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家暴法到家教立法:呵护家庭温暖

2016-07-18 12:04丨刘良宇
遵义 2016年8期
关键词:吴某家暴刘某

■丨刘良宇

从反家暴法到家教立法:呵护家庭温暖

■丨刘良宇

在这个繁杂的社会里,家是一个温暖的港湾,人们在家里感受爱与被爱,让生命得以滋养和成长,让心灵收获幸福和安宁。从开始实施的《反家暴法》到行将设立的“家教法”,无论家暴、家教不再是“家务事”,而是国家、社会都要管的“公务事”。

和谐(潘义军/摄)

近日,一则消息令人欣喜:中国人的家庭教育将有一部专门法律作规范。这是自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又一专为“家务事”而行将设立的法律规范。

一旦,家教法出台,我们已趋于丰富甚至细琐的法律体系里,又多了一部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无论家暴、家教不再是“家务事”,而是国家、社会都要管的“公务事”。自始以来,“家务事”一直是社会存在“隐隐的痛”。丈夫打妻子大家会说这是家务事,很多父母认为管教孩子的最好方法是“棍棒下出孝子”……“法不入家门”,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这是造成家暴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也使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酝酿20年后才进入立法程序。

家事立了国法

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所针对的,其实就是这些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利”“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那么,“家事”立了“国法”,将会为家庭暴力现状带来哪些改变?

什么是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予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暴。

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反家暴法对这部分群体的权益专门进行了规定和保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继续负担相应的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扫清反家暴障碍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过去,警方等执法部门对于家暴问题很困惑,因为不能给予明确处罚。而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做了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警方出具的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遭遇家庭暴力,不敢回家怎么办?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反家暴法》的实施不仅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关注,更将成为市民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的利器。从此,人们终于可以义正辞严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家庭暴力说“不”!

探索民刑一体化

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当日,四川南充市民吴某便来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遭到丈夫殴打、恐吓为由,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3月2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的裁定。

据了解,这是《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四川省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刘某(被申请人)违反相关条例,吴某可直接报警。”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刘兴胜说道。

用手抽、用脚踢、掐脖子……回想起刘某对自己的家暴,吴某很是气愤。因为三天两头的挨打,吴某晚上从来没有睡过一个完整觉。受到刘某的家暴影响,自己三岁的女儿经常半夜从噩梦中惊醒,年过六旬的父母也天天胆战心惊。

春节后,早已心凉的吴某,决定来到法院申请离婚结束噩梦。申请离婚后,刘某依然不断向吴某发来骚扰短信,并用砸玻璃的方式恐吓她。“我是专门等到反家暴法律生效这一天,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仅要保护我,还有我的家人。”吴某说,为能申请通过,她把平时和刘某的通话进行录音,短信进行截图。

对于吴某的申请,法院裁定:禁止刘某对当事人吴某实施恐吓、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吴某及其近亲属。同时,责令刘某不得进入吴某的住所。如有效期结束,刘某仍有家暴行为,吴某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期限,并按照《反家暴法》对其进行处罚。

《反家暴法》的实施被舆论评价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然而,如何取证、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等问题,成为了公众再度关注的话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举证难是公众担心的问题之一,不过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不少部门过去处理家暴面临的难题。针对民众关心的问题,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回应,最高法将加强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结合反家暴法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完善家事审判中民刑手段的处置衔接,探索建立民刑一体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莫让家教变成“软家暴”

3月13日,南京“虐童案”主角李某出狱。就在李某走出常州女子监狱之时,被打养子施某的亲生母亲张某上前扑通一声跪倒在地说:“表姐我对不起你,让你受罪了。”这时10岁的施某一边叫着“妈妈”,一边跑过来抱着李某,三人抱头痛哭。

此情此景,让人五味杂陈。养母、生母和孩子的抱头痛哭,恰恰凸显了家暴的悲剧性。家暴是一场残酷悲剧,即使施暴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无法割裂亲情。《反家暴法》已实施,但要避免家暴特别是终结“棍棒教育”,恐怕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反思这起“虐童案”,最终的落脚点其实就是“家教”和“家暴”在人性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即不管是养母还是亲生母亲,在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手段上,都需要恪守法律和人性的边界,否则,不管你的初衷是如何美好,带给孩子的却绝对是伤害。

从种种迹象表明,孩子的养母对孩子的爱是有的,暴打孩子恐怕也是出于爱孩子,养母也的确给了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从情感上而言,养母也应该是爱孩子的。这从养母出狱之后,孩子仍然亲自前往迎接中能够感受到。

教育孩子,应将孩子看作一个独立人格的“人”,而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能想打就打,不能想怎么样打就怎么样打。教育孩子需要遵守法律,因此南京“虐童案”中的养母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可这位“虐童案”主角在出狱之后,在以后教育孩子中,会不会有所改变,其教育理念是否会发生改变,这才是最为关键的。

