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结构下的城乡教育与社会正义的实现

2016-06-17 00:34郭一建
现代交际 2016年10期
关键词:城乡二元结构

郭一建

[摘要]社会正义是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现象的一致伦理认定和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的合理性和合理成分的要求和判断,以及对稳定、优化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教育投资的城乡差异、教师配置的城乡差异、学校分布的城乡差异和学校物质条件的城乡差异。因此,在解决城乡教育差异的问题上,必须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即提升教育改革过程中坚持教育公平正义的意识,建立公共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制度保障,建立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管理机制。进而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实现城乡资源共享,相互协调、共同发展,落实二元结构下城乡教育改革过程中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城乡二元结构 城乡教育 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C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0-0050-02

一、社会正义的含义

社会正义是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的重要概念。罗尔斯的《正义论》里,把正义理解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前提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第二,目标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所指向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是一个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将正义建立在两个基本点上:一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自由的权利,人人都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是公平合理的社会,也是人们的追求目标;二是分配的合理性,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想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利益又不能做到“按需分配”,因此,就需要制定某种规则,达到公正、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论围绕这两个基本点,把探讨、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达到公平合理作为其正义论的目的和宗旨。

二、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对城乡教育的影响

二元结构是指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结构的断层和分化,其实质表现在现代与传统并存于一个社会之中所产生的现代性结构与传统性结构的分裂。二元结构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反差,集中体现在了城市与农村的差异。①同样,二元结构使城乡教育条件也形成强烈的反差。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政府的“城市偏好”倾向,造成了城乡经济的巨大落差,这种社会发展状况同样也体现在了教育上。首先,教育投资的城乡差异。大多数地区经济发展不是很发达,教育投资的总体规模十分有限,因而,导致了农村地区由于经费的短缺而教育机构的稀缺。由于农村地区普遍相对贫困,农民的家庭收入只能维持最基本的温饱,因而对教育的投资微乎其微,这就造成了农村教育的普遍滞后,不利于农村整体教育水平的提升。其次,教师配置的城乡差异。相对城市,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比较落后,教师工作环境比较差,工资相对较低,而且时常没有保障,大多数的教师都缺乏系统规范的培训和进修,个人晋升和发展的机会也比较少。此外,农村教师的任务也比较繁重,除了日常的教学任务之外,还承担了接送学生、提供学生伙食,有时还帮助学生支付学杂费等任务。因此,很多教师放弃了农村执教的理想,城市教师资源也不愿流向农村,造成了农村学校师资力量的匮乏。第三,学校分布的城乡差异。农村学校的覆盖率相对较低,尤其是省属、市属的重点院校更是少之又少,加上农村交通普遍不便利,这就导致了农村学生失学率远远高于城市。第四,学校物质条件的城乡差异。作为学校建设的硬件条件,校园良好的基础设施为学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办学环境。在大中城市当中,学校的占地面积往往比较大,优美亮丽的校园风景、宏伟高大的教学楼、宽敞明亮的教室、先进发达的多媒体设施等等,都为城市学生就学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而在农村,由于经费有限,许多学校的校舍建设十分不完善,校舍破旧不堪,有的甚至成了危房。尽管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也在大量完善校园设施,比如桌椅、黑板、教材等等,但是一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如多媒体设备、电脑房等还是十分稀缺,这对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在解决城乡教育问题过程中体现社会正义

首先,在提升教育改革过程中坚持教育公平正义的意识。“农村教育的价值选择应该定位在为城乡共同发展服务上,定位在培养合格公民而不是局限在培养‘新型农民上”②。因此,政治社群在推行教育事业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取消以城市为中心的精英教育价值取向,建立面向全体大众的教育价值取向,应该从一个整体的角度来看待城乡教育关系,看到城乡间的教育差异与城乡教育在推动城乡建设中的不同角色与不同作用,树立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育公平意识和教育正义理念,从保障和完善人的基本权利出发,将城乡教育目标逐步发展成为为了人、发展人、成就人,缓解城乡间发展不平等所带来的矛盾,逐步克服和消除二元结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次,坚持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的公平正义原则。第一,坚持教育对象无差别的原则。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的第一个社会正义原则强调了“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因此,政治社群在推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无论什么样的阶层、什么样的民族、什么样的宗教背景,都应该保证所有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使人人都能拥有平等的教育权利。第二,坚持教育决策理性主义原则。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农村地区的力度,尤其是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绝大多数公民的教育权利,充分发挥农民群体在教育决策上的话语权,尽可能地实现社会收益最大化。第三,保证执行主体价值平等的原则。执行主体在推行教育政策的过程中,不是以自身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积极地推进贯彻和落实教育政策中“无差别”的教育目标,充分保障绝大多数公民教育的权益。

