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2016-07-20 22:12王水鹏
2016年24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

王水鹏

摘要:以网络游戏市场慢慢成熟,参与者越来越多为背景,主要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探讨,虽然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只是一部分,却也是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非常重要和尤其关键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在近些年来,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演变成为越来越多纠纷案件的主要焦点,为了在法律上有效保护虚拟财产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将虚拟财产置于民法范畴进行研究,能够使网络虚拟财产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进行了承认并且针对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进行了保护。在游戏的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迫在眉睫,本文之所以在这里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来判断其财产属性,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碰到很多纠纷难以找到具体而明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主要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方便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纠纷时较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

网络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大家生活普遍不能缺失的一部分,现在我们乘坐公交车或者在餐饮店吃饭就能够迅速而方便的进行收集微信或者支付宝支付,游戏玩家的个人账号下的虚拟财产比如说新进的装备等都是可以进行快速交易的财产,作为已经手头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网络使我们交流、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网络中的财产我们统称为虚拟财产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从普遍意义出发,“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具有很大不不明确性,并且划分一个清晰的属性界限也是相对而言比较困难的。网络中的哪些虚拟性资源可以冠以“财产”之名,我们应该保持一种比较谨慎的态度来对待。①虚拟环境中“财产”两个字可以将网络中的资源变成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具有可交易性和财产属性,虚拟世界中的数字代码也就成为了现实世界中法律的客体。通常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肉眼是无法识别的,多网络环境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休闲在手机或者电脑之中,其次就是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因为只有在网络黄静的特殊规则或者状态下才能够进行使用或者交易,虚拟财产的相对封闭性基于虚拟财产对于网络环境的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根本不能离开网络空间而独立存在。虽然销售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无论是从特定虚拟财产的专门交易平台上,还是在网络中的其他平台上,虚拟财产兑换成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货币都是有可能的,但是其存在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相关的民事法律中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该分类的标准就是民事权利的内容也就是民事权利背后所体现的不同的利益作为主要标准。②对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分析在目前的学术界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多种学说。新型财产权利说从根本上放弃了无物权和债权的二元体系划分,而是将该权利和物权和债权放在同一地位上进行讨论。而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则是在目前的二元权利体系中为虚拟财产进行权利的重新分配。

首先是债权说。该学说的基础是虚拟财产的主体即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服务的享有和提供,而虚拟财产的拥有、处置和消灭则是在一种债的关系中发生的,因此具有债权的属性。虚拟财从现实角度分析主要表现为电磁记录,从债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则是用户得以向网络运营商请求服务的债权凭证,这种权利完全依赖虚拟财产的存在而存在,权利人只能依靠该虚拟物品才能向网络运营商行使一定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学说是不能够成立的。③首先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和可获得财产的角度出发,本身就具有现实货币的物权属性,从这一点出发,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就站不稳脚跟。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是以服务为表现形式的债权,其转让却不需通知债务人这一点就难以说通。因为债权是对于特定相对人的权利而言的,所以当债权转让的时候,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需要通知债务人,以保护债务人。这样发展下去,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也别混乱的局面,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因为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债权,在现实的纠纷中是很难确定虚拟财产的归属的,并且在受到恶意第三人的侵权时也很难从债权说这一角度提供很好的解释和答复。④

其次是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物权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对世性和绝对的支配性。在我国,王泽鉴曾论述:“此二者来自物之归属,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之本质所在。”⑤该学说首先承认虚拟财产是物权法中的物,也就是说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者管理的可能性和经济性,这样就可以认定虚拟财产是物权法中的物,首先,虚拟财产是物权法上的无体物是可以纳入民法的范畴的,但是该虚拟财产也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是其公示方法和现实生活中的物是不一样的,因为法律中的公示方法是针对现实中的物而言的,故具有不能等同适用性也是可以理解得到的。另外虚拟财产的存续有赖于提供者的存续,否则该虚拟财产的存续就存在一定的威胁,因为在网络世界中特别是游戏中,当游戏的设计者结束游戏的设计,玩家的逐渐减少等状况会导致整个游戏的瘫痪,则之前的虚拟财产就逐渐失去交易的可能,最后就会变得一文不值,因为已经没有交易的必要了。

最后,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新型物权的属性,是一种新型物权。首先该学说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敢于打破传统的观念,并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传统意义上对财产权进行债权和物权的二元方法划分,实则,在现代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之中,更应该有新的突破和挑战。虚拟财产如果只体现其物权的对世性和绝对的支配性是显然不符合其现实状况中的特点的,虚拟财产本身的上述局限性已经能够很好的说明这一点,但是完全绝对的债权属性则也不能够更好的说明其中财产的可交易性、处分性、收益性等自身特点。但是从新型权利这一角度出发的话,则是兼具物权和债权属性特征的,如果要有一个明确的偏向,是债权的属性多一些还是物权的属性多一些,则需要在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中进行仔细分析。但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关于财产权的重新划分,新型权利很明显不仅是兼具性的复合型权利,同时也体现了现实社会中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该物本身体现的复合性和复杂性在逐渐地挑战着当前我国目前的法律,这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而我们也在为这样的变化时刻准备着,坦然面对。

三、结语

本文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充分界定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方能在现实生活的众多纠纷之中理清法律依据的存在,法官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好当事人双方的正当利益。法律本是为定纷止争,只有回归法律的真正价值所在,才能够维护好法律的尊严。(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注解:

①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8 页。

②参见(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1 月版,第 277 页。

③高富平:《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5 期。

④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4 页。

⑤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8 页。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8 页。

[2]参见(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1 月版,第 277 页。

[3]高富平:《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 期。

[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4 页。

[5]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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