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与“孔子删诗”问题

2016-08-04 22:13马芳
中州学刊 2016年7期

摘 要:谢炳军以“王官删诗”否认“孔子删诗”,以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不是《诗》之“逸诗”为由否认《周公之琴舞》可作“孔子删诗”说的证据,这两个否认理由都不充分。王官删诗与孔子删诗时代不同,编辑思想不同,各有其政治、历史、文献背景,各有其用,二者并不矛盾。对出土文献中“逸诗”或《诗》本的发掘是解决孔子删诗是否将《诗》由“三千”删至“三百”的有效途径。《清华简·周公之琴舞》被认为是《诗》之“逸诗”是有道理的,它具备为孔子删取的可能性。

关键词:周公之琴舞;孔子删诗;逸诗;《乐》本

中图分类号:I2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7-0145-06

《清华简》中诗类作品《周公之琴舞》组诗包含周公作儆毖诗四句、周成王作儆毖诗九首,其中成王作九首诗中的第一首与今本《诗经·周颂·敬之》几乎全同,可确定为是《诗经》作品,其余八首及四句不见于今本《诗经》也不见于其它传世文献。如何解释这一现象,牵涉到了诗经学史上迄今没有定论的“孔子删诗”问题。2014年《文学遗产》第5期发表了三篇研究文章①肯定“孔子删诗”说,其中徐正英及刘丽文所撰两文皆以《周公之琴舞》为“孔子删诗”说新证。谢炳军不同意徐、刘两文的观点,连发几文提出商榷意见②,其观点有二:一是肯定“王官删诗”否定“孔子删诗”;二是《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不能作为“孔子删诗”说新证。就其论述而言,笔者认为谢文有可商榷之处。

一、肯定“王官删诗”并不能否定“孔子删诗”

谢文从郑玄《诗谱序》中总结出“王官删诗”以否认“孔子删诗”。然而“王官删诗”并不能有效地否认“孔子删诗”,因为二者时代不同、编删思想不同,二者并不矛盾,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从时代上来讲,王官删诗主要应在周王权比较稳固的西周时期,孔子删诗在周王权衰微的春秋晚期。王官删诗以礼乐为用,孔子删诗为教学之用。下面详细论之。

(一)《诗》教的历史与官方背景并不能否认“孔子删诗”

谢文对诗教传统的溯源,对《诗》传播情况及其来源、结集等问题的叙述,无非想证明《诗》的历史与官方背景,诗的历史背景用以说明《诗》在孔子之前就已存在;《诗》的官方背景用来说明其不可能被非官方力量编辑删订。

然而,诗教传统即便源自商代,但所教内容,却是因时而变。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会产生不同的诗教本。孔子有自己的教育思想,焉能不将之付诸其文献整理过程中?

应当看到,《诗》本的官方背景既能促使其创作、采集、表演,也会导致其散乱、残缺、失传。周公制礼作乐至春秋中后期,这一历史时段横跨五六个世纪,周王朝经历了建立、鼎盛、衰落等阶段。如谢文所言“诗”是按照执政阶层的意念不断创作、采集、编辑、使用、推广,形成周朝的礼乐文化的。这也是孔子重视《诗》的原因。当政权巩固、势力强大时,这是必然。然而,如果执政阶层地位下降,权力衰落,其文化也会随之废坏。孔子所处的春秋末年,正是周王朝礼崩乐坏的时期。孔子曾说:“天子失官,学在四夷。”③《诗》的本质乃是“礼”,“礼”的本质乃是等级,等级的本质乃是政治。当诸侯兴起,王权衰微时,僭越之事屡发,春秋末诸侯不再勤王,周王权崩溃,随其相生的礼乐文化,也势必混乱,从《论语·八佾》所载“三家者以《雍》彻。子曰:‘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④即鲁国仲孙、叔孙、季孙三家大夫都敢用天子之礼《雍》祭祀自己的祖宗,即可见其礼乐的混乱程度。

此外,《大戴礼记·投壶》有一段记载:

凡《雅》二十六篇,其八篇可歌,歌《鹿鸣》、《狸首》、《鹊巢》、《采蘩》、《采蘋》、《伐檀》、《白驹》、《驺虞》。⑤

这段文字中风诗混入雅诗,《鹊巢》《采蘩》《采蘋》《驺虞》在今本《召南》,《伐檀》在《魏风》。我们虽不太清楚该段文字所记时间,但可以看出各类诗篇在某种情况下会被混乱使用却是事实。

