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关系

2016-06-27 09:14严政华
2016年19期
关键词:人权宪法

严政华

摘要:在我国人权思想在宪法治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是判断我国宪法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准,而我国宪法治理的发展以人权价值为终极目标。宪法是人权的保障法,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权保障条款只有在完善的宪法制度中才能得以完全实施。本文将从人权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关系入手,分析人权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关系。

关键词:宪法;人权;宪法治理

在我国,人权、公民的权利保障都以宪法为基础。宪法是根本的人权保障书,就如列宁所指出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们权利的纸。”①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人权和公民权的根本法律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精髓。人权的最终保障有赖于完善的宪法治理制度建设。

一、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证书

纵观世界人权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关于人权的各种条款必须经过宪法的最终认可才可能顺利的被执行下去。无论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宪法的发展史从侧面看就是保障人权的历史。一方面,人权在整个法律体系的管辖范围内,任何时候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在生活中个人在行使人权的时候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利益,这时便需要宪法来进行规范个人的行为,明确区分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发生与宪法规定冲突的事件。另一方面,宪法中关于人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借助其他法律部门,并不是独立的实施与运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社会各种事情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相关的事情进行详细的解释。其他法律作为宪法的子法,对宪法中的规定需要进行进一步执行与阐释,是人权规定得以执行的必要环节。任何法律都是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落实和实施,没有其他法律部门对宪法的补充和进一步阐释,宪法将会被架空在文本之中,宪法的各项规定难以顺利的贯彻实施。反之,只有在宪法的明文规定下,其他法律部门才会认真贯彻实施,也才会使我国的人权原则在根本大法的保障下得以实现。因此,宪法是人权得以真正实现的保障。

二、宪法人权原则的贯彻实施

在人权发展的进程中人权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新时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人权发展史上的分水岭。中国的宪法不仅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总章程,还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保障手段。但是人权在宪法章的产生确立并不代表人们实际享有了人权,而法定人权转变为我们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人权还需要通过宪法中制定的相关人权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实施。②

贯彻实施人权原则要强调党和国家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贯彻实施宪法人权原则的核心和关键是党和国家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权威,切实履行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③因而宪法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党的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体现人权精神的各项制度,依法执政、以人为本,实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人性化领导与管理。讲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人权的各项相关法律条文运用到实践活动中,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体现人权精神。每一位人民的公仆都应该做人权发展过程中的助力者。

贯彻实施人权原则要确定人权为党和国家的基本价值观。贯彻实施宪法人权原则需要党和国家切实履行人权保障宪法义务的外在行动,但外在行动的效果和反响如何还取决于内在的相应的价值观的存在。人权原则能否贯彻实施取决于一个社会是否有公认的人权价值观,是否对人权价值观认同及支持。尤其是居于社会领导与管理地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是否具有人权价值观。党和国家切实履行其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的同时,必须实现执政理念与治国理念的根本改变,将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转化为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实现的具体过程。

贯彻实施人权原则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工作,要使人们了解并懂得如何运用宪法中的宪法原则。要将宪法人权原则更好的运用实施就需要国家相关相关部门的推动与运作过程中的保障,更需要全体社会人员的积极参与。作为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广大人民更深入的了解、运用和宪法意识的培养,更应该更多的举办相关的教育宣传活动。

三、宪法治理过程使人权保障现实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④。依宪治国的提出是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框架,更是我国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为了法治与人权的有效结合且运用到实践,就应该剖析依法治国的实质,树立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思维和方式。在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人权事业一定会开始新的篇章。在现代国家,只有当人权被宪法所确认,人权保障在宪法治理体制的运作中有周密的制度安排,人权才会受到实质性的有效保障。人权切实存在的权利,也体现在国家运行的各个法律中。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⑤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而人权是良法善治的灵魂和真谛。在我国,法治的目标和追求是“良法”,而法治的运作方式和实现途径则是“善治”。良法善治的完美结合是我国现代法治的本质,也使得我国人权不再是纸上谈兵。“良法”与“善治”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和广大民意,才能被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

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宪法的确立与实施,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国家只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而成为权力的具体使用者,并且其在行使权力时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6因此,在宪法治理过程中,承认和尊重人权,是宪政国家的一个标志,也是宪政本身的表现。而宪政国家则强调人文主义精神,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实现人之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一切权利是文明社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或标准。(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列宁全集》,第12卷,第50页。

② 李步云:《论人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54页。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第二版,2004年3月16日。

④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人民出版社,2014年11月.

⑤ 同上。

⑥ 董飞,“浅论宪法原则”,《中国-东盟博览》,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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