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与监管

2016-08-15 00:44许真知
农业与技术 2016年23期
关键词:副产品农业科研科研单位

许真知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08)

浅谈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与监管

许真知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08)

在农业科研单位的科研运行过程中,有科研副产品的附带产出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农业科研副产品品种的多样和形式的复杂,概念上无明确的统一界定,管理上至今没有出台相关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本文旨在完善农业科研单位的科研副产品管理制度,在分析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副产品处置程序与收入管理措施的建议,初步探讨了农业科研副产品监管模式。

农业科研;科研副产品;副产品监管

农业科研副产品是指农业科研单位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附带产出的,在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的规定任务之外,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如在育种过程中产生的良种苗木、畜禽,新品种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出的初级农产品,以及农业加工技术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加工出的中试产品等。

目前国家对于科研副产品并无明确的概念界定,在管理上更没有出台相关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因此部分科研单位这方面的管理尚存在放任自流的现象。而农业科研单位所处地域更为分散、试验基地众多,新品种、新学科正蓬勃发展,产出的科研副产品有数量更大、类型更多等趋势,加强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势在必行。

1 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特性是:产出的种类和数量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产品往往具有鲜活的生命特性,如保存不当,可能腐败或死亡、丧失经济价值。纵观当前国家已发布的规章制度,对科研副产品的处置和收支管理并无专门涉及,只在某些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针对如何处置国有资产、物资材料的变价收入,在相关章节有零星体现,具体操作时也仅能权作参考。而国内科研单位在科研项目的管理上一般也是“重经费收支管理,轻资产存量管理”,极少有单位专门针对科研副产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某些单位对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存在处置方式与程序不规范,因此而埋藏下违纪违法的隐患,或未能重视产品处置收入的管理,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1.1 产品处置程序管理存在不规范

目前农业科研副产品具有多种处置方式,以下几种途径虽然能避免浪费、对产品进行有效再利用,但其中存在处置程序管理上的不规范也不容忽视。

1.1.1 用于出售

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农产品,直接投放市场销售,增加单位和职工收入。国家对销售农产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单位营业执照也必须有相应的营业许可范围。如销售农药、种子等需持有农药、种子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销售食品类产品需持有生产、卫生许可证等。农业科研单位一般不以营利为主业,难以具备合法销售所要求的各种资质,一旦销售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无证销售,将酿成违法的严重后果。

1.1.2 用于发放福利

将售价低、难以储存、运输成本高的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类生鲜食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普遍清理规范津补贴、取消各种福利的情况下,将科研副产品作为福利发放,属于公私不分、将公共财物私有化,是不被允许的违纪行为。

1.1.3 用于赠送或招待

外单位同行来访、交流会议时,作为礼品赠送或进行招待。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和大环境的深刻变化,农副产品用于赠送或招待,将受到政策严格的限制。

1.1.4 继续投入科研

作为中试产品或材料,流转科研、进一步深入开展研究。在目前农业科研副产品的试验流转过程中,实物往往未设专人管理,存在试验对象、数量使用全无计划、凭需要随意取用的现象。如不能建立完善的实物出入库手续和收支台账登记,可能会导致农业科研副产品因保管不善而丢弃浪费、或发生科研人员非法侵占、私存私用等科研监管盲区。

1.2 产品处置收入管理存在不规范

某些农业科研副产品经济价值低,或产生地离单位本部距离偏远,运输、管理成本较高,在处置管理中容易出现监管死角,为个别科研人员隐瞒科研副产品的处置收入、私设“小金库”创造了机会。比如违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将产品处置收到的现金私下瓜分,以此增加个人收入。或私存藏匿应上缴的处置收入,形成资金收支“体外循环”的“小金库”。而产品处置收入“小金库”的形成,不仅违反国家相关财政法规,更会产生请客送礼、公款吃喝等各种贪腐行为。单位对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管理失控,将造成国有资产持续隐性流失。

2 加强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程序与收入管理措施的建议

我国有中央、省、地市设立的三级农业科研院所1700 多个,多数单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为围绕政府目标提供公共的农业科研成果、承担非营利性农业基础研究和开展区域优势特色农业技术研究[1]。当前,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将传统的农业科研单位建成管理科学的现代科研院所,完成由人治到法制的转变[2]。而农业科研经济活动自身具有的显著特性,决定了对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处置程序与收入规范管理有别于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的管理措施。

2.1 进一步规范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程序的措施

农业科研副产品是使用国家科研经费即国有资金生产出来的产品,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所有,这点不容置疑。目前对于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处置现状和问题,已在前文作了简要介绍。如何加强对其处置程序上的管理,使其更合法合规,对于提高农业科研单位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预防贪腐、防止资产浪费流失等具有重要意义。

