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术馆组织性质新考

2016-06-13 19:56李文鸿陶传平吕思泓6
体育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国术登录号之江

李文鸿,陶传平,吕思泓6

(1.曲阜师范大学 体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山东 曲阜 273165;2.齐鲁工业大学 体育与文化产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3)



中央国术馆组织性质新考

李文鸿1,2,陶传平2,吕思泓26

(1.曲阜师范大学 体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山东 曲阜 273165;2.齐鲁工业大学 体育与文化产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3)

摘 要:以相关史料和前人研究为基础和参照,以中央国术馆历史沿革为时序,重考张之江等争取中央国术馆官方性质的史实。认为中央国术馆始终未被正式纳入官方行政体系,其民间自发性结社的性质始终未变,原因包括一是过分依赖政治而失去独立性;二是与政府本身组织体制的改变关系密切;三是理想蓝图与现实多有抵牾;四是张之江等与官方对于武术与体育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结论认为从组织属性看,中央国术馆应属于“民办公助”的民间社团;以史鉴今,武术组织的成败与是否获得官方身份不必然相关,而是需要多元归因,张之江及中央国术馆的历史功绩值得肯定。

关 键 词:体育史;中央国术馆;武术;组织性质

E-mail:susliwenhong@163.com

中国体育的现代化集中体现在本土体育(武术)的现代化,而武术的现代化“首先是武术组织的变化”[1]。从1928年3月,中央国术馆前身“国术研究馆”于南京韩家巷成立,之后的近10年间,中央国术馆一直致力于实现组织性质的完全官方化。

学界对中央国术馆组织性质的看法有较大分歧。一种认为中央国术馆为官办性质。如易剑东[2]将中央国术馆与精武体育会比较后认为,精武体育会是民间社团,而中央国术馆是政府教育机构,属于官办的性质;林伯原[3]对中央国术馆的性质也有类似看法,其理由大致与《中央国术馆史》[4]所述相同,即张之江向当时的教育部提出申请备案国术研究馆遭到拒绝后,李烈钧表示:“既然教育部不准,干脆由中央国民政府直接领导,属于国民政府直属机构,经常费由财政部开支,每月定为四千元,不足之处,可以自行筹措。”可见,中央国术馆获得国民政府批准设立,有官方财政上的支持,是研究者确立其官方性质的主要理由。然而,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如台湾学者徐元民等[5]认为,就中央国术馆的组织属性而言,当是一种民间团体,但组织架构形同政府机构,其经费来源依赖政府预算,却又非国民政府的正式组织体系,即中央国术馆的角色定位尚不明确。

前人研究及分歧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和空间。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课题项目的资助下,笔者大量搜集一手资料,厘清国术馆组织性质变化发展的来龙去脉,辅之与相关学者研究比对互参,既具有基础性的学术考释之义,亦期收以古鉴今的启发之效。

1 从官办性质到初现分歧

1.1 国术研究馆顺利备案

1928年3月4日晚间,张之江宴请宁沪国技大家共四十余人,当席便公选推举张之江、李景林二人筹备组织国术研究馆,并订于5日下午三时于南京廖家巷一号开会。当席即通过4项决议[6],决议第一项为:呈请国府备案,并推举李景林为呈文起草员。与会筹备委员之一的骆斌更建议国术研究馆以直属国府为宜,此议亦获得通过。在6日的筹备会议中,有关经费方面,开办费的处置仍照昨日议决;至于国术研究馆经常费,暂定一万元,由国府补助五千元,其余由发起人筹募;组织方面,3月8日的《中央日报》将当天拟定的组织章程刊载出来[7]。从这份组织章程内容看,该馆的组织架构已略具规模,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呈请国府备案。在国术研究馆筹备完成后,张之江随即向国民政府呈请设立国术研究馆,并将国术研究馆正式的简章、组织条例与职员薪金、办公费等一并呈送国府审核。研究馆确立二门二处一部(少林武当二门,总务编辑二处,以及评议部)的编制与分掌职务、馆内其他职员、经费预算月需洋(银圆)10 540元,拟请半数由发起人筹募,半数由国府补助每月洋5 000元,另有如地方分馆设立条件、全国代表大会、国术考试的事项。①这份呈文于1928年3月9日,也就是国民政府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提出讨论,在该次会议即顺利获得通过[8]。