所以,春秋晚期的政治及《诗》本混乱的情况,是“孔子删诗”的客观历史条件。加之孔子怀抱恢复周道的政治理想,所以再度编辑《诗》本是孔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自己的政治文化理想的必然选择。孔子编辑的《诗》本必然体现孔子的政治及文化理想。孔子曾说:“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论语·阳货》)春秋中晚期《诗》本的混乱状态,孔子在其所编《诗》本中应当给予改正。⑥所以他在整理的过程中对其中的诗篇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其礼义标准的诗或重复的诗歌内容进行删削是应有之义。

(二)《诗》本的编辑及其结集的历程不能否认“孔子删诗”说

谢文认为,《诗》本乃是王官根据诗教的需要将创作、采集的诗进行编辑而来的,早在孔子之前已有定本。依据有二,他认为一则《诗》本中的雅诗、颂诗在西周晚期都已产生;二则《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季札观乐,《诗》本已定型,其时孔子8岁。这两个依据仍然没有办法证明孔子未删诗。理由有二:

1.孔子是《诗》本的最终编定者

虽然孔子时代可能有《诗》的不同传本,如董治安《先秦文献与先秦文学》对春秋时期的《左传》《国语》引诗、赋诗,战国诸子百家引诗情况做了统计,距孔子不远的《墨子》共引诗12条,其中3条不见于今本《诗经》,另有5条在文句次序上亦不同于今本《诗经》,这可以证明当时所传《诗》有许多不同文本。但儒家系统《诗》版本具有稳定性且不同于《墨子》引诗,董治安统计云:

我们试就几部主要儒家著作所引诗篇作一些考察。其中《论语》引诗(包括引述诗名或诗文,下同)九条,逸诗一条;《孟子》引诗三十七条,逸诗一条;《周礼》引诗十九条,逸诗三条(实《狸首》一诗三见);《仪礼》引诗五十条,逸诗十三条(实“笙诗”十见,《新宫》两见,《狸首》一见),《礼记》一百三十九条,逸诗六条(实《狸首》一诗四见),逸诗两见。以上总共引诗二百五十三次,而所见逸诗除“笙诗”六篇外,仅有《狸首》、《新宫》及其它两首。由此可见,战国儒家习诗所用的传本,是有其相对稳定性的。⑦

战国儒家传本可以上推至孔子,下推及今本。孔子以前的《诗》本篇目如何,今天没有实物,无法证明。但孔子是《诗》的最后编定者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诗经》经典化的过程,如果说春秋引诗赋诗算是,那么此后其经典化的功劳应该记在孔子头上。

目前对《诗》本结集过程的研究成果较多,如董治安、赵逵夫、王小盾、刘毓庆、马银琴等。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孔子删诗”的论者,基本都承认孔子对《诗》的编辑。

反对者如董治安,但他认为:

“然而孔子可能确乎编定过一个《诗》的本子,并以其传授弟子。《论语·子罕》云:‘子曰:吾自卫返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古代诗与乐一体,孔子曾是‘正乐,实际也包括了对《雅》诗《颂》诗已经紊乱的次序加以重新编订。”⑧

再如赵逵夫,其虽言“唯信孔子由诗三千删为三百之说,则不可取”,但同时也认为:

“诗三百”在孔子之前已经编成,是没有问题的。但孔子不是没有作任何的工作。我以为孔子的工作主要在以下四点上:(一)调整了《国风》中《豳风》与《秦风》的顺序。……(二)调整了个别篇目的归属。……(三)个别段落、句子重复而于结构上并不需要者,去其重。……(四)对个别文字的错讹加以订正。⑨

他还认为《曹风·下泉》也是由孔子增入的。

赞成“孔子删诗”说者,都将孔子删诗作为诗本编辑中的一个终结。如王小盾认为在诗本逐步定型的过程中有三个阶段比较重要,一是公元前7世纪中叶,一是公元前6世纪末,还有就是公元前5世纪后期,即孔子的晚年;马银琴认为,《诗经》文本经历了五次大的编辑,分别是康王三年、穆王年间、宣王时代、周平王初年和齐桓公时代,最后由孔子删定;刘毓庆认为有三次分别为宣王时代、平王时代,还有孔子删诗为《诗》之“三度编辑”。

