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刑期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进程中的就业问题研究

2016-07-05 04:48孙超群
中国市场 2016年25期

孙超群

[摘要]当前中国,中长刑期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形势并不乐观,具体表现为薪酬预期过高,年龄压缩就业机会以及就业维权意识弱等,就业的困境阻碍了中长刑期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进程,文章将对中长刑期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就业帮扶角度对政策调适路径进行分析,为改善中长刑期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提供相关意见与建议,帮助其更好的实现再社会化。

[关键词]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就业帮扶;政策路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5117

本文所涉及的再社会化是指,当个体生活的社会环境因素发生显著变化时,个体从一种生活方式向另一种生活方式转变所表现出的适应过程。就业是一个社会人安身立命之本,成功的就业是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实现再社会化的物质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释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而当前社会却对刑释人员存在着严重的就业歧视,伤害了刑释人员的平等就业权利,这是对他们惩罚的无形延长,尤其表现在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就业环节中。虽然就业帮扶政策加强了对刑释人员的关注,但“一刀切”的政策问题不可避免会使就业帮扶治标不治本,因为刑释人员群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同刑期的刑释人员面临着不同的就业现实,这便导致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就业的具体问题被长期忽视,亟待解决的就业歧视日益凸显。

1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服刑时间越长的刑释人员所面临的就业问题更复杂,所以相较于短刑期的刑释人员,中长刑期的刑释人员在出狱后面临的就业困难更大。刑释人员在监狱中会被管理人员在时间、空间、思想动态和行为举止等方面进行严密监视,刑期越长会导致刑释人员受监狱规训文化的影响越深入,会使他们的精神状态、身体条件等发生较大改变。虽然中长刑期有益于刑释人员更好的实现认罪、悔罪,却也让他们形成了一个常态的监狱生活模式,由于社会发展与变化的迅速,出狱后所面对的社会对他们而言是十分陌生的。与社会的长期分离也使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原有的社会资本逐渐丧失,他们在出狱后没有资金、没有技术、没有人脉,所以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往往很难适应新环境的生活节奏。

2就业问题的具体表现

21薪酬预期过高

长时间服刑对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身心造成了一定影响,健康问题使他们承担着巨大的生活负担,而另一方面,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对出狱后的工作岗位都有着较为乐观的设计,所以高额的医药费和过高的岗位诉求使他们对工作薪资的要求比其他人要高。但是监狱生活中断了刑释人员的就业历程,之前的用工单位往往不会接纳中长期刑释人员,他们由于身体原因难以承担高强度工作的压力,工作技能与文化水平较低又使其无法从事管理与技术类工作。所以,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就业竞争力无法匹配其相对较高的薪酬预期,这也使他们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极容易导致心理扭曲,甚至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22年龄压缩就业机会

用工单位根据工种特点对求职者的年龄有不同的要求,没有年龄限制的技术工种和管理工作对求职者的能力要求较高,所以刑释人员在出狱后以从事体力类、服务类工作为主,此类工作的招工条件原则上应为35岁及以下,但是由于中长刑期的刑释人员接受了长时间的监禁,他们在刚出狱时就已经因年龄问题在市场环境下失去了竞争力。年龄问题压缩了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大量的就业机会,有限的工作岗位使部分中长刑期刑释人员逐渐走向自主创业,但匮乏的社会资本也使他们的创业举步维艰。

23就业维权意识弱

受服刑经历和传统道德思想的影响,中长刑期刑释人员总有摆脱不掉的“罪人”标签,他们出狱后的情绪较为敏感,周围的社会排斥会让他们在潜意识里把自己归为“另一群体”——社会地位较低的不稳定因素。正是由于对自我身份的错误判定,即使在就业环节中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宁愿选择忍受,也不愿为自己的权利抗争,而就业困难反过来也同样加剧了他们的扭曲认知,因为得不到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反馈,政策自然很难第一时间知晓他们的生活问题,中长刑期刑释人员逐渐成为一个被忽视的特殊群体。

3针对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政策调适方向

对于刑释人员群体,当前政策“一刀切”的就业帮扶特点使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就业出现的具体问题变成了政策盲点,进而会降低政策的存在感,使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失去对政策的信任,所以发现并根据刑释人员群体的特殊性解决问题,才是如今改善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就业现状的关键。

31实现行刑社会化

为了更好地让中长刑期刑释人员适应陌生的就业环境,笔者认为可根据他们在监狱内的改造与表现情况,在服刑期最后一年实现行刑社会化,在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帮助下半自由的生活,通过社区监控使他们在监外继续服刑。这种方式更有利于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增强就业能力,搭建从监狱回归到社会的桥梁,有效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更好的实现再社会化。目前关于行刑社会化具体有外勤制、归假制和设施内的半自由制三种主要的表现形态,中国行刑社会化的推进应基于我国刑释人员的就业现状实事求是,灵活调整。

32建立心理疏导机制

对于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个人标签化现象,就业帮扶政策的调适方向是要让他们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关爱。我国政策规定刑释人员无法从事的工作有很多,比如法官、律师、教师、会计师、拍卖师、执业医师等,对于刑释人员的社会排斥与就业歧视是广泛并客观存在的,但政府政策可以逐步向尊重和人文关怀倾斜,保持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心理健康与情绪稳定,形成专门负责心理疏导的机构,建立固定的心理疏导机制,进而帮助中长刑期刑释人员树立自信、建构自尊。

33加强社会保护

由于维权意识较弱,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在就业环节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却不愿为自己抗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理应得到正常的社会保护。然而短期消除社会对他们的歧视与排斥是不可能的,所以政府政策应利用大众传媒来营造出尊重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社会氛围,使广大民众认清对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肯定与接纳是符合社会总体利益的,维护中长刑期刑释人员正当的就业权利,增强他们工作的稳定性,对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监督,进而使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可以逐步摆脱劳动强度大、社会地位低的工作现状。为达到扭转社会歧视的目的,政府也应积极向社会公开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改造的情况,以更好的实现对中长刑期刑释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政策的进步是一个公共选择,绝对不是只应满足一部分人的权利,中长刑期刑释人员作为我国经法律规定的正当公民,本应与其他公民共同分享我国社会的发展成果,这才符合法治的精神,政策作为一个有形的大手,有能力调动巨大的社会资源与力量去关注这部分经常被忽视的特殊群体。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对中长刑期刑释人员进行就业帮扶,是为了今后我们的社会不必再去关注他们,让他们能回归正常公民的行列,从而形成中长刑期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良性体系,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世光,沈恒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问题专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2)

[2]莫瑞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