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度

2016-06-30 03:31夏小雨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自由权微博

夏小雨

摘要:网络表达自由权是表达自由权在互联网的延伸,网络使权利能充分实现时也应防止权利被滥用。微博是现如今网民接受信息发表言论最主要的平台之一,通过分析微博热门事件来进行对网络表达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度的探讨以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考。对网络表达自由权应以保护为主,对权利的限制应划分明确的标准。

关键词:自由权 微博 热门事件

一、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厘清

1.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表现言论与出版的称谓。但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传播信息的载体日益丰富、表达思想的行为方式逐渐增多、言论自由的内容不断扩充,“言论”这一词语开始不能准确的表达思想的实质内容和涵盖所有思想的手段和方式,而“表达”一词显得更为准确。为了更为严谨的讨论相关内容,本文使用“表达自由”一词。

表达自由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表达自由,这种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扰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2.网络表达自由概述

网络表达自由权,并非只是在表达自由权前加一个限定词。网络技术的发展开启了人类一个新的时代——信息时代。它将表达自由的空间扩张,更有力的实现权利,造就了话语权的平等化。

曾经我们发表某一见解、观点,受众面较为狭窄且传播力有限,当我们希望获得更大的空间去表达自我时,只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可控的传统媒介。而网络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这个平台与作为社会组织且自带价值观的传统媒介不同的是表达的主体是公众本身。但同时它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也是我们所难以控制的。由于网络这个平台本身的开放性、便捷性、传播快、范围广、多元化、复杂性等特征,造成的不确定因素的增多。某一信息的发布,其影响力变得难以预估。

权利的充分实现的同时难以避免权利的滥用,网络给我的表达自由权带来了新的发展却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网络表达自由与微博热门事件

新浪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表明,微博月用户活跃量已达2.61亿。微博作为一个已逐步取代论坛、博客,成为互联网中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新型网络载体,成为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下面我们将通过微博近几年的热门事件来探讨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与限度问题。

1.天津爆炸事件诈骗案

2015年8月13日,天津发生爆炸事件次日凌晨,微博名为“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ways”的网民发表两篇微博声称自己的父亲在爆炸地附近并已失联,引起了微博网友的注意。随后她发表一篇带有“打赏”功能的长微博并配以现场图,称其父已不幸丧生。获得的大批网友的同情以及“打赏”,共计人民币近十万元。准备提款时被网民发现其虚构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微博主杨彩兰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法院一审判决杨彩兰构成诈骗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杨彩兰已上诉,称其只是为了引发网友的关注并非诈骗,。

此案是通过微博这一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杨彩兰起初心理,是希望通过网络表达获取他人关注,这种表达本身并未触犯法律,但其后她利用微博的“打赏”功能,虚构事实使网友信以为真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就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网络发布信息具有影响力的时间长、空间范围广、受众巨大且不固定的特征,并且其虚拟性导致难以辨别真伪,这种虚拟的隐蔽性使人们的侥幸心理被放大,容易滋生犯罪。

2.“优衣库”事件

2015年7月14日,一条名为“优衣库视频”的微博占据热搜榜首位,在微博引发了大量转发、传播、讨论。视频的内容却涉及色情淫秽,新浪删除相关微博时其已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且持续发散。上传该视频的孙某以涉嫌传播淫秽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还有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行政拘留。

借助网络进行色情淫秽的传播已经成为网络的弊端之一。网络信息是一种数字化信息处理方式,其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有违善良风俗的信息往往传播到一定程度才会引起重视,且而传播后的影响力并没有随着数据的删除而消亡。这对我国这种并未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管理国家中的青少年成长极为不利。

3.“转发侵权”事件

2013年8月20日,华盖公司诉宁波一家化妆品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认定被告为商业宣传,未经授权在微博上转发原告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5万元。

网络是一个公开的平台这是,而它的公开性降低了人们对他人权利侵犯的成本。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高,而网络获取消息的便捷性与其本身的数字化特征,使得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极易被拷贝、复制、传播,无疑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权利被侵犯时被侵权人无论是举证还是起诉都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网络信息的爆炸,被侵权人当权利被侵害时也面临这难以察觉的困境,这也加大了侵权人侥幸的心理,对权利的侵害更加肆无忌惮。

4.“金山诉周鸿玮”案件

2010年,奇虎360的董事长周鸿炜因在微博上对金山公司发表不实的攻击性言论,被金山公司以侵犯名誉权提起诉讼。2011年,法院终审认定周鸿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法官在判决书中肯定了微博的积极作用,并讨论了表达自由的边界问题。

这是一起网络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相)中突的案件。网络匿名的表达方式使用户能畅所欲言的同时,给人一种躲在网络背后对他人发表侮辱与诽谤言论不用负责任的错觉。各种有意“爆料”等言论使得侵权者更为隐蔽。但网民可选择性接收信息,且网络信息传播力广,影响力长,侵权表达的后果变得难以预估。

5.“青岛大虾”事件

2015年10月4日,来青岛旅游的朱先生与肖先生同在一家名为善德烧烤的餐厅就餐,但结账时却被告知是标价38元的大虾竟然是每只价。二人随即报警和向物价局反映均无果。餐厅方以二人吃霸王餐为由报警,在警方的调解下,二人分别付给老板2000元与800元才得以脱身。微博上这一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声讨,青岛的城市形象因此受挫。有关部门这时才重视起来,对涉事餐厅下达了行政处罚,罚款9万元、停业整顿并吊销其营业执照。该区市监局主要负责人被停职调查,青岛也对旅游市场展开了秩序大检查、大整顿。

该事件是一起“投诉无门”后借助微博的力量倒逼进行调查的典型案件。网络已经成了公众实现知情权、参与公共话题讨论、进行舆论监督、促进民主建设的工具。让社会公众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自由和充分地表达意见,才能有效的监督政府行为,促进政府公开化,这是表达自由的宪政价值,也是民主的基础。对网络表达自由权的充分保障无疑是实现以上价值的最佳方式。

6.“表哥门”事件

2012年8月26日,微博上大量转发了当时作为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视察重大车祸事故现场时却面带微笑的照片,网友表示强烈不满。随后,网友自发“人肉”杨达才,却发现其佩戴各类名表的照片,照片中名表总价值数十万元,与其收入明显不符。后陕西省纪委对其进行调查,于同年9月底撤销了其职务。2013年9月5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杨达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微博反腐”已经成为网民利用微博对政府官员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代名词。我国《宪法》41条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网络表达给现实中难以实现的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行为提供了机会和渠道。

三、我国立法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知,网络表达自由一方面使得公民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表达自我,同时对我国推进民主建设、舆论监督、政府公开、防止公权力滥用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又易滋生犯罪,威胁着公民的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色情信息的传播也易危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对其造成损害的权利的限制,换言之,就是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更好的去保障权利。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的为了防止权利的侵害而对权利一味的限制。更何况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利远远大于弊。然后如何平衡这二者的关系,这就需要在相关立法上有所作为,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

纵观我国相关立法,《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表达自由权,但是下位法却大多采用“围堵”方式,限制了公民的表达自由,这就产生一种“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做法。而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以网络表达作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造成了公民对自身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围堵”的做法,也实质侵害了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

应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网络表达自由与其他权利的界限,且以保护为目的,不应过度限制权利。正如约翰·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中所称,言论自由与思想密不可分,控制言论自由就等于控制思想,而人类的认知永远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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