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分析

2016-06-06 15:02樊志辉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

樊志辉

摘 要: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公民道德法律化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但是公民道德法律化在更多意义上是指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方式或途径,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关键词: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一、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将公民道德法律化是有其必要性的。

从历史上看,《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唐律》也以“纳礼入律”的形式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我国古代的道德法律化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毕竟是为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难以培养出具有独立、自由、民主意识及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而且这种法律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制,它在一定意义上蜕变成了人治。有鉴于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它根植于现代法治的精神。从道德作用的机制来看,公民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实现的,是一种“软约束”,这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高的公民来说,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可是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低的公民来说则约束作用有限。而法律则不同,它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硬约束”,任何公民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因而,这种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有助于社会达成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二、正当防卫的类型

(1)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失时,侵权人,被侵权人各自应当对见义勇为者承担的责任。我们先看看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在实际案例中,合理补偿的价款可能还不够支付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医疗费用。在极端情况下,见义勇为者重伤导致残废时,更不会有人照顾他的下半生。怎样才能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呢,最简单的办法是保证受益人必须赔偿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无论多少。

建议法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根据见义勇为者受伤情况给予全部补偿。受益人无法补偿的部分,由国家见义勇为基金会补偿。因此国家应该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补偿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

(2)侵权行为中,侵权人遭受损害时,见义勇为者和被侵权人应该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这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这样描述:“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即正当防卫人造成侵权人的损害,只要正当防卫没有超过限度,见义勇为者即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这实际上相当有利于见义勇为者。

(3)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遭受损害时,侵权人和见义勇为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如果见义勇为者是出于一般过失,即因疏忽大意产生的过失或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而产生的过失,那么见义勇为者应该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如果见义勇为者是出于重大过失或故意,那么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者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在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时,那么见义勇为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紧急避险类型中,可以分为人为造成的紧急避险行为和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行为。

在人为造成的紧急避险行为中,我们也可以分为四种行为人,引发险情的人,紧急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若避险行为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不仅仅应当适当补偿,而是受益人必须在收益范围内分担损失。即如果受害人损失大于受益人收益,受益人的收益必须完全用于赔偿。如果还是不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时,必须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余下的赔偿责任。

当紧急避险人也是受害人时,应先由引发险情的人赔偿损失,引发险情的人无法赔偿损失时,由受益人在收益范围内赔偿损失,如果还是无法清偿时,由见义勇为基金会赔偿损失。

总结如下:引发险情人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补偿,尚不能清偿时,由国家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补偿。而紧急避险人只在避险过当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自己没有避险过当时,不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在自然原因造成的避险行为中,我们可以分为三种行为人,紧急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这里,我觉得存在一定问题,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如果依然无法清偿时,由国家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补偿,同样,紧急避险人只在避险过当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紧急避险人在没有避险过当时,无须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5)非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见义勇为行为,这种类型的行为人可以分为被侵权人、见义勇为者和侵权人。

因为此时的状态一般存在与侵权行为或自然事故已经结束,见义勇为者对受害人展开救助的情况。此时如果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再次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就要看见义勇为者的过错程度,如果见义勇为者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计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则以再次受损范围内的损失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见义勇为者是因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则必须以见义勇为者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振东.《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0页.

[2]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3]王振东.《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83页.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5]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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