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研究

2016-06-20 08:53牛清鹏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庭审判专业化

牛清鹏

摘要:为实现贵州绿色化发展,生态保护迫在眉睫。因此,构建专业化的环境审判机构具有弥补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存在的公正性,专业性,权威性不足之缺陷。本文以清镇市环境保护法庭作为调研对象,目的是为探寻符合本土化的环境司法体制,进而实现生态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环境司法体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呈现上升趋势,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而处于真空状态的现象屡见不鲜。深究其内在原因就在于当前我国的环境审判体制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进而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对环境权益保护的渴求未能保持平衡。因此,只有建立行之有效且专业化的环境审判机构,使已经设立的试点环境保护法庭发挥其应有作用,避免已设立的环境保护法庭有其名无其实,这才是实现生态司法公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之策。

一、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概述

环境审判机构是指专门审理环境保护并具有独立建制的审判机构,其中包含环境保护审判庭,基层派出环保人民法庭以及环境保护法庭。环境审判机构的专业化把原先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及行政审判庭中有关环境权益纠纷案件独立出来,交给专门化的环境审判机构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的机构。

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运行至今,在推动环境司法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依据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审理了贵州省内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两湖一库管理局苏贵州天峰化工厂”一案。此案的裁判把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转变为了现实,清镇市环境保护法庭在近几年来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在审判机构专业化问题上仍存在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保法庭审判质量、效率及效果的提升。

二、环境审判机构存在的不足之处

环境审判机构的非专业化往往导致审判质效的低下,不利于实现环境司法的公正,通过对清镇市环保法庭的实地考察发现,作为已经设立的试点环境保护法庭其内部审判机构普遍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环境审判机构建制不够科学。作为基层试点环保法院清镇市环保法庭为例,通过调研发现目前设立的基层环境审判机构具有试点性、依附性、松散性等问题,进而导致有些环境审判机构会有设立后又被撤销的现象出现。就全国范围而言,缺少关于环境审判机构设立条件、程序、标准等方面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同时,环境审判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现有的环境法庭的法官大都是从原法院的内部抽调过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司法的独立性。加之审判机构设置不够体系化,往往这些试点法院只是设立该法院的一个环境审判庭。除此以外,机构职能定位模糊,与普通法院、政府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到位。制度不够科学合理,案件管辖权争议较大,起诉主体资格的范围模棱两可以及有关证据使用规则相对混乱等问题。

(二)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欠缺。众所周知,我国经济的发展往往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然而环境保护法庭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经济量的发展,加之法官的编制和财政不独立,依附政府的财政并受制于法院体制,使得审判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效能。清镇市环保法庭虽然形式上是独立于普通法院的环境审判机关,但从人员编制、工作机制。

(三)环境审判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环境审判机构审判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以及法官数量不足,环境相关的知识背景和专业素养欠缺,导致审判的技术性问题凸出,严重影响审判机构的专业性。调研发现清镇市环保法庭的总人数14人,其中法官6人。从法官数量配置来看,法官人员编制不足,通过访谈了解到他们基本上没有相关环境法学满足法院审理省内特别重大的环境诉讼案件,同时在执法方面也存在严重隐患。

三、解决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路径

通过调研发现清镇市现有的环境审判机构中审判人员配置专业化程度严重不足,审判人员主要由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他们并没有环境法学专业背景,而是从其他法院抽调到环保法庭。同时,环境审判团队内部也缺少环境相关方面的技术鉴定人员。

实施污染惩治—生态修复—加强联防—民众监督,“四位一体”生态司法能动模式。积极探索并尝试省以下垂直领导的环境司法独立运行模式,克服原有因环境法院财权,人事权受制于原有法院体制及政府约束的弊端。保证环保法庭的独立性是实现环境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此种管理运行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已设立的铁路法院、海事法院,这也为现行环境法院设立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借鉴。

(一)培养复合型环境审判人员。环境审判机构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往往是由环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决定,根据当前环境审判实践出现的困境,环保法庭的设立并不足以解决这些难题,而应把重心放在提升审判机构人员专业化知识上。环境纠纷案件跟一般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有类似性但又有别于这些案件。因此,环境审判法庭对案件的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专业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要实现环境审判团队的专业化有以下实现途径:其一,在审判人员的招聘、选拔、培训方面也将更侧重复合型人才,比如法官不仅需要具备传统的法律知识素养,而且对环境法学方面的生态法律思维、生态理念以及环境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需求更加迫切;其二,定期培训并组织环境审判技巧方面的研讨会,把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同时吸收学界最新理论,进而指导审判实践。

(二)创新环境司法审判制度。推进环境司法审判机构的专业化需要遵循环境司法审判的规律,同时又要发挥环境司法的能动性。鉴于环境纠纷案件涉及各方面专业知识,为确保环境审判质效,清镇市环保法庭需要面向社会聘请林业、农业、土地等领域的专家,成立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从中聘请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同时,在审判中也尝试运用专家证言,以辅助裁判。①此种机制的引进,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了环境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也推进了环境审判机构的专业化。为了更好的处理复杂的环境诉讼案件,环境审判机构需要适当引进专家陪审员制度,可以从贵州省各大高校的法学院和环境学院选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审判机构的人民陪审员,这对突破当前环境审判机构在人员专业化缺失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三)探索省以下环境法院垂直领导环境司法体制。清镇市环保法庭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附政府的财政拨款,并受制于原有法院司法体制,这使得审判机构在发挥环境司法能动性受到限制。根据相关司法改革的文件精神,环境法院可以参照法院和检察院关于探索省以下垂直领导的模式改革现在的环境法院运行机制,司法改革正在进行时,为了避免地方行政机关过多干预环境司法和增强环境执法的效力,根据中央的改革精神,探索省以下垂直管理环保监测和监察执法,从而为更好地实现多彩贵州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使其成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最后的屏障。

当前,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救济的呼声日益高涨,环境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在应对环境诉讼需求方面显得更加迫切。清镇市环保法庭作为贵州省首家试点环境法院,运行九年多的时间,取得一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经过调研发现清镇市环保法庭审判机构仍存在一些弊端,在试点法院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方面,我们需要改革的魄力以及大胆的制度创新,总结以往的友谊经验及不足之处,构建一套独立运行、系统完善的环境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环境司法审判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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