着手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以确保契约文书得到妥善保管和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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