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6-06-20 22:10郭红星
2016年18期
关键词:高等学校营改增

郭红星

摘要:“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营改增”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随着“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高等学校作为我国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结合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分析“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高等学校;营改增;财务管理一、绪论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 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4月,国务院决定从8月1日起在其余22个省(区、市)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正式纳入“营改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6 年3 月18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从今年5月1日起,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件。

“营改增”就是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强企业发展的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重要领域包括现代服务业,而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高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成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要阵地。随着“营改增”工作在全国高等学校的顺利推行,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影响

高校作为纳税人,“营改增”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改增”之后,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改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也就是高校作为纳税人不再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是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高校作为纳税人发生的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营改增”前按期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退(免)税,“营改增”之后,改为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退(免)税,不再向地税局申报。

(二)“营改增”税率变化对高校税负的影响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的管理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规定是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对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前,高校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改增”后,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6%,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营改增”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来说,税负增加了20%,但实际税负受进项税额的影响,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按含税销售额除以1+6%再乘以6%计算。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

假设北京某高校在“营改增”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 ,营业税税率是5%,附征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营改增后,增值税率6%,附征城建税 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设该高校含税销售额为Y,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Z。

“营改增”后增加税负=0.008Y-1.12Z,当0.008Y-1.12Z=0时,Y/Z=140,“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是相同的,若Y/Z>140,“营改增”后的税负是有所增加的,若Y/Z<140,营改增的税负是减少的。由此可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大小。

2、对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前,高校作为纳税人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对于“营改增”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来说,税负减少了40%,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假设北京某高校在“营改增”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 ,营业税税率是5%,附征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收率3%,附征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由此可知,“营改增”前的应纳税额=Y×5%×(1+7%+3%+2%)=0.05Y×1.12=0.056Y。营改增后的应纳税额=Y÷(1+3%)×3% ×(1+7%+3%+2%)=0.033Y,“营改增”后减少的税负=0.056Y-0.033Y=0.023Y,实际税负减少了41.08%,由此可见,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营改增”后的税负减少了很多。

(三)“营改增”对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前,高校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多少,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改增”后,高校缴纳增值税的多少不仅取决于销售额,还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高校在财务核算中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务处理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会计科目的设置

“营改增”前,高校作为纳税人核算营业税时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月末上缴税款转入该科目的借方。“营改增”后,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比较简单,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原来营业税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还在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2、“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方法

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增值税,会计核算与“营改增”前相比,变化不大,核算简单。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相关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更加全面。下面以北京W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为例,简要介绍会计核算的方法。

例1:W高校提供应税服务的会计核算

3月份W高校的信息学院接受C自动化集团的委托,进行智能机器方面的技术研发,该合同金额为636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合同金额是含税的金额,不含税的销售额为636÷(1+6%)=60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600×6%=36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36

贷:科研事业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增值税所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分别为7%、3%、2%。计算城建税额=36×7%=2.52万元,教育费附加=36×3%=1.08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6×2%=0.72万元。会计分录:

借:科研事业支出 4.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52

—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72

例2:W高校接受应税服务的会计核算

3月份W高校的环境学院接受某环保公司委托进行技术研发工作,为进行该项工作需要购买一台专用设备,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款为120万元,增值税为20.4万元,该款项已支付完成。会计分录:

借:科研事业支出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计算城建税额=20.4×7%=1.428万元,教育费附加=20.4×3%=0.612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4×2%=0.408万元。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2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612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408

贷:科研事业支出 2.448

例3:增值税期末的会计核算。假设W高校在3月份只发生了上述的应税业务,计算3月末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20.4=15.60万元,应缴纳城建税=2.52-1.428=1.092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08-0.612=0.468万元,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0.72-0.408=0.312万元。上缴各项税款的会计分录:

三、“营改增”后,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推行,全国各地高校应结合自身情况的特点,做好应对准备,推进“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高校要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学校财务部门的网站和学校主页上宣传“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及注意事项,在财务部门报账窗口设专门窗口做“营改增”政策的答疑和报账工作,让学校的教师、科研人员、科研秘书以及经办人员了解增值税的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

“营改增”后,高校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及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的培训工作,邀请专家来学校讲解“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相关政策。财务人员要深入学习“营改增”的有关政策文件,掌握“营改增”的具体规定,熟悉相关的业务程序,提升业务能力,更好的为高校的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减税避税,增加学校收入,促进高校的健康发展。

(二)高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的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我国现行增值税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高校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高校要充分考虑一般纳税人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降低高校的税负。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简单,不能进行抵扣税款。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密切相关,我们可通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与含税销售额比例,计算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无差别税负平衡点,来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设高校含税销售额为Y,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Z。

通过计算可知当高校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含税销售额的27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相等的,高校选择上是无差异的。当这个比例小于2.7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合理。当这个比例大于2.7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合适。所以,高校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三)高校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合作,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高校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了解税收相关政策变化,避免出现高校在纳税环节出现核算错误。

主管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查也非常严格,所以,高校应制定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对增值税发票的日常领用、开具、使用与核销等要严格管理,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审查,认真核查发票各项信息,以确保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减少高校的税负。

(四)高校应加强会计核算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后,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要复杂得多,小规模纳税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方法。高校应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增值税相关的明细科目,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准确记录各项涉税项目,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方便日后的查账工作。这些复杂的工作,高校财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纳税的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四、结语

随着“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这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高等学校应做好“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合作与沟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高校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切实做到减少高校税负的目的,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http://www.mof.gov.cn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3]魏萍,“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探究,科技风2016年2期下63页

[4]韩东海,“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3月第一期,46页

[5]帅振威,“营改增”后高校会计处理分析,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4.4下.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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