再次,建立公共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制度保障。建立公共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制度,就是要确保教育基本上的公平分配。无论是教育资源、教育机会、教育活动和教育奖励,都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分配,确保教育人才、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合理地流动与配置,逐步建立城、镇、乡、社区四位一体的和东部、中部、西部三位一体的教育支持网络,同时加大城乡教育体制的改革,确保城市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配合、整体推进,促进城乡教育之间相对稳定的协调发展。

最后,建立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管理机制。政治社群要想实现城乡教育的公平正义,必须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因此,政治社群应在城乡平等的价值理念基础上,加大落实教育政策的管理力度,形成统筹城乡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统筹城乡教育目标、速度、规模和质量等等的管理机制,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共同提高。

四、社会工作在推进城乡教育体制公平正义中的优势

资源分配的核心理念就是正义问题,对于社会工作的本质来说,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就是一种社会正义的体现。首先,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之一就是充当政策的影响人,社会工作者应该将城乡教育差异化的问题反馈给政治社群,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改善社会政策,缓解城乡教育差异化所带来的城乡矛盾,协调政策执行者与教育弱势群体双方之间的冲突,并使他们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当然,社会工作者在充当政策影响者的过程中,还扮演着倾听教育弱势群体声音的角色,通过专业评估,反映教育弱势群体的政策诉求,从而促使政治社群将教育弱势群体纳入到教育福利保障的体系当中,弱化城乡教育差距带来的矛盾。其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还包括资源的筹集者,社会工作者为了实现有效助人,常常需要联络一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的社会人士,向他们筹集教育弱势群体所需要的教育资源,帮助教育弱势群体形成广泛的社会支持网络,进而获得更多的教育支持。当然,为了达到教育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社会工作特别强调了“赋权”“培力”“使能”。社会工作开展助人的服务,特别注重的是教育弱势群体自身能力的提升和自我素质的培养,而社会工作者只是协助者的角色,这样也有利于减少教育弱势群体对于福利的依赖,促使他们自我改变意识的觉醒,从而帮助教育弱势群体从“他人协助”逐步走向“自立自助”。教育作为社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因此,促进教育公平正义,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的教育机会,对保障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工作者应该帮助政治社群确立教育福利在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促进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使。“教育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具有特殊性,其收益的滞后性决定了国家应当主导教育事业的发展,而确保每个国民能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又是国家保护国民人权的重要体现”③。因此,社会工作者此时又扮演了教育福利事业的推动者。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均能够看出社会工作在推进城乡教育体制公平正义过程中的优势所在。

五、小结

社会公平正义是教育本身存在的合法基础,也是教育行动过程中坚持的原则,“一方面,通过社会正义观的确立,把正义价值作为教育制度和教育实践的根本追求,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制度、政策、行政等把正义价值转换为具体的行动”④。因此,国家和政府在推进城乡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将社会正义观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与理念,承担起实现教育公平正义的义务,这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注释:

①陈良瑾.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本社,2009.

②金生鈜.“教育正义”是教育改革的根本立场[J].“教育改革的哲学反思”国际学术研讨会,2011(01):91-101.

③禇宏启.城乡教育一体化:体系重构与制度创新——中国教育二元结构及其破解[J].新华文摘,2010(04):112-115.

④蓝建.城乡二元结构与发展中国家的教育[J].教育研究,2000(08):70-75.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蓝建.城乡二元结构与发展中国家的教育[J].教育研究,2000(08):70-75.

[3]禇宏启.城乡教育一体化:体系重构与制度创新——中国教育二元结构及其破解[J].新华文摘,2010(04):112-115.

[4]陈良瑾.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本社,2009.

[5]金生鈜.“教育正义”是教育改革的根本立场[J].“教育改革的哲学反思”国际学术研讨会,2011(01):91-101.

[6]张旺.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公平的时代诉求[J].教育研究,2012(80):13-18.

[7]林存银,禇宏启.城乡教育一体化及其制度保障[J].教育科学研究,2011(05):5-13.

[8]邱国良,王文君.社会正义的阐释与我国城乡教育公平[J].江西社会科学,2007(11):218-220.

[9]张仲涛,曹蕾.社会正义与制度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10(01):55-58.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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