从以上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否赞成“孔子删诗”,论者基本在两点上达成共识,一,孔子之前已有《诗》本;二,孔子是《诗经》的最后编定者。其实,抛开经学今古文之争,抛开对孔子的圣化,“孔子删诗”问题究其实质乃是对《诗经》编纂结集问题的回答,是在探讨《诗经》的编辑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孔子删诗”已经摆脱了是非争执。

2.季札观乐并未言明篇目

反对“孔子删诗”者还有一个重要的论据即《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季札到鲁国观礼,鲁国乐工所歌与今本《诗经》结构非常相似。然而,季札观礼是鲁国乐工所歌,其与今本《诗经》在“风”诗类别与次序等方面的差异,论者早已提及,此不赘述。需要说的是,无论鲁国乐工所歌与今本《诗经》结构如何相似,史料中都没有提及其具体篇目。不仅是鲁国乐工所歌篇目,实际上,在此前历次诗乐文献编辑活动所形成的《诗》本,都没有明确提及具体篇目。所以,“孔子删诗”活动,并不能据此予以断然否定。

只这两点,从《诗》本编辑及其结集历程的角度就不能否定“孔子删诗”,也不能完全否定司马迁所论“孔子删诗”由“三千”删至“三百”之说。

二、《周公之琴舞》与“孔子删诗”

前文已述,“孔子删诗”问题,如果将其原点追溯至“《诗经》如何成书”问题上,则论者意见大多一致,基本摆脱了是非之争。但目前关于“孔子删诗”的争辩还在继续,因为此问题经常被追溯至司马迁。如谢文将“孔子删诗”说问题的原点归于司马迁所说“三千”之数是否正确,这是目前“孔子删诗”问题争辩双方相持不下的原因,也是问题的焦点。

编订的过程中,是否也曾对原先流传的诗有所删汰?有此可能,但删汰不会太多。⑩(董治安:《先秦文献与文学研究》)

诸家的怀疑,主要在“三千”篇与“三百”篇之差。(刘毓庆:《从文学到经学:先秦两汉诗经学史论》)

孔子究竟有没有把《诗》从“三千”删至“三百”?根据传世文献所见材料,孔颖达提出“见在者多而亡逸者少”,认为所能见到的《诗经》逸诗很少,所以质疑司马迁“孔子删诗”说。这一质疑非常有力,然而论据并非无懈可击。因为,一方面,引诗、赋诗并非《诗》本全貌,《诗》原为仪式用乐,外交聘用场合常用的只是其中一部分,部分不能完全说明整体。另一方面,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有部分逸诗的存在。当然关于逸诗的数量统计宽严标准不一,也导致赞成与反对者各取所需。“孔子删诗”问题的难以定论的关键在于文献的缺乏,篇目不明,缺乏实证。在这种情势下,出土文献的不断发掘应该能够为此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契机。

《周公之琴舞》中除了成王所作“元纳启曰”为今本《诗经·周颂·敬之》之外,其余为何不见于今本?徐正英先生等认为这些不见于今本的诗是《诗》之逸诗,它们丰富了现有逸诗的数量,为司马迁“三千”之数再添新证,也为肯定“孔子删诗”说提供了新的材料。但谢文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质疑。下面笔者就其提出质疑的几个主要理由,也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周公之琴舞》是否为《诗》之逸诗

谢文以《周公之琴舞》在《诗》本成型之时未进入《诗》本为由,否认《周公之琴舞》为今本《诗经》之逸诗,观点有待检验,理由不够充足。

对于什么是《诗》之逸诗,谢文认为《左传》《国语》中只有那些《诗》曰所引又不见于今本《诗经》的才可称为《诗》之逸诗。B11这一标准过于严苛。反过来,是否只有传世文献《诗》曰所引才能算得上是孔子以前《诗》中之诗,若是没有被引就不能算是《诗》作品?如果是这样,显然今本《诗经》诸诗并非篇篇句句都被孔子以前的人引用或赋诵过。根据董治安《先秦文献与先秦文学》一书中对《左传》《国语》引诗、赋诗情况的统计,除去《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季札观乐时所提到的诗类名,所涉及的《诗经》之诗也就不到120首,那么今本《诗经》中还约有一大半从未被称引过,我们能据此怀疑它们并非《诗》之诗吗?

