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高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

2016-07-09 21:05徐珍君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16年7期
关键词:劳动法顶岗实习生

徐珍君

[摘 要]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一环。随着顶岗实习群体的扩大,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在解决这些争议的过程中,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样不仅有害于司法统一,而且不利于保护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也给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带来莫大困扰。基于此,通过梳理有关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的争议,根据我国顶岗实习的现状,建议赋予顶岗实习生“准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理顺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面的关系,有利于保护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顶岗实习生;法律地位;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19-0008-02

一、引言

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应用型技术人才,顶岗实习为高职学生提供了一个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的平台。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伴随顶岗实习人数增多,实习学生权益受损事件不断发生。导致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主观原因:实习生缺乏熟练的操作技能,缺少社会经验,欠缺防范意识。从客观方面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顶岗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是导致争议和纠纷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没有界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明确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工伤保险条例》更是把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正是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对于顶岗实习生身份的界定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断。在北京等发达地区,法官往往认定实习生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而在湖南等中部地区,法官一般认为实习生仍是学生,对实习生案件大多不做劳动关系处理。这种裁判结果的不统一,有害于司法统一,不利于保护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顶岗实习生的群体将越来越大,是否应该将实习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怎样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已经成为当前法学界极为重要的课题。

二、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法律地位的争鸣

关于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生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理论界已有诸多探讨,争论由来已久。就目前看,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顶岗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是学生

持本观点的学者认为,顶岗实习期间,实习生从法律地位上来说仍属于学生,不能作为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理由如下:第一,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一种手段,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增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实习的内容决定了实习是学习过程的延续;第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需要满足诸如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等条件,而且最重要的是以付出该劳动而获取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而实习生不一定符合实习单位的用工标准,并且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其谋生的基本手段;第三,在具体的实习关系中,虽然实习生为实习单位提供了劳动,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其各种关系及档案仍在学校,在身份上仍然归属于学校,仍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对于实习单位而言,只是为实习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积累经验的机会,不能为实习生提供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极少为实习生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因此,从劳动法主体资格认定的实质条件来看,实习生尚不完全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身份特点。

(二)顶岗实习生是适格的劳动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顶岗实习生可以作为《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甚至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原因如下:首先,从学理上讲,法律是行为规范而非身份规范,在顶岗实习中,实习生确实做出了劳动的行为。同时,顶岗实习生不再返校学习,学校变成了间接管理者,实习单位按照管理职工的规章制度直接管理实习生。并且劳动者身份和学生身份并不冲突,顶岗实习生的学生身份并不能成为否认他们具有劳动者资格的理由。第二,从劳动者主体资格构成的形式要件来看,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智力健全、能支配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即享有成为劳动者的资格。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已经超过十六周岁,体力、智力和行为自由完全符合劳动者的主体构成要件。第三,从法律依据分析: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劳动者。其次,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并未明确排除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关于劳动者的适用范围,目前规定比较详尽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条排除了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的适用,并未明确排除实习生的劳动者资格。最后,虽然顶岗实习并不以报酬为代价,但对实践知识和经验的掌握也是一种收获,何况现在很多高职顶岗实习都是带薪制的,因而不能以实习报酬是否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为标准来判断实习生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

(三)顶岗实习生是准劳动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顶岗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具有双重法律身份,一方面他们在实习单位和正式员工一样履行着岗位职责,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顶岗实习生仍然是在籍学生,就其实习目的和过程来看,是为了在实践中学习专业技能。考虑到实习学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实习单位普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一致,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准劳动者的范围更为合适。

三、关于高职顶岗实习生法律地位的设想

纵观我国现行的立法、司法及学界论述,上述第一种观点为通说,这种观念将顶岗实习生置于学生的位置,在理论上得到了一定的论证,但是片面地将顶岗实习生视为学生,劳动行政部门未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不利于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也不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第二种观点直接将顶岗实习生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利于保护实习生的权益。但我国现有劳动法体系中有关社会保障的部分很难将顶岗实习生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实践中对如何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福利,都存在着操作困难,同时会加重实习单位的负担,造成实习单位不愿接收实习学生的后果。因此,顶岗实习学生法律地位的认定进入了一个十分尴尬的怪圈,无论将其置于学生的位置,还是劳动者的位置,都具有片面性,因为实习学生这一庞大群体的权益保障不是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私下可以解决的,教育主管部门与劳动行政部门都无法单独承担保障他们权益的职责。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为了平衡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的利益,我国应当顺应现实发展趋势,厘清“顶岗实习”与“劳动者”的内涵,在立法上将顶岗实习学生界定为特殊劳动者——准劳动者。理由如下:

(一)从国家政策层面看

高职毕业生进行顶岗实习具备法律依据。《职业教育法》第37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另外,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对顶岗实习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尚未毕业的学生完全有法律资格进入企事业单位参与劳动。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

顶岗实习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同时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双重管理,他们与学校之间形成教育管理关系,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既具有“学生”身份,又具有“劳动者”身份,二者之间可以兼容并存。法律关系是由人的行为来确定的,而不是由人的身份来确定,因此实习生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具有多重身份的自然人,我们不能因为其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从而否定其成为劳动者的可能。并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在社会上就会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多元化是现代法制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这只能通过提高立法技术来识别主体相应的身份,而不能直接以具有某种身份而拒绝主体成为另一适格的法律主体。

(三)从顶岗实习的内涵来看

顶岗实习不同于一般的教学实习,是生产性劳动和实践性教学的有机结合。从实习目的看,顶岗实习是基于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是学习专业技能、增加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具有教育的性质。从顶岗的层面来看,顶岗实习学生相对独立地承担了岗位任务,工作内容与实习单位普通员工基本相同,并获得了劳动报酬,顶岗实习生成了事实上的劳动者。但由于实习学生又是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企业普通员工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一致,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还不是标准的劳动法律关系,顶岗实习生尚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准劳动者”说的观点更能完全反映顶岗实习的本质。

(四)从权益保护角度看

“准劳动者”说可以解决顶岗实习生权益保护的尴尬局面。顶岗实习生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也并不完全是在校学生,他们在实习期间,已经和实习单位建立了实质的劳动关系,跟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具有相似性,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应当确认顶岗实习生的“准劳动者”身份,即确认他们以学生身份为主,同时在法律上赋予他们与劳动者同等或相近的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等一系列的劳动保障权利。而对于实习单位来说,由于顶岗实习生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单位可以不为他们购买社保,也可以不完全地执行福利待遇,这样可以为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学生免除后顾之忧。

四、结语

综上所述,顶岗实习生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能将其直接归入在校学生,这注定他们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而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不仅关系着职业教育的改革模式,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将这部分特殊群体认定为“准劳动者”——介于劳动者与在校学生之间的一种法律身份,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保护,减轻实习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而且可以分散高职院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三者的风险,增强三者在顶岗实习中的积极性,有利于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围.论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及其权益保障[J].探求,2013(3).

[2]刘鸽.论高校实习生的法律身份[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5).

[3]丁志春,简祖平.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法律身份探析 [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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