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2016-06-20 14:22王玄览
求知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

王玄览

摘 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之一,各地都建立了符合地方特色的第三方调解模式。本文通过对国内典型模式的梳理,提出优化我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议,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6-01-14

1.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优势明显:①符合中国社会传统的“以和为贵”“息讼”文化;②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③程序灵活,结案时限短。

2.我国第三方调解的实践

(1)上海模式。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然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上海模式的特点:①调解队伍相对专业。②政府对调委会没有明确的财政支持,机构经费短缺,运行困难,并且医调委不能解决赔偿问题。

(2)北京模式。2005年,成立了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该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

(3)天津模式。2006年,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该调解机构隶属天津仲裁委,由调解委员会聘请在职、退休的医学、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不足之处:①调解要收费;②一裁终局;③专业性差。

(4)南京模式。2003年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调解营利性中介机构正式运行。公司聘请退休医学专家向患者一方提供有偿咨询,经代理人授权以代理人身份解决纠纷。南京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采用营利性的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但“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让患者难以接受,同时医疗机构对其权威性、专业性存在诸多质疑。

(5)宁波模式。2008年,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正式成立。医疗纠纷案件实行分类处理:纠纷标的1万元以下的,医院可以自行与患者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处理。标的1万元以上的,由理赔中心与患者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介入调解。

3.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化建议

(1)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法规。我国关于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不成体系,因此需要统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律。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和我国各地经长期实践总结出的经验,颁布框架性法律,由各地立法机关因地制宜制定与当地经济、卫生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2)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资金支持系统。第一,各地政府出台法规,由财政部门统一筹备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落到实处。第二,全面推广医疗责任险。强制各级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非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3)加强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中,将第三方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即医疗纠纷在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起诉。

(4)构建调解人员培养制度。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的医学、法律背景。一是要聘请在职或退休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保证调解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要保证调解员的公信力,确立回避制度等,调解员的选择要进行透明操作。三是专门培养调解复合型人才。

(5)强化监督机制。在推行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还需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使第三方机制始终保持中立性、权威性,得到医患双方的信赖。然而目前只有“宁波模式”中提到“全社会参与”,但并未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因此,强化监督机制也将成为下一步优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关注重点。

参考文献:

[1]艾尔肯.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 2015,(1).

[2]李晓彤,刘光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法律优化策略[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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