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我国社会管理格局中的角色定位

2016-06-20 14:44蔡运芳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治

蔡运芳

摘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社会文明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我国在推进社会管理的进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治在我国社会管理格局中的角色定位,唯有始终将社会管理从法治的维度来推进实施,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效益,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法治;社会管理一、法治视域下的社会管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法治的维度来看,社会管理的“善治”,指的是根据当今法律条文的规定,经过法治的订立法律条文的过程、行使政府公权力的过程和司法这三大块的运行,使我国的公权力变得更加正规、秩序井然。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完整得到保障,公权力的执行者和被执行者之间的活动变得可控和规范,从而实现法治秩序和社会形态朝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活动,也是政府担负的基本职能所在。社会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作为政府职能,指的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等等,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1]而广义的社会管理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2]

二、法治与社会管理相互依存

法治管理与社会管理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而又相互独立并存。法制发展和完善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环境的肥沃土壤,土壤条件必须优越。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社会管理的最终成效如何,还得依靠法治,法治是其强大的战斗堡垒。

(一)法治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作为前提条件。法治的建设围绕社会管理展开,它以社会管理为中心,法治的成功离不开社会管理。如果社会不稳定,法治建设也就将成为“空中楼阁”,没有了存在的土壤。要想解决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使我们国家的法治目标顺利实现。仍然要缔造和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管理氛围,和一块有利于法治生存的社会环境土壤。

否则,我国法治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将会出现各类问题,法治将会受阻,而之前在法治建设中的努力也将化为泡影,形同虚设。简而言之,丧失社会的良好管理,即使有再完美的法治改革方案、策划都无法有步骤、有计划地实现。

(二)要想让社会管理顺利实施、有序进行,法治将是不二选择,也是必经之路。从微观层面来讲,法治和社会管理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互为条件又相互独立存在,离开了哪一方都不能够很好的运行,没有了法治建设,社会管理就没有了落脚点、没有了基石。同样的道理,没有了社会管理,法治也就没有建设胡必要性了。所以,法治建设本身的状态将成为目前影响社会管理成效的重要成份。

一方面,常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社会管理。常态、良好的法治,对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民间实情的展现、百姓智慧的汇聚等,可以通过法制建设中的立法环节进行聚集。社会管理可以通过法律执行的方式来进行,执法可以规范社会的不当行为,使社会财富的分配在法治的阳光下进行。而百姓的不满便可以通过司法进行很好的引导。这样,国家与社会、官与民、民与民之间的矛盾,便可以通过法治建设胡各个环节得到良好胡解决,而依据的标准便是法治。

另一方面,破坏法治是导致社会管理失灵的重要原因。法治的践踏将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给人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破坏和践踏法治,势必导致“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社会动荡,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也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然而,当法治建设自身出了问题,诸如司法不公、执法犯法等,在相关领域将会直接引发大众群体的不满。这正是守法者不依照法律办事、执法人员又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当出现相关违法行为又不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等一系列破坏法治的活动。这样一来,法律的公正、公平、平等、神圣性将不复存在,恶劣的事件得不到法律的严惩,正义的事件又得不到法律的维护。这样一来,社会的稳定终将遭到破坏,社会管理将不复存在,法治将形同虚设,在社会中中不能起到扬善惩恶的作用,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将在所难免。

三、正确认识法治在当前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一)社会管理必须建立在一定权威的基础之上。任何一个社会要实现治理与秩序就必须有权威。关于法治的含义,即依法治理,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一国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处于法律的调控之下,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在当代社会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法治更加注重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目标在于将行政权力控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如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4]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治是国家公权力在相关制度下的使用,而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二)法治社会的法律权威。所谓法律权威是由于法律制度符合公平正义和人类理性,而使社会民众对它产生内心认同与服从,从而以共同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文化为桥梁促进整个社会的聚合和稳定。在当代社会,实践证明法律权威是发挥作用最广泛,最可靠的。法律权威由法治社会产生。而没有了法律权威,也就不存在法治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树立法律权威、主要依靠法治实现社会管理的过程。

(三)法治只是实行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任何一种社会管理手段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在推进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进程中,务必注重法律、道德、政策、宗教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与相得益彰。法律重在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和事后纠错,道德强调良心教化和事先预防;法律追求稳定与统一,政策讲究及时和灵活;宗教能帮助把外在的法律规则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5]

要想让当今社会的稳定继续保存并且更加繁荣昌盛,上面讲到的几种社会管理工具必须进行整合。固然,道德、政策、宗教等多方面的管理手段与社会控制,要想起到更大的作用,法律框架的底线是不能够逾越的。

(四)社会管理主要依附于法治。要全面清醒认识和正确衡量法治对社会管理的贡献大小,务必抛弃法治万能论和法治无用论两种观点。一方面,要看到法治的不足之处,法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不是社会管理中的任何问题法治都可以很好的解决。法治建设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特定的时代产生特定的法治,正所谓乱世用严刑就是这个道理。而法治的建设过程也充满着艰辛,需要一代又一代的人民共同作出贡献。

而法治的无用论,则认为法治在社会管理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认为法治只是一纸空文、是摆设,其靓丽的外表下并不起任何作用。认为中国封建传统思想把法律作为“帝王之术”,从根本上无法步入法治的道路,自然就把依法治国当成是无根之树的错误想法,没有看到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道路上所起到的重大作用,主观的判断法律在推进社会管理过程中无足轻重。

历史的经验告诉青年,我们必须坚信,在党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们的坚决拥护下,在坚持依法治国理念不动摇的基础上,必将攻坚克难、克服重重困难和难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终将建成。法治将成为一把利剑,斩断各种社会矛盾,实现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谐、安定、团结等。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S·科尔曼: 社会理论的基础(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李培林: 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改革的新任务[N],人民日报,2011-02-18 。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4]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3-74

[5][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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