1.2 官办性质及其缘由

国术研究馆在批准备案成立时期,确实具备官办性质。因为除前述中央日报等资料外,根据《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第二辑的记载,国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927年2月9日)中,国民政府委员谭延闿、蔡元培、李烈钧、蒋作宾、王伯群、王宠惠、钮永建等人建议特任赵戴文、张之江两人为国民政府委员,此提议获得该次会议通过。而这几位委员后来也都成为国术研究馆的发起人[9]。此时的张之江等于进入当时国民政府的中央决策核心,因此身为国术研究馆理事,便能直接向国府呈请国术研究馆的备案。国民政府于3月15日与17日,以批一七四号与令八十三号,批准国术研究馆的备案,并命财政部每月拨款5千元作为补助[10]。张之江在3月28日将该馆职员姓名表呈交国府审核备案。②因此,中央国术馆之所以能成立并获得国民政府备案认可,是因张之江本身具备国民政府委员的身份并获得政界要员支持。

1.3 考试条例引发分歧

然而,后来的发展却有不一样的走向。1928年4 月5日,国术研究馆正理事张之江、副理事李景林向国府呈案。③表示该馆自开办以来,内部设施已就绪,因此全体职员与董事共同拟定5项简章,分别是国术研究班简章、国术教授班简章、国术练习班简章、各省区市设立分馆之条例、国术研究馆考试条例。关于这项呈案,国府秘书处除对国术研究馆考试条例有意见之外,认为其余章程“尚无不合”。④国民政府常务委员最后把此案转交大学院审议。大学院审议后,院长蔡元培于5月10日呈复国民政府,在肯定国术研究馆奖励及训练工作积极意义后,转而表示:“惟该馆虽受政府资助,并非国立机关。所拟章程,似无呈经钧府核准立案之必要。至国术考试,如须(需)举行,应由政府主持。”[11]中央主管教育机构大学院认为国术考试明显逾越行政范围,同时否认“国术研究馆乃直属国民政府之一行政机构”。可见,中央对该馆性质初现分歧,其起因是对国术考试职权范围的质疑。

2 更名改制中的事态发展

2.1 以改制推进官方化

1928年6月中旬,张之江鉴于国术研究馆名称稍嫌繁重,而且使不知者见之,以为仅是一种研究学术机关。因此想呈请国府改简称为“国术馆”,如此望文生义,自寓一种研究练习之意。⑤国府将此案函知大学院审理,大学院对此案审理的结果表示“事属可行”。⑥该年7 月6日,国民政府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中,张之江与李景林呈请国府,再次提出改名为“国术馆”之议案,该案在此次会议中获得备案。

就在国术研究馆改名获准的当天,张之江亦呈请国府,表示该馆成立之初是以私人力量鼓吹提倡,如今发展壮大,若再以私人性质所立团体,难以收内外相维之效,认为应由国家设有专一机关,使全国各派专门人才,融洽一炉,因此呈送国术馆组织条例,并希望国府能特简馆长主持馆务。⑦由此可见,张之江此时承认原先的国术研究馆是民间性质,因此希望真正成为一个行政机关。此项呈案经国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委员会议议决后(1928年7月10日),⑧以蔡元培为召集人于7月12日开会审查《国术馆组织条例》,略作修改后正式定名为《中央国术馆组织大纲》,共十六条。⑨该组织大纲经过国民政府第八十次委员会议修正通过(1928年7月17日),成为后来中央国术馆正式对外公布的版本。⑩随即,在1928年7月20日,由国府主席谭延闿主持讨论该馆组织办法,确定张之江与李景林分别担任馆长与副馆长,以及谭延闿等担任国术馆理事[12]。此时,中央国术馆在获官方议定认可后正式成立。

2.2 概念争议初露端倪

1928年7月28日,中央国术馆拟定中央国术组织大纲与省市县分支馆组织系统,并呈请国府审核备案。而国府秘书处方面,最初认为该组织系统遍及各省市县,甚至有“里国术社”及“村街国术分社”等名称,范围似过大。至于强种强身方法,可以用“体育”二字包括,国术为体育的一种。而全国宜普遍提倡体育,只专注重国术,未免流于偏畸。但后来决定将中央国术馆组织大纲与省市县分支馆组织系统送交法制局审核。⑪法制局方面表示,中央国术馆此次所附大纲第1条中多了“阐扬民族武化”等字样,容易产生疑义,其他各省分馆组织大纲亦然,将该馆所添文句删除或改为“阐扬民族武德”等为宜,至于该馆的全国组织,法制局并未表示反对。本案最后依照法制局的意见,国府维持原本议决的组织大纲内容,通知中央国术馆做修正。⑫尽管法制局没有对国术与体育的概念关系表示质疑,但国府秘书处的意见已充分显现出与张之江等不同的概念认知,这一点在后续的事态发展中成为分歧的一大关键。

