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16-07-16 05:48张静文
中国市场 2016年27期
关键词:可行性必要性

张静文

[摘要]“毒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几年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并造成毒品交易机动化,增加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但是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犯罪的范畴,基于“毒驾”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法这种严厉的法律加以制裁。“毒驾”没有入罪易产生同案不同判,引发司法不公正,因此“毒驾”入罪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实现法系均衡的需要。

[关键词]毒驾;入罪;必要性;可行性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2.4.7

1“毒驾”入罪的必要性

1.1“毒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从法律上讲,吸食、注射毒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伤害,并未对社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不能直接动用刑法这一最严厉的法律来制裁。但“毒驾”行为却并非如此,因为吸食毒品后会产生幻觉、妄想等症状,会使人产生脱离现实的感觉,同时人身体的各项生理机能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这样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对他人而言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威胁,因此对该行为进行制裁是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1.2“毒驾”入罪是实现法系均衡的需要

吸食毒品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而吸毒者在吸食、注射毒品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依旧驾车上路,这种行为是对他人财产安全的漠视,更是置他人人身安全于不顾。有资料称,在《刑法修正案(八)》审议的过程中就有人提议将“毒驾”行为也写入其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制裁。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关于危险驾驶罪也只是将“酒驾”和“追逐竞速”归入该罪中,却没有将危害性更大的“毒驾”纳入其中,这不能不说是刑法的一种尴尬。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将“毒驾”行为列入《刑法》,以最为严格的形式对此种行为进行制裁,从某种程度来讲,这也是对刑法系统的进一步完善。

另外,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来看,英美法系的判例可以作为今后法官判案的依据,但大陆法系一般都有成文的法典,不能将以往的判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判例不是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但随着近年来两种法系间交流增多,二者的差异逐渐减少,并开始学习彼此的优越之处。拿判例而言,虽然目前不是大陆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但也可以成为司法系统在处理案件时的参考依据,因此在处理“毒驾”的案件时,可以参考与之相类似的酒驾案件的处理办法,但又因为大陆法系要求以成文的法典为依据,因此将此行为纳入罪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1.3毒驾不入罪易产生同案不同判,引发司法不公正

由于目前刑法没有对“毒驾”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只能根据各自的经验来处理。从目前已有的实例来看,主要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这两个罪名有其相似之处,比如说犯罪客体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仔细推究还是会发现两者的不同之处及细微差别。

首先,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故意犯罪。其次,就量刑方面来讲,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肇事罪则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设置了不同的量刑规则,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更甚至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后者的处罚力度明显大于前者。而由于各地司法人员素质、认识等的差异,就可能造成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例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引发司法不公正。

2“毒驾”入罪的可行性

2.1有醉驾入罪的经验可供借鉴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其惩处范围,自此针对酒驾行为的惩处有了刑法上的法律依据。由于刑法惩罚力度之大,近两年的酒后肇事行为大为减少,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推动“毒驾”入罪。

2.2“毒驾”入罪在实践中操作方便

要想将“毒驾”行为纳入罪法的范畴之内,必须首先对何种程度为“毒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以及与此配套的一个快速检测系统。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指标规定何种情形下驾驶机动车为“毒驾”,而且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该行为进行快捷、方便、安全、有效的检测。因为目前我国国内针对毒品检测主要是利用血检或者尿检,这两种检测方式对检测条件有很高的要求,而且,“毒驾”行为一般是发生在机动车道路上,这样的环境很难保证血检跟尿检所需要的各种检测设备、检测试剂等物质保障,而且道路上人口的流动性大,很难保证检测的样本不会受到污染或被调换,而且如果是进行尿检无法提供一个安全隐蔽的环境来保证被检测者的隐私。因此采取怎样一种快捷有效并能保证被检测者的隐私的检测方式是将“毒驾”列入罪法之前的当务之急。

让人欣慰的是,目前国内某些地方已经开始着手引进国外先进的毒品检测系统,这种系统针对“毒驾”的检测方式主要为唾液检测,这跟酒精检测一样只需被检测者的唾液样本就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检测出其是否为“毒驾”,快捷方便且节省社会资源,同时也能确保检测样本的真实性和被检测者的隐私。目前我国上海、江苏等省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先进的毒品检测方式,“毒驾”行为相对以前而言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大大减少,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3“毒驾”入罪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虽然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就“毒驾”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但在国外或我国其他地区,此种规定早已列入罪法性法律文件之中。我国香港地区201.2年3月15日生效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改)条例》,该条例新增定对毒驾“零容忍罪行”,禁止吸食海洛因等6种指明毒品后驾驶的行为,否则驾驶者将面临入罪3年和罚款2.5万元港币的处罚,还可能被停牌。可见,就国际形势来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选择制定专门的刑法条文对“毒驾”行为进行制裁。我国虽然未采取此种形式,但令人欣慰的是,有关部门也充分认识到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的执法机关已经开始关注“毒驾”这一行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上路跟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样,都是绝对禁止的行为。

因此,从各方面来看,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具备了将“毒驾”纳入罪法的法律、社会基础,只需要时间来推动它的施行。

参考文献:

[1]颜河清“毒驾”入罪法律问题探讨[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2]靳羽葆论毒驾行为的入罪[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4(8).

[3]徐昕“酒驾”违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0

[4]郭艳治理毒驾零容忍[N].山西日报,201.2-09-2.7(C01).

[5]刘长秋“毒驾入刑”与“风险刑法”[N].文汇报,201.2-07-02(005).

[6]孙建国“毒驾”入刑,势在必行[J].特别关注,201.2(6):30-3.3

[7]张蕾应尽快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J].道路交通管理,201.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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