另外,《左传·闵公二年》“许穆夫人赋《载驰》”B12,这是谢文所谓“仅言‘某人赋某诗的‘某诗而未标明‘《诗》曰”的句式,但《载驰》是《诗》中的篇目,当然入《诗》。如果非今本《诗经》中的篇目用了这样的句式,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国子赋《辔之柔矣》”,就能说明它曾经不入《诗》吗?显然不能。

以“《诗》曰”作为逸诗标准,不太符合《诗经》文本结集的过程。据目前的研究表明,《诗经》文本之《风》(诗)、《小雅》《大雅》《颂》等部分,在《诗》结集以前都曾独立流传过。之后又经历了数次合并才成为今天的体制。在这过程当中每次编辑都会产生不同的本子,这些本子我们都从未曾看到,《诗》本结集过程中具体篇目的增删情况很难考证,所以在传世文献中被以“颂”或“雅”称名引用不载于今本《诗经》的诗句显然不能排除在《诗经》作品之外。所以,以今本所引,证古本所有,虽言之凿凿,却十分局限,今本所引可证其有,难证其无。据董治安统计,《左传》赋诗六十八条,逸诗四条;《国语》六条,逸诗一条。可见所赋内容大部分是《诗》之诗,我们有何理由遽然判断那些不见于今本又未标名“《诗》曰”的诗不是逸诗呢?

当然,关于《诗经》逸诗的统计存在着标准宽严不一的情况,严者五十,宽者一百。徐正英《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与孔子删〈诗〉相关问题》一文,详细分析了逸诗统计过程中的种种情况:

当然,并不能说这些“逸诗”都是孔子删诗所佚,具体情况应是复杂的。有的可能本来就流散在社会而未被搜集到宫廷,延续到今见文献中的;有的可能是搜集到宫廷而没资格或未来得及配乐,天子失位后又重新流散到社会上的;有的则可能是官方最后一次编纂诗集之后才产生的;在这些“逸诗”之外,更可能还有一大部分被孔子删除后,随着时间流逝而永远消亡了的。但是,在如上“逸诗”中也必然有一部分是被孔子编订“诗三百”教材时删除,以其它方式流传至今的。如,《左传》《国语》所载孔子之前外交场合被赋诵或征引而又不见于“诗三百”者,这些“逸诗”、“逸句”恐怕谁也不会怀疑孔子的删除结果。又如,《论语》中孔子或其弟子谈及而又不见于“诗三百”的“逸句”,乃为孔子“删诗”的结果,应该也不会有人怀疑。再如,上博简《孔子诗论》中孔子所评六十三首诗,有七首不见于“诗三百”,也当是孔子依“诗三百”教材评诗时略作拓展的结果,其虽被排除在“诗三百”之外,但并不妨碍孔子授课时简单论及。B13

这样的分析是有说服力的。

具体到《周公之琴舞》,它有几个特点与“颂”诗相符:其一,《周公之琴舞》为仪式乐诗。首先,它是乐诗。无论从题目上,序言上,还是从“启曰”“乱曰”的标识上来讲,这组诗显然是入乐的。再有,它不仅是乐诗,而且服务于仪式,是成王登基大典上的礼乐。而“颂”诗的性质正是“美圣德之所形容”,所以《周公之琴舞》组诗与“颂”诗性质相同。其二,《周公之琴舞》为成王、周公所作,符合《周颂》诸诗产生的时间段,与“颂”诗产生时间相符。其三,《周公之琴舞》中成王所作第一首与今本《周颂·敬之》基本相同。组诗中一首见于今本《诗经》,推测其余诸诗为《诗经》逸诗也合乎道理。另外,据清华简整理者说明《周公之琴舞》曾被战国抄写者题为“周公之颂志(诗)”B14。

所以,《周公之琴舞》虽未被《左传》《国语》等称引,但鉴于前文所论其诸种与“颂”诗条件相符的特征及其在传世本《诗经》作品中出现的情况,推测其为《诗经》逸诗是有道理的。

(二)《周公之琴舞》为孔子所删取的可能性

谢文对于《诗》本的编辑及其结集过程只叙述到西周晚期。当然文中认为《诗经》中的雅诗和颂诗在这一时期基本都已经产生出来,并分别结集流传了,据此否认被认为是“颂诗”的《周公之琴舞》由春秋晚期的孔子删定。但是,宣王时期,《诗》《雅》《颂》三部分还未合集为《诗》,三者分别独立流传。真正以“诗”为名的合集可能是在春秋时期才出现的,《诗》本结集的最关键时期是春秋时期。结集过程是先《风》《雅》合并称“诗”,最后才是《风》《雅》《颂》合并称“诗”,所以《颂》从其产生之日起至最后一次被合并入《诗》期间,一直独立流传。

