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问题

2016-06-20 17:30孙娇娇
2016年18期
关键词:财权税种事权

孙娇娇

摘要:权益分配是财政税收的焦点问题,财力相对分散是市场竞争的要求,而财力相对集中又是宏观调控的要求。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规范了我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地方税体系也初步建立起来。但分税制首先是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的,把大的税种给了中央,留给地方的都是些小而分散的税种,目前“营改增”已实现全行业覆盖,中央将原本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收入收缴50%,加之地方税立法层次低,而地方承担了国家事务的具体执行任务,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即财权满足不了事权的需要。因此,确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

关键词:地方税;事权;财权 一、 我国地方税建设现状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明确、不均衡。财权与事权的匹配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而事权是确定财权的前提和基础。目前,事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1、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重点不明确,存在许多重合的地方,地方的事权大都是中央事权的延伸和细化,出现“上下一般粗”的现象。此外,除了明确规定少数事权如国防、外交权归中央外,各级政府职责也并没有明显区别,地方各级政府出现“有利共享,有责互推”的现象。

2、应该由中央负责的边防公路、国际界河维护等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事务,中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反而将其下放给地方,造成“中央点菜、地方买单”的情况,使地方承担了本应由中央承担的事务,这样不仅会造成地方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履行辖区内的事务,而且导致职责重叠,秩序混乱。另一方面,适宜地方管理的事务没有完全下放,中央统一领导甚至可以无条件介入,既不利于地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发挥自主性和创新性,也使得中央部门陷入大量的微观事务。

(二)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不尽合理。从历史上来看,中央一直在财权划分问题上处于“一抓就紧,一放就乱”的尴尬处境,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央税收收入比例低于地方所占比例,导致中央在处理事务上“财不从心”。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紧抓财权,税收收入比例不断上升,从而造成中央财权过大,地方财权过小,之后所进行的改革也基本都是以照顾中央利益为主。

近几年营改增已进行三次,而这次营改增的特别之处,在于涉及最多纳税人、最大税额,而且实现了全行业的覆盖。国务院近日宣布从五月一日起,所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均成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收入,地方分享增值税缴纳地收入的50%,中央分享50%。

这次全面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收入有什么影响?算一下收入账,在营改增之前,假设某一地方政府营业税和增值税收入总共为22亿元,增值税总收入24亿元,营业税总收入16亿元,改革前增值税共享比例为75:25,地方分享6亿元。但营改增之后,16亿元的营业税全部划分为增值税,增值税收入总额为40亿元,按新的出台政策,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共享,地方能分到20亿元,而改革前地方可分到22亿元,可以预见政策实施后税收收入肯定会减少。因为营改增是中央制定的减税政策,目的是为了打通抵扣链条,增加税款抵扣力度。而且在营改增实施期间,对老合同、老项目及特定行业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都得以减轻,因此地方政府将面临一定减收压力。

(三)中央高度集中税收立法权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决定权。中央掌控了绝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税法解释权以及税法调整权等,在税收权利划分的问题上,地方被动的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与安排,对征税行业、税收比例、上交比例等问题没有自主权。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理性经济人”,这就驱使中央政府积极调整政策来增加自己的利益。

(四)地方缺乏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

我国地方税体系主要由税源零散、收入缺乏稳定性、増长缓慢的小税种组成。而随着营改増改革的深入,将会使现行作为地方税主要税种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减少。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将税收收入按照税种划分给中央和地方,确定了税收收入的基本格局,为了能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利益,将税源难以控制、由中央征收税收成本过高的税种划分给地方,将事关国家宏观经济、税源稳定的税种划给中央,将直接与经济发展有关的税种划为共享税。在这种制度下,地方缺乏可以“独挡一面”的主体税种,仅存一些税源分散、税收成本高且贡献率低的小税种,并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事权需要。

二、我国地方税建设完善途径

(一)合理化分事权和财权,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1、事权划分。事权的划分是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前提,我国的税制改革,必须首先改变事权划分的混乱状态,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做到“该是谁的谁完成”。并应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职责。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中央承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支出责任,具体包括军事支出、外交支出、全国性的公共服务支出等;

(2)地方主要分担本地区内有关经济发展、地方性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对于那些由中央统筹而由地方具体执行更为有利的项目,可以由中央作为委托人出钱委托地方作为代理人来具体完成;

(3)需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责任,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分配比例,而不能仅依靠中央来决定。

2、财权划分。我国在税权权益的划分上表现出照顾中央利益,中央拿多放少的特点,地方财政收入偏小。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首先要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适当优势。从世界各国的做法看,中央税收收入一般约占 60%。

(2)地方的税制改革主要是确立地方的主体税种,理清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关系,取消不合理的税种。地方税应以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主体,同时包括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3)共享税主要是增值税,长期以来地方在共享税中比重偏小,营改增全面开展进一步减少了地方所得,改革应增加地方的分享比重。

(二)中央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地方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全国统一征收、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律和实施规定,地方享有一定的对该税种基本要素进行调整变动的权限;2、对于全国统一征收、税源较易控制、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较小但对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税种,中央负责制定这些税种的基本法律法规,其具体实施办法、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可划分给地方。3、对于全国不统一征收、税源分散不易控制、纳税环节难掌握、征管成本大、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立法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等,应全部赋予地方。

