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真实性审查

2016-06-20 08:39李亚超张楠
2016年18期

李亚超++张楠

摘要: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以及企业年报制度的施行,使得它们的配套设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运而生,具有不少的亮点,为构建企业信用机制提供了立法基础。它的实行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过实践的考验,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审查,这是保护交易相对人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本文首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介绍,其次提出实践中审查公示信息真实性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疑问,最后结合实践对信息真实性审查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处理建议。

关键词:公示范围;抽查范围;虚假信息举报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概述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资本作为衡量企业信用能力的功能受到削弱,这就需要建立以企业信息公开为核心的企业信用机制,弥补当前获取企业信息不便的不足。同时2014年3月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改传统年度检验制度为年报备案制度,从“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两项制度改革后,创办一家企业容易了,成立企业的成本极低,如果没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信息处于空白状态,存在交易风险,市场秩序很可能会混乱,信息公示制度呼之欲出。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这一制度下,企业自主地向社会公示自己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去公示系统上查询。这一制度引发我们对于企业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的思考。

二、公示信息真实性审查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信息公示的抽查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采用抽查的方式来对公示信息进行审查,抽查的方法是随机摇号,但是到底抽查多少是合适的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抽查本身是一个概率问题,在抽查范围过小的情况下,企业被抽到的概率降低,这会造成很多企业侥幸心理的增强。相反,如果抽查范围过大,又会出现工作量过大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抽查制度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抽查所占的百分比是多少比较合适还有待探讨,这需要实践来反复验证,最终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数据。

在全国众多的企业当中,违法公示虚假信息的企业难以估计,而且我国商事主体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在越来越激烈的企业竞争中,通过公布虚假信息来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为自己赢得利益的企业也会逐渐增多。运用工商部门抽查的方法发现违法行为的难度不小,工商部门的力量还不够大,如果能使各个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对查处公示虚假信息的企业都分担一定的任务,这些违法企业被发现的概率会大大提升,也能更好的起到警示作用。

(二)对于虚假信息举报的问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这可能是审查公示信息真实性的一个途径,也是配合抽查的另一个有效办法,同时这一规定可以提高公民个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但考虑到现实问题,虽然存在举报机制,但是公民能够主动去了解并且能够发现问题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

与公民举报相比,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就相对容易些,但是这里同样存在一个问题,由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有可能存在虚假举报的现象,只要有法人或者组织进行举报,工商部门就必须要对其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果这种情况多了,就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加大工商部门无用的工作量,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不能任其所为,必须有相关的限制。

三、对于完善企业公示信息真实性审查的建议

(一)制定举报的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的实行虚假信息的举报机制,可以对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适当奖励,这样可以减少“懒得管”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对于举报者的鼓励。当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如果举报属实则应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勇于对公布虚假信息的企业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奖励更能刺激和鼓励公民主动去发现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同时,奖励制度也是对举报行为的一种肯定,鼓励公民要敢于举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增强了法律的公信力,使法律在保持权威的基础上又增添了一点“人情味”。

条例中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应材料,但并没有提到虚假举报的后果。虚假举报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很有可能存在的,一旦这种情况多了,就会浪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精力。在有证据证明举报者是虚假举报的情况下,对其处以适当的惩罚,不仅是对该举报者的警示,同时也是对社会其他潜在的虚假举报者的震慑。触犯法律时要负法律责任,这是对于触犯者的惩罚。正是由于法律的惩罚机制,才使得人们不敢轻易犯法,惩罚是法律警示作用的关键。

(二) 企业信息披露不实的处罚

在披露不实的情况下,条例将企业作为主要处罚对象,而对于经营者和负责人的处罚的力度却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试想,当企业弄虚作假时,受到处罚最严重的是企业本身而不是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即使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仍然可以另起炉灶,在相同的行业重新设立一家企业,继续从事该行业,这对负责人貌似没有什么大的影响,这样并不会使经营者和负责人感受到压力并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是把企业变成了接受惩罚的工具,公示制度的作用也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如果加大对于经营者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使他们产生危机感,就能很好的约束其相关行为,经营者就不敢轻易违法公示虚假信息。因此,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于保证公示信息真实性有重大意义。

另一方面,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要想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就要从人入手。前面所说的加大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处罚力度是从处罚的角度说的,除了对这些人法律上的处罚,还应当采取其他的相关辅助措施来加强法律效果,即将负责人的信息锁定,与个人信用相联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应该只局限于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和曝光,而更应当将负责人的信息进行锁定,纳入个人征信体系以及其他系统之中,当被锁定信息的人要从事金融或者商业活动时就会发出警示,提醒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甚至禁止其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除了在企业中的位置和角色以外,他还是社会中的个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会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而与个人信用相联系的制度无疑是对他的一种拘束和限制,如果他违反法律公示虚假信息,不光企业受到处罚,他的个人生活也与此相关并受其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是最能产生震慑效果的一项措施。

四、结论

在越来越重视企业信用的现代社会,提高企业信用是企业在日后发展经营中必须努力去做的一件事情,增强企业的自主性和责任感极其重要。企业首先得有提高自身信用的意识,为使《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相关制度顺利实施,在考虑制度本身优越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在实践中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然后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从而指导实践中这种情况真的发生应该如何处理。该条例作为新出台的法律有一些模糊的规定,在实践中应用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容易让人“钻法律的空子”。要想使制定的法律发挥预想的效果,就要考虑到现实中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不断地对法律进行补充,使其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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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海春.抽查制度推进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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