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承毅:人大监督应有问责效力

2016-06-11 10:58王君宏张双山
公民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问责人大常委会意见

王君宏 张双山

如果满意度测评之后,没有了下文,那么人大开展满意度测评还有什么意义?建立人大监督问责办法,规范问责程序,就是要更好督促有关问题的落实,增强监督实效。

“对审议的报告不满意怎么办?对审议意见不落实如何处置?满意度测评如何避免测了就了?要使人大监督真正产生威慑力,就必须要有问责。”重庆市奉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田承毅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

田承毅说,基层人大主要有三大职能,监督职能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监督工作不仅耍重目标、重内容,更要重效果。人大监督要强调解决问题,出实效。

“实事求是地讲,目前,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离新形势的需要,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监督效果还不是很理想。”

在田承毅看来,监督效果不理想,由多方面的因素形成。一是,有的部门“一把手”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人大意识淡薄,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弱;二是,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在行使监督权时,瞻前顾后,畏手畏脚,缺乏勇气和胆量,怕监督得罪人,怕监督没有效果,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三是,基层人大缺乏专业人员,懂经济、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学者少,导致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效果不明显。

“同时,监督手段不够丰富。地方人大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手段使用频率高,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使用。”

近年来,基层人大把开展满意度测评作为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探索完善满意度测评方法、机制等方面取得一些成果,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田承毅认为,依法开展满意度测评,以客观公正的测评结果,可以使人大一目了然地看清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哪些专项工作和问题不满意,更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但现实的问题是,对于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运用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工作评议“一评了之”,测评结果“一测了之”,测评完了就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整改等现象。甚至有的问题人大持续监督了多次,跟踪监督了多年,可依然是“涛声依旧”,极大地损害了人大监督的权威,也使得人大工作实效大打折扣。

“满意度测评的成效如何,最终不是看过程是否热热闹闹或轰轰烈烈,而是要看评议意见落实了没有,存在问题解决了没有,各项工作改进了没有。只有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群众才会拥护,代表才会满意,测评才有效果,人大监督才能持续开展,也才能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一府两院报告不满意,对部门的整改不满意,说明职能部门执行有关法律和党的政策方针不到位。”田承毅说,如果对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重视,不去整改落实,也就意味着对人大、对人民群众不负责。

尽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人大可以对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不力,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建议敷衍应付的部门和负责人,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程序,但由于缺乏规范性、可操作性,因此,实践中却很少使用。

对拒不接受人大监督,不落实评议意见,不改进部门工作的单位和领导,处理也多是批评教育,深究责任的少,没有制约惩戒手段,必然使人大评议和测评失去权威性和实效性,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去甚远。

“如果满意度测评之后,没有了下文,那么人大开展满意度测评还有什么意义?”田承毅说。

“人大监督应有问责效力。”田承毅强调,要使人大的审议意见、评}义意见落实到位,部门整改有力,就必须要有问责机制。对于在满意度测评中“满意”两次不过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加以问责,无问责便无效力,问不到责就会不了了之。

事實上,问责是树立人大监督权威、增强监督实效的有力手段.也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着力点、发力点。田承毅表示,人大要问好责,就必须要有一套规矩和办法,要明确问责范围,要规范问责程序,确保人大问责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运行。

“奉节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监督问责办法,规范问责程序,就是要使这项监督方式更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更好地督促有关问题的落实,增强监督实效。”田承毅谈到,“通过实施问责,有力推动人大监督事项落到实处。”

田承毅还表示,公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是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及时地把满意度测评结果向代表公开,并通过备类媒体、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开,促使“一府两院”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更好地改进工作,从而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

(编辑 刘金川 156876576@qq.com)

观点:

票决制是问责的程序要义 田必耀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人大问责必不可少。按照监督法规定,一旦进入人大问责的监督程序,必须依法推进,任何人都无权阻止法定程序。票决制在人大问责中的程序功能应当在规范中坚守。使“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的评判标准更加清晰可用。

2001年沈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未被人大通过事件发生后,“未通过”案在各地逐渐多了起来。这些珍贵的民主标本彰显人大问责的功效,同时也对如何问责“未通过”案提出了一个命题。

目前,全国各地人大对专项工作报告、议案和建议办理、审议意见处理等。越来越多地实行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满意度测评。重庆、河南、湖北、浙江、四川等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一旦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一些地方规定,重新处理仍不满意,将启动质询等刚性、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如果工作报告没有被人大通过,则意味报告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在民主、法治向前推进的过程中,这些问题有待实践不断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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