反家暴首先要预防和避免家暴,要预防和避免家暴就必须彻底扭转社会“棍棒底下出孝子”“老子打儿子是家事”等旧观念、旧传统。事实上,“棍棒教育”在今天依旧有一定市场,甚至还出现了变种,媒体上经常出现的某些“虎妈”“狼爸”就是例证。在家庭教育上,很多于法不容的暴力假借爱的名义而行,一旦失手酿成大错,悔之晚矣。

填补“家法”空白

目前,有关方面对家教法的作为立法依据的调查结果,诸如“近50%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八成家长表示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等现状。不可否认,用威严的法律来张扬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主体的责任义务,就推动全社会重视并建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而言,当是一种有效手段。

《反家暴法》开启了一个新时代,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未来依旧任重道远。家庭教育的作用无可代替,但必须远离暴力。对很多家长来说,今后如何管教孩子,特别是像本案中施某这样不听话又爱撒谎的“熊孩子”,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那么,自己的孩子到底能不能骂,“家教”与“家暴”如何界定?有专家称:反家暴法弥补了“轻微家暴”空白。“母亲灌汽油烧伤孩子,男子砍父亲……”这些都属于严重家暴,涉及到《刑法》,而《反家暴法》出台,除了解决严重家暴问题,对那些轻微受暴受害者也是一种兜底的保护。在家暴中,长期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严重的家庭暴力,一直是有法律管的。

但事实上,在生活中,轻微家暴的受害者其实是大多数。所谓轻微家暴指的是那些不是长期的、持续性的家暴行为,过去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处置时候陷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反家暴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对于所有的家暴都有明确定义,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处置起来有据可依。

至于恐吓、辱骂都算家庭暴力的这一说法,并不能一概而论。骂两句就算家暴,没那么夸张,不能随便拔高。父母批评两句,只要不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隐私、身体等基本原则,这也不算家暴,但超过这个度,比如让孩子罚跪、不给饭吃、关小黑屋等等,今后这样的行为都算家庭暴力。

从家暴反思家教

很多心理学者认为,一部分施暴者往往也是家暴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很有可能在他(她)今后的家庭中重演这种暴力和冷暴力。

中国传统文化里对“打”这个字似乎并不反感,从古至今,父母管教孩子总离不开“打”这个字,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还延续着“男人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陋习。观点的落后以至于影响对相关法律的制定,首部《反家暴法》等待20年才终于落地。

说到家暴,大名鼎鼎的“疯狂英语”培训机构创办者,无数人视为老师的李阳可谓是一个典型,常被作为心理案例拿来分析。很久以来,“家庭暴力”在中国被解读为“没文化的表现”,被打的往往也被人们想像成是“忍气吞声的传统妇女”。所以,“名人家暴”“英语老师打自己老婆”“美国老婆被打”,都形成了传播中的大众心理热点。

李阳小时候寄宿在江苏外婆家,父母远在新疆,回到父母身边后,他们并不亲近,他甚至连“爸爸妈妈”都叫不出来。父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但他说“父母对我还是很粗暴的,打击性教育”。李阳也曾表露,父母家庭关系并不和谐,父母之间也有很激烈的争吵,双方用言语暴力处理矛盾。可以说,李阳的家庭悲剧来自上一代的投射,很多暴力家庭亦如此。

看过《傅雷家书》的人,想必对这位我国著名的翻译家被严苛母亲从小打到大的成长过程很熟悉,长大后他遗传了母亲的暴脾气,对两个儿子也是极其严厉。书中描述:大儿子傅聪在楼下练琴,傅雷在楼上监督,一旦琴音走调,傅雷就会严加斥责,甚至会抓傅聪的头往墙上撞。但两个孩子的脾气并未完全复制傅雷,尤其小儿子傅敏温和似母亲。傅雷的太太是一位贤妻慈母,也许或多或少化解了部分暴力。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是父母的一面镜子。孩子身上表现出来的问题,和家庭教育有关。《礼记·大学》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这里把“家”视为由个人而至天下的重要纽带,而“家齐”之“齐”又有赖于好的家风。时下,道德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复杂,家庭对于道德养成的意义也随之凸显。家本来是美好的,应该洋溢着温馨、甜蜜、和睦、美满。但有人常常无法把握住自己的心,情感冷漠、习惯怪异、行为诡秘,用自己贪嗔痴对待亲人,给亲人和自己带来许多烦恼,甚至由爱变恨,结下恶缘,摧毁家庭和谐。

在这个繁杂的社会里,家是一个温暖的港湾,人们在家里感受爱与被爱,让生命得以滋养和成长,让心灵收获幸福和安宁。因此,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家庭,“生病”了要早“治疗”,要使礼让、尊重、宽容、珍惜、关爱的清风吹进家庭,不给家暴容身之地。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的出台关系千家万户,意义重大。反家庭暴力亦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每个人都应尽可能的将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而之于为“软家暴”的家庭教育立法,暂且不论日后执行难度,放在民族素质提升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怎么谈它的进步意义,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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