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尚见义勇为,但更要见义巧为

2016-07-21 16:27
青春期健康 2016年6期
关键词:高某郭某崇尚

近日,有网友郭某发微博称,自己因为一次“见义勇为”将对方打成重伤,给自己也带来了未能预料的后果,希望找到受害女子,改变命运。

陕西人李某日前在某酒店住宿,在走廊内听到有女子大声呼叫,他出手干预,不料对方随后叫人带砍刀将其打成重伤。

对于这两起案件,未成年人权益专委会相关律师表示,见义勇为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在见义勇为时更应“见义巧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样不仅能保护到受害者,也能使自己避免陷入“说不清”的境地。

案例1:酒店遇女子呼救出手相助被砍伤

某日凌晨,郭某、王某、高某等人在酒吧玩乐后,又分别返回由郭某事先在酒店登记好的三间房里聊天。郭某在该酒店620房间对小美(化名)实施强奸,小美求救。

这时,李某路过620房间时听到有喊叫声,就踢开房门看个究竟,结果与郭某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厮打,郭某在厮打过程中吃亏,就打电话叫艾某和高某带上刀具来酒店。郭某伙同艾某等6人从该酒店六楼追至酒店大厅门外,郭某、高某和艾某用刀将李某砍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例2:武校少年为救人将色狼打成重伤

2015年3月23日下午1时,某县中华武校的学生郭某和同伴乘坐大巴车。途中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张三(化名)上车坐在女子(20岁左右)旁边,之后对该女子动手动脚。郭某说:“该女子一直不敢反抗,导致乘客误认为他们是朋友关系。”下午6时左右,班车到达客运中心,女子下车走到出站口时,被张三追上,拉扯着不让其走。郭某和同伴上前询问,女子见有人相助,表示不认识张三。郭某上前制止,张三和郭某发生言语冲突,女子见状迅速离开现场。随后双方大打出手,张三被打成重伤晕倒在地,郭某见张三昏迷不醒,在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张三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2015年9月,郭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今年3月,法院判郭某支付赔偿款15.7万余元。

“事情发生之前,我还有两个多月就高考了。”郭某说,自己是尖子生,因为此事不得不放弃高考,家人给自己设想的读个好大学、找个好工作也难以实现,目前在工地上做零工。事情发生后的第二个月,郭某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年9月,郭某取保候审,被予以释放。“很多单位知道我有过这样的事情,都不愿意接纳我,也不听我解释。我一直生活在法律处罚的阴影中。”郭某表示,此前一个单位听闻他有教练证,想聘请他;但听闻他还在缓刑期,又拒绝了。郭某说,此前也曾“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过几次,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郭某纠结着“如果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我也不知道该不该再帮了……”

崇尚见义勇为更要见义巧为

对于以上两则案例,如果当事人当时选择报警;或者是向保安人员求助,不直接“出手”;或在出手相助时保留必要的视频资料等,遇事再冷静一些,就可以避免一些本不该发生的事。

崇尚见义勇为更要“见义巧为”,见义勇为有法律边界。如在案例2中,小郭已经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护且离开,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但制止歹徒后,因言语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导致对方重伤,这就逾越了见义勇为的法律边界。这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还是应该学法知法懂法,要制止犯罪而不是产生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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