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研究

2016-07-18 04:37刘乐
中国市场 2016年30期

刘乐

[摘要]历史文化遗产记录着每个国家的文明发展历程,传承着每个民族优秀灿烂的文明,承载着人民大众对于未来的殷切盼望。但是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程度却远远不够,海底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所有权模糊、与国际公约规定脱轨等法律困境。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防止水下文物损坏的长效防范机制。

[关键词]水下文化遗产;法律困境;遗产破坏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110

科技日新月异,使得翱翔深海不再是梦想,潜水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使得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探险海底,探索寻找长期沉睡在深海之中的文化遗产,比如沉船、沉物、沉寂在水下的人类遗址等。这些代表着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智慧结晶,如果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保护,依法依规由专业的考古学家进行适当的研究,破解其中奥妙,将使我们更加明晰人类社会伟大进程。遗憾的是,海底文化遗产所处海域主权不同,想对其尽心保护不仅涉及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更涉及海洋法乃至海商法等法律,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国家面对遗产破坏却难以有效应对的局面。

1海底文化遗产定义

历史沉船就像时光机,定格了船舶沉没时期的完整信息,不仅是重要的水下文化遗产,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最具权威的国际性条约文书是在2001年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简称为《2001年公约》)。该公约规定“水下文化遗产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的或连续的,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比如: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船只、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他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

依据该公约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海底沉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也属于公约定义所包括的范围,例如世界闻名却遗憾撞上冰山沉船大西洋海底的英国豪华邮轮泰坦尼克号的残骸,又如曾经战力排名世界第一的西班牙无敌舰队的船舶残骸,抑或者19世纪末甲午中日战争中,不幸败北最终沉入东海的晚清政府引以为豪的北洋舰队的船舶残骸,无一不属于文化遗产,对于历史奥秘的探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困境

设置在物上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所有权问题,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对于物其他一系列权利的处分行为。而海底文化遗产又是具有极其重要的考古和历史研究价值,其所有权归属的意义不言而喻,所以对于所有权归属一定要严格对待、慎重处理。但是在讨论研究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时,大多数参与探讨的与会者们不约而同地回避探讨海底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只是通过了设置管辖与控制制度,以此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导致该公约出现了所有权缺位。如果相关管辖权制度规定不能落实或者不公平对待,而又缺失所有权制度规定,势必会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定性尤其重要,定为何种性质决定着不同主体对于水下文化遗产不同的态度、保护措施和政策。要想行之有效地保护海底文化遗产,明晰权利归属是重中之重。

21可区分所有人的水下文化遗产和不可区分所有人的归属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3条、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美国1987年《被弃沉船法》中,这种辨别方法都有规定。只要权利人再主张权利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享有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那么无可厚非地,水下文化遗产归所有权人所有,但是所有权人要给打捞方支付相应的打捞费用和报酬。这种辨别方法除了需要证据证明以外,还要遵循严谨的程序以示公平。但是《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中,没有对此区分方法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规定,由于水下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研究价值,所以在所有权人和打捞人进行打捞时,一定要上报有关国家机关或相关管理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对其进行一系列行为。这里使用了“有关国家”这个词语,也就是与水下文化遗产有关系的国家,说明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在不同情况下指向性是模糊的。一旦明晰了所有权人,那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物权效力是绝对的,就可以对其进行绝对占有和绝对控制,在进行打捞时要支付打捞方相应的打捞费用和报酬,同时在所有权人不支付打捞费用时,打捞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打捞物享有留置权,以便得到相应的费用。

不可确定所有权人类型的有以下两类:一是在规定期间内无人主张所有权;二是主张权利的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他的所有权人的身份。称之为文化遗产一定是年代久远长埋水下,在时间不断向前推移时权利人要主张所有权是很困难的,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水下文化遗产不明物主的情况产生。在此情况下,一般规定会推定为无主物,法律对于无主物的规定是适用先占制度的,最先占有水下文化遗产的人视为所有权人。但是,打捞人不一定是先占人,有可能是最先发现并已经主张遗产所有权的人,此时打捞人只是先占人雇用为其实施打捞作业。而位于领海范围内的水下文化遗产,根据主权先占的原则,先占人应该是国家。

22水下文化遗产是否为全人类共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序言中提到:“除其他归于各个国家所有的区域及资源外,位于国家管辖权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该区域的底土与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的遗产。”第136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但是公约第1条中对于资源是这样描述的,位于区域中的海床与其下覆的所有液体、气体和固体资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海洋法公约中的资源指的是矿物资源,也就是说水下文化遗产不属于海洋法公约中的资源的范畴,也就不是海洋法意义上的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具有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资格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对人类生存发挥关键作用;二是属于自然资源的性质;三是该自然资源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或所有权的管辖。由此看来,水下文化遗产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成为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3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构建

31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当前,许多水下文化遗产尚未发现,已经发现的遗产或许正在遭受着非法的打捞破坏,为了更好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传承,各所有国不但要巩固自身水下文化遗产法制建设,更要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体系,在不超越国际法范畴的前提下,明确各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尽量避免因所有权不明晰而导致的国际纠纷;另一方面,大力宣扬文化遗产对于人类历史文明进程的重要性,要以史为鉴向前发展,加强在技术、管理经验上的交流合作。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对相关法律进行更新以顺应实践的发展,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32建立健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科技投入

在现有的水下遗产保护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升级,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落实相关政策实施。不仅要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严加保护,还应注重保护遗址存在环境,加强水域保护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科学技术研发力度,开发更具有针对性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加强对水域环境监测及遗址动态监测,实时掌握水下文化遗产动态。

33建立晚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预警机制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宜早不宜晚,防范风险迫在眉睫,建立预警机制是题中应有之义。势必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应对突发的风险,明确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水下文化遗产和遗址维护的权责,提高各级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采取相关工程措施抵御环境风险和人为破坏的风险。在对遗址结构、材料进行科学清晰认知的前提下,还要提高相关部门对受损遗址的修复能力,竭尽全力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完整和完好。

参考文献:

[1]陈旭艳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兰志丹国际法视角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3]李姗姗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研究[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1

[4]张志远,王玏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变迁下的遗产保护及其实践[J].案例剖析,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