2.3 貌似确实的官方性质

至此,可以看到国民政府方面对中央国术馆系统是予以承认的,该馆从更改名称到更换新馆印都必须获得国府认可,尤其是国民政府第八十次委员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央国术馆组织大纲》中的第一条:“中央国术馆为全国最高国术教育机关,直隶于国民政府,管理全国国术教育行政事宜”,确立了中央国术馆的位阶与职权。张之江等以改制为名,实则是为国术馆的官方化不懈努力,这一点在没有实质触及国家行政体系敏感神经之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尽管有“只专注重国术,未免流于偏畸形”的质疑,但并未因此导致强烈冲突,以影响到国术馆官方化的进展。此时中央国术馆似乎确实属于当时国府行政体系,但这样的官方性质仅仅停留于纸面,当张之江继续为国术馆不断提案而与考试院、立法院等部门产生抵触时,情势随之急转直下。

3 遭遇挫折后的不懈努力

3.1 官方性质遭彻底否定

1929年2月,中央国术馆因发现之前所定的组织大纲有诸多不妥,同时也感到去年举办第一届国术国考有诸多不适。故经该馆2月4日第三次理事会议商议,修定了两份新组织大纲和新的国术考试条例,呈请国府审核备案。⑬国府将此两案转交行政院审查,行政院认为事关法律范围,于是咨请立法院审理。当年4月24日,行政院复函国府,提及立法院对此案的意见:国术馆本身性质不明,其中有发起人等等则是社会性质,无庸系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日本之柔道馆,中国之精武体育会皆其例也。且武术技击是体育之一部分,考试为考试院之权责,此尤须加以注意,似无须另定条例。经即议决,国术考试条例属于考试院权责,至国术馆又属结社性质,不属行政机关,无须另定条例,两案均认为不能成立在案。⑭

对此,国府方面接受立法院议决,并将此结果告知中央国术馆。⑮经此审核,等于宣告中央国术馆失去其法律地位,亦代表国民政府开始将该馆排除在正式的行政体系之外。

3.2 张之江努力的军事转向

中央国术馆失去官方地位后,从扩大组织规模、增加经费两方面进行努力,并在此过程中结合时势将国术与军事相关联,以期重获官方认可。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张之江曾先后向国府与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广设国术馆相关议案,当时基于时势,此二案均被接受。⑯该年5月《申报》[13]虽刊载5 月10日第4次国府会议通过的《国术馆组织法》(内有国术馆官方性质的条文)等4项法规,但5月20日的国民政府公报洛字第8号,仅公布除《国术馆组织法》之外的3项法规。显然,此项法规可能基于立法院的意见,而未被正式通过。1934年初,张之江向当时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上了一份呈文,表示各省有心提倡国术者虽多,但因大量裁减国术经费,停办者亦不在少数。以日本自受我大刀队重创后,暗中聘请中国武术家前往日本教授国术和日本下议院提出提倡刀剑议案为例,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通令各省市政府妥定经费,限期成立省市县国术馆,以期强国强种,并作国民军事训练之基础。此案最后决议仍以先前立法院意见为主。可见,此时张之江对国术馆官方化的争取已不似以前直白,而是隐含在为国术(馆)发展获得官方政策和经费支持的努力和强种救国的军事话语之中。

3.3 社会结社性质再次确认

审议上述呈文的行政院第一五四次会议,为中央国术馆的属性问题提出两种解决方案:或者隶属教育部,使其成为一学术机关;或者将该馆改为民众团体。该会议认为第二种方法似乎更为妥当。其经费应仍由政府拨付,作为补助。⑰显然,教育部本身没有将中央国术馆纳入教育行政体系的意愿。对此案,国府文官处方面认为审查会的第二种办法与先前立法院意见尚无不合,因此采纳第二种意见,并以训令二〇二号以及训令七五〇号,分别令中央国术馆与行政院照办,中央国术馆的社会结社性质依然不变。尽管此后张之江于1935年1月17日再次呈请国府,希望国府能令各省市地方筹定国术经费,限期成立省县市区国术馆社,并附上一份张之江拟定的军队国术训练方案。⑱但最终行政院函复国府,表示关于中央国术馆组织的性质,已经过多次会议审议,视其为民众团体,其所呈亦无再交教育部审议的必要。而既然国术馆属于民众团体,似亦不便由政府通令各方限期成立,希望国府查照行政院前呈办理。⑲至此,在屡次上呈经官方反馈后,中央国术馆的官方性质不仅未获认可,反而强化了官方对其社会结社性质的定论。

4 国立化失败之归因与反思

从国术考试条例制定到职权范围由“研究”向研究与推广并重的扩充,展现出张之江等力倡国术者的宏大抱负和寻求“国立化”的急切心情。但与之相反的是,国府中央对中央国术馆相关议案,越到后来越为淡漠,以致与张之江等人的期待南辕北辙。

