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价值研究

2016-07-16 05:46周金云
中国市场 2016年27期
关键词:立法

周金云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源逐渐在增多,社会的分工也逐渐变得更加精细,社会上的各种情况变得逐渐复杂起来,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要对社会上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学校对学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加强学生的安全保障,因为不同的学校招收的人不同,并且培养的目标也有所不同,学生和学校都承担一定的社会风险,但是学校必须要保障学生的安全问题。文章主要分析和探讨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危险分配;信赖原则;学校安全;立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2.40

学校安全涉及很多问题,在法律的关系中学校必须要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在学校的安全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在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也逐渐提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也遇到一定的困扰,科技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比如,科技的发展,交通工具逐渐升级,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渐上升,给我们的安全问题造成一定的影响。学校在安全方面必须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并且对于各种事件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划分,文章主要明确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在安全立法中的重要性。[1]

1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的概述

1.1危险分配的论述

所谓的危险分配就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危险事务的人应该以相互信赖作为基础,如果在从事该事务中发生一定的危险时,参与者应该予以合理的分配,各自按照一定的分工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相互之间承担会回避危险,这样使得危险减轻,甚至可以达到消除危险的作用。危险分配中有过失危险,不同国家对于过失危险的判定也不同。

1.2信赖原则的论述

所谓信赖原则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种行为时,如果行为人能够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方能够采取相应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第三方或者被害人的不适当行为导致的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信赖原则最初是对过失性的判定。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具有密切的联系,信赖原则实质上是可以被容许的危险,与危险分配的原则互为表里的关系。[2]

一般情况下,信赖原则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信赖一般不具有社会的相当性,首先,行为人本身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信赖的人遵守了交通规则,并且在事情发生时,采取了一定的行为避免了危害的结果,这种情况下,信赖原则不具有社会的相当性。其次,如果遇见这种情况时在社会上也不具有相当性。在容易遇见对方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的人,比如遇见酒醉的人或者酒驾的人,这种人容易违反交通规则,信赖人采取适当的行为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第三,如果对方是幼儿或者是老年人,并且身边没有保护者,像这种类型的人一般不能理解交通规则,所以不具备有信赖性,行为人也不必期待他们遵守交通规则,或者对危险作出回避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产生信赖的心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3]如果在危险行为中,是对方违反了主要的义务即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有充足的时间可以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此种情况也不能适用信赖原则。

2危险分配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价值

危险分配的理论在学校的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学校应该明确危险分配中的责任和义务。现在我国对于危险分配的责任承担方面有一定的分歧。如果“危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经验性,参与者根据一定的实际情况可以分析出危险的可能性,参与的行为者没有做出相关的避免措施,导致危险的发生,如果经过实验的验证,这类活动存在发生的危险,那么需要对参与者的主要义务的危险进行分担。如果参与实践的参与者不能预见危险行为的发生,则不需要承担危险分配的义务。此外,实施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种行为必须是在社会允许的范围之内,并且此类行为的发生必须要对社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果行为人做出危险行为,属于非法的行为,并且损害了大众或者公众的利益,则不属于理论部分。

现在社会生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人们在生活中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在安全立法工作上要借鉴和学习社会上对危险分配的立法。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件的责任和义务方面进行明确的划分。学校对安全的立法工作,必须要保障学生的安全,以学生的利益为出发点。学生和高校之间在安全立法方面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上的民事关系,也不能等同于纯粹的管理关系,高校在安全方面立法应该综合两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在高校中发生的危险事件,主要分为这几类:学生自己问题导致的损害,有学校组织在校外发生的危险事件,学生之间的损害行为。学校在立法时应该充分地考虑危险分配的责任和义务。[4]

3信赖原则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价值

信赖原则最开始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上产生的,现在信赖原则已经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赖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诚实守信用。同时诚实守信用也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做出的行为不能损害别人以及社会的利益,行为人应该善意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和权利。如果行为人在处理问题时都能保障采取信赖的态度来解决问题,那么会减低危险发生的概率,并且能维护当事人的安全。现在社会的分工越来越具体,法律应该相应地改变,对于危险事件中的责任分配应该划分得更为具体。信赖原则不仅仅是双方行为人的信赖,还应该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信赖,行业与行业之间的信赖把信赖原则的理念扩大和深化,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学校是一种特定的单位,但是学校也有不同的分类,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不同的阶段的信赖程度也不同,阶段不同信任的程度也会有所变化。信赖的程度与承担的义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现高校的大学生已经具备较高的认知能力,所以学校以及社会公众对大学生的信赖程度较高,学校对大学生所承担的义务也比较少。信赖是建立在双方的关系之上,学校对学生有一定的信赖,但是学生对学校也有一定的信任,两者之间的信赖程度应该稳定在对等的状态之下,在承担义务方面,高校应该结合实践的具体情况做出明确的划分。如果发生危险实践,学生与学校的信赖关系要保持一致。学校在对学生危险分配和信赖关系方面立法时,一定要明确划分学生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信赖原则有一定的界限,不是无限的信赖关系,所以在承担义务时应该双方行为人共同承担。学校在安全方面最主要的是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的利益。信赖原则有一定的适用性,如果超出界限,则可以由一方承担危险责任。

4结论

在高校的安全立法中,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论为社会上民法和刑法上规定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看作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在安全立法中要给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明确定位,同时要充分地借鉴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但学生或者学校发生危险事件时,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学校和学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方面进行明确的划分。学校在安全立法上应该保持公正的态度,结合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的具体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尉靖靖以注意义务为基点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D].兰州:兰州大学,2008

[2]王小娟论交通肇事罪中的信赖原则[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3]张亚平交通犯罪与过失理论的发展——兼谈信赖原则在我国交通肇事罪过失认定中的适用[J].浙江社会科学,2006(5):97-102

[4]曹仕超论刑法上的信赖原则[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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