《颂》独立流传的意义有二,其一,篇幅应当比较稳定。如果说在编辑或结集时会产生删削情况,那么,与《风》《雅》相比,《颂》在其创制至孔子删削期间,因编辑或合集而被删削次数较少,所以其篇目应当相对稳定。其二,颂诗原服务于祭礼,推测其在早期诗乐围绕礼创制编辑的时代,其改编或删削情况应与礼的实行与废弃关系密切,而与篇幅的限制与否关系不大。若谢文所论康王时“限于篇幅及结集的颂诗体制上的一致”便挑选一篇入《诗》本,是不大合情理的。因篇幅限制而进行大量删削的情况更有可能发生在独立的《风》《雅》《颂》不断汇集时期;以诗的内容是否具有典型性而非配合礼乐的完整性为删削标准的编辑应当在以德教代替乐教之时,因为此时诗的德教含意才大于诗的礼乐功用。而孔子所生活的东周时期,正是以德教为中心的时期。B15所以,《周公之琴舞》是存在为孔子为所删取的可能性的。

(三)《诗》本与《乐》本

谢文认为“《诗经》文本与《乐》文本并非等同关系,未全部入选的《周公之琴舞》组诗作为《乐》文本或被乐官所保藏”B16。

谢文在论述与《诗经》编辑和结集时总是将《诗》本、乐本分开来讲,如讲康王三年定乐歌,说“修订乐文本时,对诗歌选集也当有所编修”;判断《周公之琴舞》性质时认为其是乐语之本非《诗》本等等。在讲诗教传统时,却又常以乐代诗,认为诗乐一体。如所举《尚书·舜典》之例、《吕氏春秋·仲夏纪》之例。这不免让人对诗乐关系、《诗》本与《乐》本关系有些迷惑。其实,关于《乐》文本和《诗》文本的关系,文献无证,很难具说。历史上曾有极端者如明之刘濂就认为《诗经》为古之《乐经》(见朱载堉《乐律全书》卷五引刘濂言),而谢文则认为《诗》本与《乐》本是简本与繁本的区别。《诗》本与《乐》本是否简繁之分,文献不足,暂且不论,单就谢文所提到的由繁入简的删削标准而言,就值得商榷。

那么诗作如何由繁本入简本呢?谢文中提到《诗经》之诗编选的核心思想是“志不可满,乐不可极”,认为《周公之琴舞》九首成组的篇制是极致乐舞,违背了“乐不可极”的标准,所以王官只取一首入《诗》,舍弃其余。然而如徐正英先生所言:“《周公之琴舞》中成王所作乐诗由九首组成,用于在清庙举行的新君嗣位大典,它的内容是歌颂先祖功德,自儆自毖,劝毖朝臣,通过乐舞表演礼事上神和祖先,彰显统治权威,所以它应当是周成王配合这种特殊的场合和需要,依照最高规格的乐制而创制的乐舞组诗。”B17所以这组诗并非“志满、乐极”的代表作品,而是等级的标志、王权的象征。另外,《周公之琴舞》正是对成王、群臣的儆戒,防止其志满乐极,所以很符合选诗标准。为什么不选呢?

三、其他商榷问题

第一,谢文认为周公旦制礼作乐时王官就按照风雅颂的分类来汇编诗了B18,并用郑玄《诗谱序》及孔颖达《毛诗正义》中的话来说明这个问题,没有例证,这样的说法揣测的成分更多一些。其是否是按风雅颂的分类来汇编诗的,还有待考证。

第二,谢文以西周宣王时期正考父校《商颂》于周太师的例子,来说明《商颂》完本一直在周太师处留存,并认为《诗》中《商颂》作品只是择取了《商颂》完本中的小部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王官增益《周颂》而删削《商颂》。此种推测有不大合理之处。据考证,宣王时期,《颂》未被合并入《诗》,此时《周颂》与《商颂》应当也是各自独立的。《商颂》作为前朝文献,应作保存,但似乎不大可能被应用于典礼仪式。因为“颂”乃宗庙祭祀,歌功颂德的作品,周礼可以承续商礼,周乐可以承续商乐,但颂诗内容应当是必需更易的。现存《商颂》五篇大多是祭祖歌,哪有在自己的宗庙祭祀别人的祖先的道理呢?又哪有在自己祖先的宗庙里歌颂别人祖先功德的道理呢?《商颂》作为文献被保存,且应该不会进入周代的祭祖仪式,所以也就不存在汇编颂诗删此而增彼的情况。