4.1 依附政治权力的无奈

事情发展之所以有如此变化,陈公哲[14]在其《精武会五十年》一书中,提到一种可能性。因为,精武体育会原本也想向国府申请为国立机构,正逢张之江在国民政府委员会议提出要成立国术研究馆。陈公哲表示:“当时北伐尚未成功,政府为拉拢军人,求无不应。张之江既有同样请求,且与李烈均有旧交,立即批准。对精武呈文敷衍,批‘并案办理’”。陈公哲认为,由于最初国府是为拉拢军人,才同意张之江的呈请,因此,国府所给经费也以其利用程度为标准,以致中央国术馆的经费后来也越来越少。马廉祯在总结清末至民国武术团体组织性质变迁时指出,精武会效仿基督教青年会,以商业运作支撑武术社团发展,尽管因社团化发展结构松散而最终衰落,但精武会组织优势在于远离政治而保持独立,获得了各方面发展的自由空间[15]。中央国术馆试图“完成中国传统身体文化在身体练习方式上的现代转型”,其宏大目标决定了张之江等必然依托国家权力的行政优势,从教育、军政入手推行国术,尽管摆脱马良“新武术”时期个人化、区域化的限制,却因过分依赖国家权力而失去独立发展的能力,由此足见中央国术馆为求得官方化而与政治关联后产生的悖论和无奈。

4.2 国民政府组织体制的改变

国民政府组织体制的改变,或许是改变中央国术馆属性的另一个原因。《中华民国史公职志:初稿》提到,1925年7月至1928年10月,国民政府以委员会议掌理全国政务。中间曾废除主席,以常务委员执行其职务[16]。到了1928年10月至1930年11月,国民政府职权明确规定,主席地位提高,并建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院,创立实行五权制度。而国术研究馆成立之初,正好是国民政府以委员会议为决策与拟定全国事务之时,因此该馆的设立便直接由国府方面给予备案。而国术研究馆后来几次呈交组织简章与国术研究馆改制等案,也多半是由国民政府委员会议做出决议。但到1929年2月,也就是中央国术馆提交修正组织大纲与国术考试条例的提案时,国民政府已确立五院制度,因此相关事务理应交由各负责部院审理。国术馆组织大纲既然要立案,使之具备合法官方地位,势必要交由立法院审核。因此,行政院将此案转交立法院,也说明行政院确实遵守职权分立的原则。

但国民政府组织体制的改变,使中央国术馆的模糊性质显得更为突兀。《中央国术馆组织大纲》中的第一条提到:“中央国术馆为全国最高国术教育机关,直隶于国民政府,管理全国国术教育行政事宜”。既然中央国术馆是教育机关,不受中央教育主管机关的督导,却有权管理全国国术教育行政事宜,而后者范围又太广,除了社会大众的国术教育之外,也包含了国术课程与教材规划、各级学校国术教员的考选聘用、各级学校学生国术成绩标准制定等,都明显侵占教育部职权,这恐怕是当时立法院难以接受的原因之一。

4.3 宏伟理想蓝图与现实的抵牾

一方面,就中央国术馆的组织设计,要在全国各地成立国术馆(社),并要求隶属于各级政府,使其成为一正式行政机构,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都必须做出大幅调整。一旦让国术馆成为正式行政机构,则该馆的教职员就形同公务员,政府势必要大幅增加人事支出。且于此项人员方面,也势必要设计一项考试录用的办法。但要甄别哪些人有无资格进国术馆任职,具体操作也非易事。另一方面,中央国术馆致力于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国术统一”[17],这样一个规模宏大的计划,若经费难以保障,则延聘专家、统一教材等的操作实施就难以进行,因此,争取官方化自然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而随着九·一八事变后国家转向应对民族危亡,在经费上自然难以满足中央国术馆的需求。

4.4 对土洋体育关系的认识分歧

双方对国术与体育关系看法的差异,也是导致中央国术馆不被行政体系接纳的原因之一。张之江等认为国术本身就是本土体育,与西洋体育平起平坐,理应有其地位。但细观国府各院历次的议决结果,显然是把国术视为体育的一部分。这个“体育”指的是广义的“体育”,包括中西方所有体育项目,所以国术理应附属于广义的“体育”系统之下,并且应该受教育系统督管。然而,教育部却没有将其纳入体系的意愿,此时想要使其成为一个独立机构,自然难以如愿。张之江与官方认识的分歧可以看做“土洋体育”之争的集中反映,体育“全球化的实质是融合而非对抗”[18],当时官方对待西方体育的心态已比较开放,趋向土洋体育的融合而非分庭抗礼,而张之江则代表土体育(武术)的坚定支持者。既要寻求官方认可,同时又在体育观上与官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其结果自然是不被承认。