(三)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应遵循以下方法:1、在选择地方税种时,应最先考虑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一些收入随经济发展变动会发生较大波动的税种不宜作为主体税种,应尽量选择收入稳定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保证政府有固定的收入来源;2、在选择主体税种时还应考虑税种的适度弹性和灵活性,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应当随经济增长而适度增加。税源弹性差是各地方政府都在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所得税也有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3、建设地方主体税种还要兼顾地方税务机关的征课技术及征收效率,选择那些地方具有征管优势、征收难度小、成本低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才能使得有限的地方收入得到最大的征收效率。(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金融学院)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王瑞琳摘要:我国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引发了金融行业的巨大变革。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大数据在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也为金融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通过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介入,也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体制进行了资源上的效率配置。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大数据的介入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但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在互联网的具体工作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挑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研究也就十分的必要,能够在极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时代的不断进步下向好的方向发展。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研究,并发现相关的问题采取具体的手段加以解决,以此促进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发展研究一、前言

我国的金融产业属于现代的服务行业,在互联网的介入下也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新型产业,发展模式也越来越完善。大数据也是在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而产生的,并且能够较为完善的进行使用,对当今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较为有效的保障。在金融产业中需要对现代信息技术高度重视,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够对其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最佳的方案加以改善,使这一行业的潜力完全发挥出来。很多相关的行业在具体的工作进程中都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内部也在不断发展改革。

因此,基于这一情况,也需要我国的相关企业单位利用好大数据,将整体的发展模式加以变动,使得行业内部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也就十分必要。

二、 大数据时代的起源发展

我国的信息化技术水平在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下,整体技术也在向智能化发展,并且在社会的各个角落都存在着互联网络的覆盖。社会因互联网的不断深入影响,对人民的生活方式与工作方式都有了巨大的改变。在这样的影响下,我国社会的金融模式也有了巨大的转变,也在向互联网方向发展,从中也使金融的交易方式有了极大程度的转变,交易等具体的工作也更加方便[1]。

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我国的很多互联网企业在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也积累了大量的资源数据,并且对这些数据的处理过程中能够获取一些利润。这一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的大数据云计算产业的发展。在我国网络环境日益优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相关网络技术也越来越成熟,从整体上是我国的网络环境越来越向多元化发展,对我国的经济也有极大程度的增长促进。

三、 在大数据时代下金融市场格局的转变

我国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互联网技术的介入下也在飞快发展,对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极大程度的影响,并且对固有的金融体制产生了有效的改革作用。在这一趋势下,金融市场的格局也在最大程度上发生了转变,当前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在极大程度上有了改善。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电子商务与金融还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的工作模式,彼此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目前因时代的进步,传统的金融模式也有了巨大的转变,互联网电子商务与金融行业也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必然的联系。

当前的金融行业也越来越多的开始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进行发展,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在不同的领域之内,互联网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金融领域中,因互联网的介入也在极大程度上打破了垄断的竞争模式。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行业内部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挑战。但互联网作用下的电子商务模式对金融行业仍然有着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2]。当前社会的金融交易模式也因电子商务模式在交易方面有了巨大的改变,逐渐成为了社会的主流金融交易方式。总的来说过,在这一模式的发展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金融市场格局正在向好的方向转变。

四、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

(一) 发展优势

通过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的金融发展主要是依靠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都有比较完整的记录,可以从根本上对一些不完善的信息处理问题进行改善。从整体上加强金融行业的服务水平。并且相比于传统的金融运营模式,在互联网的作用下,经营的体制也越来越灵活,企业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能够增加与其之间的互动程度。通过这一模式也将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运营成本,并能够实现在线的交易。

在销售方面具体的开展工作也比较精准,对结构方面的数据能够进行较为妥善的处理,并且对于不同的客户类型也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上的满足,使其能够在产品的选择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在理财产品上互联网金融模式也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创新选择。并且在互联网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对于个别用户的管理成本较低,使之能够较为轻松的形成一种规模,从而产生特别的优势。其中的资金流通的效率也将会受到极大程度的影响,在互联网大数据的介入下,能够保证拥有更强的透明性,在信用数据方面也将有一定的保障。

(二) 发展缺点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风险控制上还不够完善,缺少一定的技术指导,并且过程也并不规范,很多应有的制度也并不存在。因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就需要对行业内部的风险制度进行完善,对监督执行工作进行优化[3]。与此同时很多的金融组织也缺少应有的机构分支,在很多的地区工作上无法利用大数据展开具体的工作,对特定地区的金融发展造成了极大程度上的局限。

五、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具体发展策略

(一) 增长型战略

我国因大环境的影响,在个人以及相关的企业方面都需要完善相关的金融业务,并且在目前的互联网环境中,具体的大数据发展也为用户提供了较为便捷的链接桥梁。但目前的用户群体也在不断壮大,因此这一行业应当结合大数据的研究结果,将自身的资源优势全面发挥出来,使之能够占据市场地位。

(二) 扭转型占略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当适当的根据传统的金融行业的风险体系进行适当的改革,使其建立起具有自身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模式,并且加强这一领域的控制水平。与此同时在这一过程当中,也应当对人才进行大力的培养,将自身的发展规模不断向更大更强发展。

(三) 进攻型战略

在金融体制上,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进攻型战略调整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一项工作。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使金融产品与相应的要求一致,对各方面影响因素有一定的控制,从而降低流动风险,保证在具体的体制中能够有效进攻,使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全面,也将在最大程度上对经济起促进的作用。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产业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发展比较良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正在取代传统的金融体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正面的促进作用。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对金融行业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发展进行适当的优化,保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前提下金融产业能够将自身的优势发挥出来,从而提高我国经济增长水平。

参考文献:

[1]孙杰,贺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及传统银行转型[J].财经科学,2015,01:11-16.

[2]杜永红.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7:109-111.

[3]吴昭华.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电子世界,2014,05:1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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