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营改增”财务影响与对策研究

2016-08-08 15:44刘红卫
会计之友 2016年14期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对策

刘红卫

【摘 要】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至此营业税将彻底告别中国税制舞台。在这场推进结构性改革的税制变革中,作为金融业“营改增”任务中一支中坚力量的财产保险公司,将会在这场变革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文章在回顾我国“营改增”历程的基础上,对财产保险公司“营改增”过程中产生的财务影响展开研究,从预算制定、系统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营改增”; 增值税;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06-03

2016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这一年,还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 1 ]。现阶段,这四个行业正在全力备战“营改增”改革,金融业重要板块之一的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在这次全面改革中从容应对,顺应改革大潮,这是摆在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营改增”的历程回顾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为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税制缺陷,体现增值税的税制优势,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中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逐步改革目前的征收营业税行为到征收增值税行为。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试点。2012年9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分批扩大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向全国。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营改增”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它的辐射带动效应异常明显,不仅在于公司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实施的效果,还在于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企划管理、业务流程、系统建设等方面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进行管理,增值税率为6%。

(一)会计核算方面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以后,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并同时结合财政部关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的新要求增设但不限于以下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等明细科目。

财产保险公司无论对原保险保费收入还是分保费收入的财务确认都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应当确认为实际的保费收入,分离后的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对于退保业务,由于其为保费收入的抵减项,退保业务也同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对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追偿款收入和投资收益,需要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在购买应税服务和应税产品时,不能再将含税的价款全部计入成本,而是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分离金额,将不含税金额确认为成本,将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赔付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费用支出项,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也会影响公司目前的会计核算流程。

财产保险公司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和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40%部分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二)财务管理方面

财产保险公司在编制年度业务预算时,需要将保费收入预算指标和成本费用指标编制为不含税金额,综合考虑其他收入以及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成本等因素。在编制年度资本支出预算时,需要综合考虑购买资本性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素,将预算指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根据年度各项业务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形成符合业务特点的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等预计财务报表。

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各项分析指标将会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发生深刻变化。财产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指标莫过于保费收入达成率、保单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投资收益率和净利润等。上述相关核心指标将呈现以下变化:一是保费收入达成率降低。由于保费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在保单定价不变、收取客户保费的现金流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必然降低[ 2 ],保费收入的降低必然会带动达成率的降低。二是保单成本率下降。“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只保留了增值税的附加税,综合费用下降幅度大于原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幅度,经营费用率下降;由于赔付成本中会有部分赔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了价税分离,实际赔付成本减少,精算假设中的保单终极赔付率下降,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保单成本率下降。三是综合费用率下降。“营改增”后,因营业税金及附加只保留了增值税的附加税,综合费用支出下降幅度大于已赚保费的下降幅度,综合费用率下降。四是综合赔付率上升。目前工作中,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较少,致使综合赔付支出中各项目下降的幅度小于已赚保费下降幅度,综合赔付率上升。五是投资收益率下降。现行对投资业务金融商品转让采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按照增值税税率6%计算的话,则投资业务税负将增加1%,投资收益减少,投资收益率也会随之下降。六是净利润高低与增值税管理紧密相关。营业税制下,营业税按照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收取,相对固定;增值税制下,公司实际税负水平与销项税额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差紧密关联,增值税管理水平高,净利润就会有所提高,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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