中央国术馆为个人发起,虽然在较短时期内获得官方的行政体系的身份认可,但整体来看,官方经历从认为其性质不明到确认其非官方属性的过程。中央国术馆民间社团组织的性质未能改变,但它自始至终又得到中央政府的资助,因此,本研究认为中央国术馆组织性质应属于“民办公助”的民间社团。基于前文所述种种主客观原因,中央国术馆纳入国家官方体制的努力未能如愿,但我们不能盲目判定这是张之江等失败。一个武术组织的成败不能以是否获得官方身份而定,而是需要多元归因。无论如何,以张之江为首力倡国术者以中央国术馆为载体,在个人与历史变迁的互动中将武术融入强种卫国、民主、革命、立国等宏大时代主题之中[19],为武术的教育化、竞技化和社会化做出开拓性的贡献,全面启动了武术现代化的进程,其历史功绩不可磨灭。

注释:

① 张之江. 呈为设立国术研究馆呈请备案并补助经费,国史馆. 国术馆筹设案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6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54A。

② 张之江. 呈报职馆成立附送职员一览表请备案(1928年3月28日),国史馆. 国术馆筹设案,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6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54A。

③ 张之江. 呈为呈报简章请求核示(1928年4月09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④ 国民政府秘书处. 秘书处签呈(1928年4月12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⑤ 张之江. 呈请更定职馆名称(1928年6月18日),国史馆. 国术馆筹设案,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6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54A。

⑥ 大学院. 公函第一八五号(1928年7月6日),国史馆. 国术馆筹设案,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6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54A。

⑦ 张之江. 呈为馆务略有规矩拟具组织条例呈请核定公布(1928年1月6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⑧ 国民政府秘书处. 公函第二四四七号(1928年7月11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⑨ 蔡元培等. 国术馆组织条例审查报告(1928年7月17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⑩ 国民政府秘书处. 公函第二八九九号(1928年7月18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⑪国民政府秘书处. 公函第三三五六号(1928年8月9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⑫国民政府秘书处. 公函第三三九八号(1928年8月18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⑬张之江. 呈送修正国术馆考试条例鉴核备案(1929 年2月20、21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⑭ 行政院. 公函第七九五号(1928年4月24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⑮国民政府文官处. 签函第二七一号(1929年4月27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一),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0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49A。

⑯张之江. 呈为暴日肆虐环境大难恳速订国术为国操急图强国基础厚培民力雪耻自卫,国史馆. 国民会议案(六),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11110-0015,入藏登录号:001000000079A。

⑰行政院呈字第五七九号(1934年4月5日),国史馆.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二),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2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50A。

⑱国民政府. 函第三八六号(1935年1月21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二),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2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50A。

⑲行政院. 公函第二七一号(1935年2月1日),国史馆. 中央国术馆学制案(二),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95571-2001,入藏登录号0010000062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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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ew study of the organizational nature of Central Martial Arts Museum

LI Wen-hong1,2,TAO Chuan-ping2,Lü Si-hong2
(1.Department of Postdoctor,Qufu Normal University,Qufu 273165,China;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Jinan 250353,China)

Abstract:By basing their research foundation and reference on related historical data and predecessors’ researches, and by basing the time sequence on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Central Martial Art Museum (CMAM), the authors restudied the historical fact that ZHANG Zhi-jiang etc strived for the official nature of CMAM, and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CMAM had never been officially included into the off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its nature of an association founded spontaneously by folks had never been changed, for which there were four reasons: 1)the loss of independency due to overly reliance on politics; 2)it wa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hange of the government’s own organizational system; 3)there were many contradictions between an ideal blueprint and reality; 4)there were differences between ZHANG Zhi-jiang etc and the authority in terms of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ushu and sport. The authors drew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ganizational attribute, CMAM should be a folk association managed by folks and sponsored by the govern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y, the success of a Wushu organization is not inevitably related to whether it has an official identity, but needs to be attributed in multiple aspects; the historical merits of ZHANG Zhi-jiang and CMAM deserve to be affirmed.

Key words:sports history;Central Martial Arts Museum;Wushu;organizational nature

作者简介:李文鸿(1981-),男,副教授,博士,曲阜师范大学体育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武术历史与文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5YJC89001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2014M561891);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一般项目(14CTYJ23)。

收稿日期:2015-09-05

中图分类号:G812.9;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3-0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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