2.1.1 出售

农业科研副产品以出售的方式流入市场,合理发挥其使用价值,避免浪费,所得收入上缴单位财务部门,用于反哺科研、其他事业发展、提高职工收入等[4],是比较合理的处置途径。为避免科研人员因销售而分心、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和成果的产出,农业科研副产品以出售方式处置时,应特别注意一切以科研工作为核心,科研骨干不能从事农业科研副产品的销售工作。如何规范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出售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1.1 以企业为平台出售、处置科研副产品

可有针对性地投资、控股一些农业型科技企业,并帮助指导其获取相应种子、化肥、农药、苗木等经营许可和执照。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签署委托销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农业科研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归入企业账户、成本由企业支出。

2.1.1.2 重视财务监管,做到收支2条线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2条线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非财政性资金项目中农业科研副产品形成的收入,可通过“科研产品收入”科目核算,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通过“科研成本”科目核算,收入用于弥补成本性支出,结余收益用于补充科研经费不足[5]。2.1.1.3 处理好产品出售的涉税事项

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税法,对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范围规定中所列免税或减税项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主动办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税审批或备案事项,做到依法避税[6]。

2.1.2 赠送、示范推广、用户体验测评

科技成果转化,其目标是实现产业化发展,投入市场,获得经济收益[7]。将农业科研副产品直接免费提供给用户,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可有助于推动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检验其在市场中的可接受度。通过示范推广反馈回的市场需求、用户体验测评报告,可以获知科技成果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分析归纳返回的用户评价信息,促进科研成果自身进一步完善与提高。赠送给同行专家也不失为一种展示科研成果、相互学术交流、实现科研水平共同提高的有效方式。在目前形势下,应严禁将农业科研副产品赠送给上级主管部门,同行间赠送应严格限制在学术交流范围之内,并尽量扩大对广大农民、市民的赠送范围。在程序上应做到赠送登记手续健全、建立实物收支台账、不收取任何费用,以免产生违纪风险。

2.1.3 作为实验材料或中试产品继续留用于科研

对科研中期产出的良种畜禽、种子、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阶段性产品,以及加工、深加工试验中产出的中试产品,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或解决产品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的关键技术,有时需要投入下一轮试验继续深入研究,或转入新的课题项目作为试验材料再利用。对这几类需继续进行试验研究的农业科研副产品,应在相关部门明确管理的责任主体、设专门的责任人员按科研计划进行管理。产品实物一定要先办理入库,再按审批权限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责任部门应及时盘点库存、掌握库中产品的周转情况,对产品要应用到的具体课题、在科研实验中的使用环节、用途、用品数量等如实登记存档。掌握使用规率、提高使用效率,使农业科研副产品在科研中的再利用做到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科研人员也应在科学实验记录本中对领用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相应记录,以便与责任部门核对。

2.2 进一步规范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管理的措施

2.2.1 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副产品收支管理内控机制

单位应广泛听取科研人员意见、深入一线调研,借鉴成功的同行单位内部收支控制案例,结合国家政策、本单位实际和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特性,规范业务流程,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科研副产品收支管理办法。通过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实现互相协作和监督。结合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奖惩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确保农业科研副产品的收支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实现集中有序管理。

2.2.2 重点加强农业科研副产品实物出入库登记管理

应实行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明确仓储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收发台账。工作人员须认真登记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妥善储存和保管农业科研副产品[3]。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按 “出入库单”管理科研副产品的出入库和处置(销售、领用、报损)。明确责任主体、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并将其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做到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2.2.3 严格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资金收入环节的监管

农业科研副产品的出售收入、以物易物交易等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总收入,由单位财务统一归口管理。课题组经办人员不能直接收取现金和支票,更不能私下出售科研副产品。应如实将收入上缴财务并存入合法账户,不得私存私分、坐支收入,更不得设立“小金库”。 收入票据是记录科研副产品收入的依据,销售农业科研副产品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填开收入票据,数量金额与仓库开具的出库单据核对无误后,由财务归并记入单位相应账户。大宗产品的交易应签订合同,由财务单门应按照合同金额监督催收应收账款到账情况。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收支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库存盘点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1]张俊芳,高建,张春红,等.强化农业科研单位内控机制的新思考[J].农业科技管理,2014(4):33-36.

[2]高新华.农业科研单位内部控制现状与改进建议[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15(3):16-19.

[3]朱大威,朱方林.农业科研副产品处置的风险与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14(5):43-45.

[4]朱大威,朱方林,姚建中,等.农业科研单位科研副产品处置路径探讨[J].江西农业学报,2014,26(6):124-126.

[5]李晶.浅析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监管问题[J].中国农业会计,2012(10):44-46.

[6]孙少华.农业科研单位研究副产品的财税管理刍议[J].商,2016(10):116,165.

[7]刘波,杨芮,李娜.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模式、问题及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4(12):128-133.

G311;C931.4

A

10.11974/nyyjs.20161232055

许真知(1976-),女,本科,会计师,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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