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途径

2016-06-17 22:22彭兆龙
2016年15期
关键词:中国化因素问题

彭兆龙

摘要:本文对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中国化的影响因素作了分析,并就在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分离理论指导下,中国土地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摸索出一些强化其中国化的方法,以作参考。

关键词:马克思土地产权;中国化;因素;问题;方法

对土地的热情一直根植于中国人的灵魂深处,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党领导下政府职能部门关注的焦点。我国的土地改革,深受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影响。如何将土地制度建设得更好,保障农民的权益,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政府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

一、 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中国化的因素分析

(一)马克思土地所有权分立理论的指导

理解马克思土地所有权分立理论,就是理解马克思将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哪些方面的延伸。这个方面,主要是将土地所有权划分成了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等。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当财产私有时,才具备最佳的利用效果。但是当确定私人权利的代价抬高时,所有权延伸出来的其他形式可能更有效率。占有才是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这是一个经济事实,并不是权利,需要法律的承认,私有财产才具备合法性,即所有权。这就表明了占有是一个经济事实,所有代表着占有的合法性。

(二)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使然

以中国土地所有制发展情况来看,马克思理论中土改理论明确指出了土地产权的产生和变革,对土地制度变化原因进行了解释。要搞清楚土地产权的合理性,只从理性假设、个人主义等条件入手,是很难看清本质的。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历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在中国土地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土改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也就是说,中国的土地改革一直遵循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实践表明,始终坚持将中国国情和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完成土地改革的历史使命。

(三)土地国有化的必然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指出,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从而达到消灭资本主义的目的。土地国有化就是将生产资料进行全国性集中,使土地成为全国性的经济基础。以中国基本国情看,土地国有化在我国有其必然性。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在马克思土地产权论的指导下演变而来的,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土地国有化,不在这一范畴的土地属于集体。历史及上层建筑决定了我国土地国有具有必然性。

二、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的历史阶段

(一)探索阶段

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的中国化应用,是从1927年冬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的土地革命开始的,就是要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将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到1931年春,土地革命政策才形成一套较为符合当时国情的体系。1950年6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总体上来看就是,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中国化的探索阶段就是毛泽东思想的形成阶段。

(二)发展阶段

邓小平作为中国第二代核心领导人,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不同时期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中必然包含着土地产权的理论指导思想。这是马克思土地产权中国化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土地产权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国情和土地改革实际相结合,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形成的邓小平理论中的土地改革指导理论,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

(三)创新阶段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国化的创新阶段是在毛泽东和邓小平奠定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理论体系。这一阶段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核心,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思想体系都属于这个体系的范畴,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当然也是出于这一体系之中。

三、 当下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在土地交易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农地制度,“二元分离(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开始向三权分离(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转变。然而由于农村人口流动性急剧变化,在宏观上依然存在着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着“虚置”的缺陷,无法将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使得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土地面积在逐年加大。

(二)农地产权主体模糊

到目前为止,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我国诸多法律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集体土地所有制。然而,“集体”的边界,并没有一个能够进行界定的明确标准,因此,造成农地产权主体模糊的问题。

(三)农民权益不能完全得到维护

土地无法有效流转,配置效率低下,造成的后果,最后承担的还是农民。这就损害了农民的权益。不明确的权属关系,一方面必将导致土地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农地受制于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并不能有效地流转,这关系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导致农村土地经营碎片化,不适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从而使得农民权益不能完全得到维护和尊重。

四、 优化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进程的策略

(一)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的具体表现就是“三农问题”。家庭承包责任制较为基础的土地经营制度,但是这种制度是存在产权模糊缺陷的,这种缺陷严重制约了农村现代进程。因此,要以产权为核心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将其完善。要在坚持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下,结合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永久承认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而完善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思想上作出指导。

(二)拓展农民主体权益的实现路径

拓展农民主体权益的实现,最主要的就是强化承包权的归属,三权分离的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农民主体权益。三权分离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分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离。在此基础上,使得承包权能够永久属于农户。即将土地占有权化归到土地承包权中,强化农民与土地的联系,防止人为因素造成农民权益的丧失。

(三)优化农用土地资源配置

必须要在坚持土地最终所有权永久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分开运行,强化土地流转,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在承包土地后完全属于承包户,在此后农民就可以获得土地的转让权、出租权、使用权、处分权等。以此为基础用法律手段规范落实土地交易,优化农用土地资源配置。

(四)建立农民权益保护机制

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民权益。在实践中,要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的指导作用,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完善、严谨的法律依据,依法推进,为保护农民权益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土地对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的土地权利变更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要通过一定方式补偿农民损失或暂时损失土地的利益。保证事实上的农民土地产权。

五、结束语

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在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实践已经证明,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将理论进行适用性改造,建立起来的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是有着重要意义的。(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黄鹏进.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三重认知及其贯通理解[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6:80-88+105.

[2]郑兴明.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中国化:逻辑进路与当代实践[J].探索,2015,04:18-23.

[3]郑亮,杨燕菱.农地“三权分离”制度的土地权能构造——基于马克思土地产权权能理论[J].安徽农业科学,2015,36:3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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