注释:

①徐正英:《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与孔子删〈诗〉相关问题》,《文学遗产》2014年第5期;刘丽文《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与孔子删〈诗〉说》,《文学遗产》2014年第5期;马银琴《再议孔子删〈诗〉》,《文学遗产》2014年第5期。

②谢炳军:《删〈诗〉说及其意图阐释——兼论走出删〈诗〉说的困惑》,《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谢炳军《再议“孔子删〈诗〉”说与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与徐正英、刘丽文、马银琴商榷》,《学术界》2015年第6期;谢炳军《〈诗经〉的结集及其对〈周公之琴舞〉敬之的选编——答徐正英先生》,《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

③《左传·昭公十七年》。

④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23页。

⑤《大戴礼记·春秋繁露》,四部丛刊初编经部,中华书局,1985年,第65页。

⑥赵逵夫:《诗的采集与〈诗经〉的成书》,《文史》2009年第2期。

⑦董治安:《先秦文献与文学研究》,齐鲁书社,1994年,第60页。

⑧董治安:《先秦文献与先秦文学》,齐鲁书社,1994年,第215—216页。

⑨赵逵夫:《诗的采集与〈诗经〉的成书》,《文史》2009年第2期。

⑩董治安:《先秦文献与先秦文学》,齐鲁书社,1994年,第216页。

B11谢炳军:《再议“孔子删〈诗〉”说与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与徐正英、刘丽文、马银琴商榷》,《学术界》2015年第6期。其文曰:“在王朝、诸侯国广为流传之诗未必入《诗》。如祭公谋父之诗《祈招》、清华简芮良夫之诗以及《左传》一些仅言‘某人赋某诗的‘某诗而未标明‘《诗》曰者,皆王朝、诸侯国广为流传,并成为赋诗断章之共享资源,故史官录而存之。”

B1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267页。

B13徐正英:《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与“孔子删诗”相关问题》,《文学遗产》2014年第5期。

B14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下册,中西书局,2012年,第132页。“本篇(《周公之琴舞》)与《芮良夫毖》形制、字迹相同,内容也都是诗,当为同时书写。《芮良夫毖》首简背面有篇题‘周公之颂志(诗)曾被刮削,字迹模糊。该篇题与其正面内容毫无联系,疑是书手或书籍管理者据《周公之琴舞》的内容概括为题,误写在‘芮良夫毖的简背,发现错误后刮削未尽。竹简篇题本为检取方便而加,篇题异称不足为怪,《周公之琴舞》又称《周公之颂志(诗)》的可能性很大。”

B15王小盾:《中国早期艺术与宗教·诗六义原始》,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第266页。“同以乐教为中心相区别,到东周,各国教育都进入了以德教为中心的时代。”

B16谢炳军:《〈诗经〉的结集及其对〈周公之琴舞〉敬之的选编——答徐正英先生》,《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

B17徐正英、马芳:《清华简《周公之琴舞》组诗的身份确认及其诗学史意义》,《复旦学报》2014年第1期。

B18谢炳军:《〈诗经〉的结集及其对〈周公之琴舞〉敬之的选编——答徐正英先生》,《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

责任编辑:行 健

Abstract:Xie Bingjun thinks that the poems of the Book of Songs were deleted by royal officials, not by Confucius, also Tsinghua Bamboo slips Zhou Gong Zhi Qin Wu isn′t the evidence of Confucius′ deleting poems, because It isn′t the lost poem of the Book of Songs.These are unreasonable. The times of Confucius′ deleting poems is different from Poems deleted by royal official. The two statements have respective background, include political, historical and literature conditions. The two statements are not mutual contradictionary. Solving the problem depends on more and more the lost poems of the Book of Songs excavated from underground. That "Zhou Gong Zhi Qin Wu" is thought as the lost poem of the Book of Songs is reasonable. It might be deleted by Confucius.

Key words:Zhou Gong Zhi Qin Wu; the debate about Confucius′ deleting poems; the lost poem of the Book of Songs ; the text of Yue 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